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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管理者的作用
企业文化源于企业发展的长期积累,但主要管理者对企业文化的形成起着关键的作用。企业文化的推进实施更需要经营者的关注,要从自身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去挖掘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动力,使企业文化建设真正成为企业经营的自觉行为。管理者还需要在新形势下,不断拓展和延伸企业文化,克服因循守旧的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创新带来的观念障碍和模式自缚,实现文化转变。同时,还要把握企业文化建设在人力和物质的保证。 (更多有关企业文化咨询观点, 请关注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一、管理者行为决定了企业文化形式
在许多成功的公司,在价值观推动下,领导人起了模范带头作用。他们制定了行为的标准,激励雇员,使自己的公司具有特色,并且成为对外界的一种特征。领导作为经营思想和战略的制定者对文化产生影响。企业管理者不仅要经常设想如何面对未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而稳步前进,要确立与改变企业经营理念,使企业获得新生,作为优秀的管理者还要从实际出发,同时也要从长期战略方面思考,确定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带来企业文化的相应改变。
二、管理者位居企业文化建设的主导地位
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领导的性格、气质、能力、个性倾向等方面决定的管理者行为对企业文化的方向、内容都有很大的影响。没有领导的倡导、实际参与和指导,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将难以形成。领导的日常行为也对企业文化产生影响,管理者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是要不断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沟通,传达企业的价值观与理念。通过沟通,建立共识,塑造新的企业文化,与员工沟通并提倡企业文化是第一种方式就是言传,即通过言谈及文字阐释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管理者平时的行动也会影响到他人,他们的身体力甚至比言辞更重要,直接起到引导、宣传的作用。
三、管理者担任的文化建设角色
管理者行为决定文化形式,并对文化产生重要影响。通过与员工沟通,即通过言谈及文字阐释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建立共识,塑造新的企业文化。企业管理者在文化建设中担任的角色有:
1 、设计者
他们对企业的理念和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文化理念的形成离不开企业管理者的总结、归纳和加工,企业管理者在萌发构想、提炼升华、形成方案等过程中起到总设计师的作用。
2 、倡导者
建设企业文化,首先要求企业管理者成为企业文化的积极倡导者。企业管理者不应满足于一般性号召,不止是通过文告和集会向员工倡导,而是要利用一切机会,通过一切手段去倡导企业文化。要让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听到企业管理者倡导企业文化的声音。熟悉本企业文化,能把握它的内涵和实质,懂得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采用适宜的倡导方式。要求管理者扮演好倡导者的角色,并非意味着管理者在任何场合都要大声疾呼人们关注企业文化及其建设,而是要求管理者依据不同的环境,选择适宜的倡导方式,如号召、呼吁、忠告、提醒、指点、暗示等等。
3 、指导者
建设企业文化,要求企业管理者成为团队和员工的指导者。企业管理者应当帮助团体和员工,给予他们及时而有力的指导,引导团体和员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对团体和广大员工文化实践熟悉,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能随时发现团队和员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对文化问题比较敏感,反应迅速,举一反三,能从一点苗头、一种取向、一种个别思想现象中发现企业文化发展变化的普遍倾向,从而及时采取指导性对策,引导团体和员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4 、变革者
当领导发现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需要新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必须积极地推动企业文化的变革,使企业文化不断创新与发展,确保企业文化与外部环境要求以及自身发展要求保持一致。
5 、示范者
建设企业文化,要求管理者成为员工的示范者,认同的对象,模仿的榜样。表里如一。对本企业的价值理念确信不移,信守不渝,诚心诚意的地贯彻执行。凡是号召员工做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不让员工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处处、事事带好头。事事做员工表率。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6 、培育者
建设企业文化,要求管理者成为本企业文化的培育者。要舍得教育投资,不仅要投资技术教育,而且还要投资文化教育,要舍得在员工文化培训方面花钱。为企业文化骨干的成长提供尽可能优越的条件,如让他们参与有关的决策,使他们获得参与各类文化活动的机会等,以扩大他们的文化视野,提高他们文化素质。
企业管理者如何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营销的重要作用,于是,众多企业都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管理、解决劳资关系、签定各类合同、代理诉讼、仲裁、谈判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保障企业的权益不受侵犯或者是规避法律风险,或者是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不过,根据笔者多年的观察,发现众多的企业管理者在如何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如何安排法律顾问的角色时,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就是只有企业在遇到官司时,才把聘请的律师派上用场,让企业聘请的律师代理企业应付官司,这就说明,现在众多的企业管理者仅仅把律师定位于打官司这个层面,正如人在生病时才想到医生治病,遇到火灾时想到消-防-队救火,却完全没有想到律师可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运作、企业发展规划的法律论证、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利益分配机制的合法化、企业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合作的法律条件,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的调整、劳动纠纷的处理等等,正因为众多的企业管理者把律师当作了为企业代理打官司的专门人士,所以,一旦遇到企业一年里没有遇到官司,有些企业的管理者就感觉企业支付给律师法律顾问费就白花了,白白“养兵千日”,却不能“用兵一时”,这样,有些企业管理者就患得患失,从而怀疑聘请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其实,笔者认为,有些企业管理者之所以出现这样心理不平衡的情况,是因为这些企业管理者根本没有弄清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作用。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仅是代理企业“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更多的工作,还是“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下面,笔者结合《孙子兵法》的谋略智慧说一下企业管理者如何全面、正确地发挥律师对企业的作用。
