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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41:4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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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激励员工、留住人才,做到人力资源最佳配置及有序流动,就员工招聘、使用管理等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二、内容

(一)员工招聘

1.制定招聘条件。以各岗人员任职条件为依据,根据具体岗位确定。

2.用工计划:根据饭店人员流动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用人需上报计划,由部门经理签字,报总(执行)经理批准,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3.管理人员招聘:饭店管理人员招聘以内部调配为主,确需从外部招聘的人员报总(执行)经理批准后,实行公开、择优的办法。

4.技术人员招聘:厨师、技术人员招聘,由部门经理提出条件报总(执行)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5.服务人员招聘:由人事部门招聘,用人部门面试,合格者由部门经理同意,报人事部办理手续。

6.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旅游学校毕业者试用期为一个月)根据工作表现可提前也可延续,试用期满后由部门进行考核,达到任职条件者继续留用,报人事部与其签字协议。

(二)员工离店、辞退及开除

员工离店:

1.由员工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领班签字,主管经理同意后,报人事部备案。

2.辞职员工须在人事部同意后,工作到最终指定限日,并在一周内办理完有关离店手续(工资结算、押金退还)过期不予办理。

3.离店员工应向人事部门及所在部门如数交还饭店所发放的工作服及各种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按规定赔偿(以有关部门签字为准)。

4.部门负责人不得批准对要求辞职人员未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离开本工作岗位,造成影响或耽误工作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本人私自离开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工资、押金不予退还。

员工辞退及开除:

1.部门经理提出书面报告,写明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辞退、开除的原因。

2.由总(执行)经理批准后转入人事部备案。

3.辞退员工的工资及押金按一定比例扣除,并将饭店所发放的物品如数交回有关部门,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4.凡被饭店开除的员工工资及押金一律扣除。

三、考核

1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处罚细则》执行。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2015-11-04 16:27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法律工作效率,最大限度保护公司权益,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国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和翻译等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设立外聘律师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考评工作。法律合约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法律事务的外聘律师的选聘、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统一、择优选聘;

(二)集体决定、公开透明;

(三)节省费用、控制成本;

(四  全程监督、动态考评。

第五条 法律合约部的工作人员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应当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业务事项及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外聘律师:

(一)公司发生的有下列情况的诉讼(含仲裁)案件:

1、 标的额巨大,合同笔数多或涉及多方当事人;

2、 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诉讼结果难以预测;

3、 需要进行大量诉讼准备、调查取证、协调推动工作的;

4、 对方当事人对立、抵触情绪较大或背景关系复杂,可能使案件诉讼、执行遇到较大阻力的;

5、 诉讼在外地法院的;

6、 标的额较大的被诉案件和再审申诉案件;

7、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 其他需要聘请律师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特殊、专业性较强的非诉讼法律业务事项;

(三)根据业务惯例或者法规应当由执业律师出具意见的业务事项;

(四)重要的涉外业务事项;

(五)需要外聘律师采用非诉讼手段办理的业务事项;

(六)根据业务要求需要由执业律师参与并提供见证等法律服务的事项;

(七)确需外聘律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等法律服务相关领域具有一流的专业水平和突出的服务业绩,从业人员具备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并无任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记录。

第八条  外聘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

(三)具有丰富的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较为突出的执业业绩。

第九条 需要外聘律师的诉讼法律事项,应着重考察主承办律师的个人专业素质和实务处理能力;需要外聘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事项,应着重考察主承办律师的执业业绩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需要外聘律师的涉外法律事项,应优先选聘国际知名的外资律师事务所或具有丰富涉外金融法律实务经验的中资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 选聘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参考北京市法律服务市场公认的评价方法、公司与外聘律师的合作经验以及对律师的考评记录,择优形成外聘律师名单库,作为今后长期合作对象。

根据各项业务数量的不同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特长和实力,外聘律师名单库不少于5家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本年度与公司合作的外聘律师事务所;

(二)审定本年度外聘律师的合同和统一的代理费用指导意见;

(三)年终对本年合作的律师进行考评,确定下一年外聘律师;

(四)在外聘律师名单库以外选定外聘律师;

(五)根据本《办法》审议有关外聘律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由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法律合约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法律合约担任。外聘律师评审小组设秘书一名,由法律合约部选定。

