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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乡镇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管理,树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制度内容
本制度包括学习、考勤、例会、值周、安全保卫、卫生保洁、微机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九项内容。
㈠学习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中心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由中心负责人组织实施。
2、中心年初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坚持政治学习与政策、法规业务学习相结合。
3、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坚持撰写学习心得,每人每年不少于12篇。
4、建立集中学习点名制度,实行学习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公出差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主持学习的领导请假,并进行登记。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缺勤处理。同时中心确定专人记录参加学习的人数、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等,以便备查。
㈡考勤制度
1、中心实行上下班签到签退,不得请他人代签。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考勤由中心确定专人汇总。
2、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因公外出办理有关事宜或请假一天以内的,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
⑵请假二天以上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⑶各类请假不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内部不能调剂的,还应通报“窗口”单位领导,由该单位及时安排人员顶岗。
⑷各类请假手续均由中心确定专人登记备案。
㈢每月例会制度
1、例会内容。总结前期工作,通报各窗口办理事项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落实责任措施。
2、参会对象。各窗口单位负责人,中心工作人员。
3、会议组织。
⑴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并确定时间。
⑵各窗口单位必须在会前准备好有关汇报内容,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事项,须在会前送交中心。
⑶例会的会务工作由中心确定专人承办,负责签到、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⑷中心各“窗口”单位应及时组织传达、贯彻、落实例会精神。
㈣值周制度
1、值周主要职责:负责中心卫生保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出勤、佩证上岗、服务态度、仪态言行、工作效率、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2、值周人员:值周由中心一名副主任负责,各窗口工作人员轮流参加。
3、值周要求:
⑴值周人员要自觉服从值周负责人的安排,积极参加监督检查,不得缺席。
⑵负责做好值周记录,值周情况在周例会上通报,并作为窗口及工作人员月度、年度考核依据。
⑶每周五下班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㈤安全保卫制度
1、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窗口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杜绝各类事故隐患。
3、重要资料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㈥卫生保洁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头,工作区内禁止吸烟。
2、工作资料、用品摆放整齐,保持中心室内室外、台前台后清洁卫生。
3、中心工作人员坚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日须在上班前对桌、椅、柜、地面进行清扫,整理办公室内物品;每月中心组织一次大扫除。
4、公共场所卫生由值周人员负责,并要始终保持洁净、整齐,无痰迹、无杂物堆放等。
5、建立中心卫生检查和考评制度,中心考核领导小组每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值周人员及工作人员环境保洁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㈦微机管理制度
1、及时对本机的杀毒软件进行升级,一旦发现黑客入侵或网上病毒,应立即处理,并迅速报告中心分管负责人。
2、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后必须关闭微机电源。
3、中心工作人员不准从事下列活动:
⑴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碟,不准将本窗口单位的软盘随意外借、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擅自允许外来人员操作使用计算机或相关设备;
⑵不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⑶未经中心主任许可,不准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⑷不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微机、查阅他人电子邮箱和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⑸不准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及其它娱乐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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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档案管理制度
1、中心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
⑴归档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中心领导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中心的文件、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资料、照片、音像材料、中心制定的工作条例、制度等文字材料,中心干部档案、干部名册、干部奖惩及调动等有关文字材料等都属于中心归档资料。
⑵档案保管。要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严禁查卷人员吸烟,定期进行清卷扫除,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2、“窗口”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
⑴归档范围:“窗口”工作业务有关的各项政策文件,中心下发各窗口的文件,中心有关会议纪要,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各窗口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事项的各类资料等都属于“窗口”归档资料。
⑵档案利用:“窗口”档案由各“窗口”实行专人负责。本窗口工作人员调阅后须及时归档;其他“窗口”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本“窗口”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⑶档案保管:档案整理后,必须及时存放在“窗口”档案柜中妥善保管。
㈨廉政建设制度
1、实行政务公开,依法做到政策、程序、结果“三公开”。
2、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办事讲节俭,不讲排场。
3、严禁向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为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5、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及吃请。
6、自觉做到依法行政、文明行政,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推动中心搞好廉政建设。
三、附则
以上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在执行中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外来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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