一、让律师参与企业发展规划、项目研发的“庙算”。
任何一个企业在组建以后,都会有一个发展目标,这个目标可能包括确立企业在本地区、省内或者全国同行业内的地位,可能包括企业的近期发展规模、中长期发展计划,可能包括利润的实现指标,可能包括企业的扩建、兼并,新的产品开发项目的确定,等等。对此,许多企业管理者认为,企业发展规划、项目研发属于企业内部的“私事”,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只是企业暂时聘请的“客人”,最多属于企业的“客卿”而已,即使涉及到法律问题,至多咨询一下,否则还面临企业的“商业秘密”泄密的风险。
笔者认为,作为企业管理者,在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时,首先要有一种“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正确心态,否则,就属于用人策略上的失败。
其次,可能企业的许多发展规划、产品研发涉及理论阐述、技术含量比较高,所以企业的管理者往往认为与法律无关。其实,是否与法律有关,往往与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有关。譬如,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是否与他人的专利产品有关联?企业的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兼并其他关联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等等,不一而足。
因此,对企业的发展来说,企业的许多发展规划、项目研发等,从形式上说可能与法律无关,但是,我们的国家已经正在走上法制轨道,许多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意识到的地方,可能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约束,所以,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其实就是集思广益。
我们大家熟知的香港华人首富李嘉诚多少年来一直聘请香港最大的华人律师行——“胡关李罗”律师行的创始人之一的李业广律师作为自己所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而且许多重大的企业扩张计划、投资计划,都征求李业广律师的意见,甚至,邀请李业广律师做他的所有企业的董事,可见,李嘉诚是非常理解律师作用的企业家,其成为企业界领袖,与他对律师的正确运用大有关系。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以李嘉诚为正确发挥律师作用的楷模,在自己的企业中充分发挥出律师的法律顾问作用。
《孙子兵法》曰:“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而况于无算乎!”
让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相关发展规划、项目研发参与法律意见,就是让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庙算”,李嘉诚的事例足以说明其重要性。
二、让律师参与企业的管理,推动企业的有序发展。
不管是现代化的大企业,还是规模小的私营企业,都在按照“国有国法,厂有厂规”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经营管理企业。
涉及到企业的具体情况,每个企业的各种制度、各种合同等,都离不开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作依据,而对这些制度、合同的拟订、审查、落实,都与法律顾问的职责有关,所以,企业管理者在这些方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可以对企业的有序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战国时期商鞅的《商君书》“修权第十四”中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意思是说,治理国家需要三个要素,第一是法制,第二是诚信,第三是权力。
《老子》第六十章说,“治大国,若烹小鲜……”,那么,从道理上说,既然治理一个国家如同烹调一条小鱼一样,都需要一定的规则,那么,治理一个国家自然如同治理一个企业有同样的道理,所以,笔者认为,公元前约四百年的商鞅提到的治理国家的三个方略,对企业管理、企业发展都重要的借鉴作用,而且,如我们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厂完全是一个道理。
现实中成功的企业已经说明,对企业进行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企业获得成功的管理之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顾问对企业的作用。
《孙子兵法》在预测提到作战双方谁占据优势,谁势力强大,谁最终可能取得胜利时,提到的“七计”就包含两个与法制有关的问题:“法令孰行?”、“赏罚孰明?”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作为一个企业,要想在同行业中占据突出位置,击败竞争对手,不被市场淘汰,规范化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一个重要因素。
另外,《孙子兵法》的《军形篇》也提到“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也可以论证企业管理者是否运用、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管理是企业成败的重要策略,是否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是其标志之一。
三、让律师参与员工的法律培训,突出“令素行以教其民”、“士卒谁练”。
高效率、高水平的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员工,而高素质的员工需要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符合现代企业生产和现代生活的法律意识。
针对企业来说,每个员工除了应该知道企业的厂规厂纪、自己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更要应该知道与自己、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譬如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地方对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另外,企业和员工经常使用到的法律法规,还有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特别的许可,那么,这些企业和员工还需要了解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譬如白酒生产企业、烟草生产企业等。
这样,为了让企业在规则的程序下运行,企业的领导者和员工就完全有必要知晓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是,由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员工,包括企业的领导者进行法律培训就势在必行。
国家领导人专门安排时间邀请法学教授讲解国家的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水准,可以成为全国人民的典范,那么,企业领导者发挥自己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提高自己乃至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难道不是势在必然的事吗?何况提高自己乃至员工的法律水平可以让企业更加规范有序的生产经营,增强企业的整体力量。