第十三条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如需表决应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每名委员拥有一份表决权,可投同意票和反对票,投反对票应当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的为通过;同意票未超过半数的为再议;同意票与再议票相等的,由主任委员追投一票,以此决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每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法律合约部根据会议内容和审议结果整理制作,经主任委员签发后落实有关工作。会议纪要应当送外聘律师评审小组秘书存档。

第十六条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对于拟聘的律师名单经副董事长签批后,由法律合约部负责拟定合作合同。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与之签订合作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外聘律师的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外聘律师代理公司具体的诉讼案件,原则上采取轮换制,由法律合约部在当年的外聘律师名单库中依照名单先后顺序轮流选聘。轮选律师事务所认为不能胜任该具体法律事务工作的,可以放弃本次轮选,由下一顺位的律师事务所承接。轮选律师事务所放弃本次轮选不妨碍以后的轮选。

第十八条 诉讼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外聘律师轮选名单库的顺序进行轮选或外聘律师名单库中的律师事务所全部不能胜任的,法律合约部可以向公司建议在外聘律师轮选名单库之外直接选聘律师,由公司领导决定提交外聘律师评审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 除诉讼案件以外,其他法律事项外聘律师不实行轮选制,由法律合约部根据该法律事项的难易程度、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能力等因素在外聘律师名单库中进行初选。如因特殊情况外聘律师名单库中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无法胜任该法律事务的,法律合约部可以在可以在外聘律师名单库以外进行初选。法律合约部的初选结果应当报公司领导决定提交外聘律师评审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经审批确定后,应当由公司与之签订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用由公司列支。

第二十一条 需要外聘律师提供其他法律事务的,由有关部室提出需求,由法律合约部参照上述程序,在外聘律师轮选名单库中选聘。

第五章 律师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费用的支付应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聘用律师。

第二十三条 诉讼案件外聘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原则上不支付任何前期费用。有下列情况需要支付前期费用的,按照评审小组的决定支付:

(一)重大的被诉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疑难、复杂、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调查取证或其他协调公关工作的;

(三)诉讼、执行工作需要在外地进行的;

(四)其他确实需要支付前期费用的前期费用应当在代理费结算时从应支付的总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诉讼案件律师费计费原则上应以收回资金或避免损失的数额为基础,鼓励以现金收回或全额收回。

第二十五条 非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应当由法律合约部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报请评审小组审批。

第六章外聘律师的监督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 法律合约部应当根据案件等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指定联系人及时与律师沟通和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对律师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原告,外聘律师代理诉讼和执行应当约定委托期限,原则上律师应当在外聘律师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完成一审代理工作,上诉立案后3个月内完成二审代理工作,执行立案后6个月内完成执行代理工作。外聘律师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合理理由申请延长期限,由法律合约部审定报公司领导批准,如有必要由外聘律师评审小组讨论决定。外聘律师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又未提出合理理由申请延长期限,公司可以与其解除代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外聘律师工作完成之后,法律合约部应当对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出具书面意见报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外聘律师,应当将其从外聘律师名单库中除名。对未尽职履行职责或者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外聘律师,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每年年底出具总结报告,由评审小组进行审定。凡在本年度有下列行为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得进入下一年度外聘律师名单库:

(一)在办理公司业务过程中造成诉讼材料丢失、缺损,或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执行时机的;

(二)泄露公司诉讼策略、计划,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败诉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三)不能胜任具体法律事务的代理工作,而又不及时辞去代理工作,导致公司不能达到诉讼效果或延长诉讼时间的;

(四)律师在代理公司案件的过程中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无故拖延、草率处理,或在履行职责中泄露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公司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的;

(五)利用公司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或超越代理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六)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及职业道德,在与公司合作期间内,担任公司诉讼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或在与公司合作期间内在媒体或公共场合发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论,以及为他人出具对公司不利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的;

(七)其他违法或违反委托代理协议行为

第七章外聘律师管理人员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法律合约部自行代理诉讼案件和其他应当外聘律师的法律事务,为公司节省律师费用的,应当给予相当于律师代理收费30%至50%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法律合约部人员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

法》有关规定,存在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予以降职、降薪、调离、撤职、记大过、开除以及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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