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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本局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分固定期限临时用工和即期临时用工。所聘临时用工人员均应交纳押金。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临时用工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聘用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
第五条 临时用工的聘用程序:
一、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
1、由各科室、所、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用工要求报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向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汇报后,由分管副局长在局长办公会提出聘用意见,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同意聘用的决定,同时审定聘用办法,聘用人员条件等有关事项;
3、办公室负责具体招聘组织工作;
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招聘应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用工部门负责人、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专家(可外聘)组成。
4、根据招聘领导小组意见,由局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写明招聘条件、报名办法等相关要求;
5、受理报名;
6、初审并通知考试;
7、由招聘领导小组依据考试成绩,按照实聘人数多1—2名的原则,划定拟聘人员名单并报局党组办公会批准聘用;
8、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需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应确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局办公室考核后合格,劳动合同方正式生效;
9、合同解除,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报局办公室,并通知临时用工人员。
二、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
1、局机关各科室需聘用的,由各科室提出意见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报分管政工、人事副局长,分管政工、人事副局长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2、局所属所、队、中心聘用的,经所、队、中心负责人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临时用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办公室要按《劳动法》的规定,起草临时用工合同,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 " 以岗择人,宁缺勿滥 " 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 8 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二) 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项目工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四条 用工项目部与临时工应当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审批。 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需到公司办公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证书复印件备案。
办公室负责把录用信息急时报送董事长,以便其了解被录用临时工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项目部不履行用工协议,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第七条 用工项目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1 0天通知对方。
第八条 用工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 对临时工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和项目工区内场规场纪及安全教育;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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