在《孙子兵法》的《行军篇》提到,“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说的就是日常贯彻法律法令的实施以对士卒进行教育、训练,那么,士卒就会养成服从法律法令的习惯,并因此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同样的道理,对企业的员工时常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厂规厂纪的培训、教育,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遵守厂规厂纪的意识,必定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采取适当的措施、合适的方式,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等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
四、让律师对与企业有关的利益主体做到“知彼知己”,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总是避免不了与其他的市场经济主体,譬如原材料的生产商、产品的销售商、产品的代理商、产品的运输商等发生经济上的联系,这样,企业与自己相关联的其他利益主体之间一定有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确定的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这个时候,就有必要对企业的这些利益主体从法律上进行审查。诸如商业主体资格的调查,资信水平的调查,以往履行合同的情况,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因为其违约、产品质量纠纷等引发的诉讼,乃至企业是否存在与自己员工的劳动纠纷等,如此比较全面客观的调查之后,综合评价认为该利益主体有足够的信誉、有足够的履行合同的经济实力、不致于存在影响合同的因素,这样,可以审慎地签定相关的合同,以避免出现履行合同的风险,以此保证企业的利益,此所谓《孙子兵法》所说的“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的道理。
另外,法律顾问代表企业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应该懂得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必须应该预料到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的处理方案,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诸如,合同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的确定,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违约金的确定,担保方式的确定,等等,必须周密、细致的进行分析,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孙子兵法》曰“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孙子兵法》告诉企业管理者、法律顾问的哲理,也完全适合签定合同前的调查阶段、签定阶段。如此,即使将来企业与相关利益主体发生纠纷,作为企业也会站立在不会失败的地位,因为,《孙子兵法》对这种情况的说明是“以虞待不虞者胜”,即自己有准备、准备充分了,对付没有准备的“敌人”,自己一定会取得胜利。
五、 充分发挥律师参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的作用,掌握“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的原则。
现在,许多的企业管理者往往在企业遇到诉讼、仲裁的时候,就会想起企业的法律顾问,于是,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企业的法律顾问就会被派上用场,作为企业的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参与诉讼、参与仲裁,这时候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如同医生在救治病人,如同消-防-队员被安排在火灾现场救火,只能起到为企业减少损失的作用,但因为事已至此,不可避免地要给企业造成损失了。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把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仅仅理解到这种程度,实在属于基本的层次。
司法实践已经说明,不管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还是企业与自己的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企业与有关的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诉讼,根本的焦点,往往都落实在企业的利益上。这样,企业在遇到这些纠纷、这些纷争时,往往会面临两种情况,一是是否决定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或者纷争,还是采取调解或者谈判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或者纷争;二是在面临相对方起诉或者仲裁,自己是被告或者被申诉人的时候,是采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法庭或者仲裁庭进行应诉,还是在庭外主动与对手协商、谈判、调解解决纠纷或者纷争?
对此,笔者认为,采取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或者纷争,是个形式问题,关键在于决定采取这种方式的目的,应该是对企业是有利还是有害。
《孙子兵法》对一个国家、一个军队是否发动战争的决定原则是:“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把国家的利益、军队的利益作为决定是否采取战争的原则,把国家、军队是否面临危险作为是否采取战争的原则,其实,把国家、军队是否面临危险作为是否采取战争的原则也是为了国家、军队的利益,因此,这个原则告诉所有的企业管理者,是否采取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企业的纠纷或者纷争,应该考虑的首要原则就是企业的利益,包括企业的经济利益、社会声誉。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为企业选择法律顾问时,不应该仅仅考虑到某种社会关系的情面而把某个人,聘用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而应该站在企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层面,把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或者纷争当作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途径,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面临纠纷或者纷争时,不要简单地指令法律顾问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应该听取法律顾问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对面临的纠纷或者纷争进行的法律上胜败的预测,是否胜诉,是否败诉,然后再确定解决纠纷、纷争的方式。
《孙子兵法》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因此,对待企业遇到的官司或者仲裁,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现在,有无数的案例已经说明,一个官司搞垮一个企业已经不是什么奇闻,无数的企业被官司所牵扯,以致于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也已经司空见惯。
综上所述,企业的管理者在发挥律师参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的作用时,一定参考法律顾问按照“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的原则进行的法律结果的预测,以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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