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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艺团队管理办法
农民文艺队活动制度
1、 文艺队队员要遵纪守法,热爱文艺事业,热心公益活动。
2、 文艺队队员要积极参加排练,按时参加演出,遵守本队作息时间。
3、 文艺队队员要服从工作分配,认真学习、熟悉业务。
4、 文艺队队员要遵守本队财产保管、领借制度。使用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设备要爱护,如无故丢失或损坏,应予赔偿。
5、 有收入的文艺队要实行收支公开、管理透明,设专人负责,定期将收支情况公开公布。
6、 文艺队队员要积极参加县(市、区)乡(镇)农村文艺汇演,参加各种公益性演出活动。
7、 文艺队队长要定期组织文艺队队员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文艺队队员的政治素质和演技水平。
8、 文艺队要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康桥镇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团队管理条例
康桥镇文化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是政府进行文化建设的平台,承担着引导提升社区文化的职能。“中心”层面的文化团队(简称“团队”)应发挥文化引领和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团队”的管理,营造“团队”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团队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后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成立。团队主要领导由“团队”推荐“中心”任命,中层领导由团队自行组建后向“中心”备案。
二、“中心”设立专职(兼职)团队联络员传达上级精神。联络员协同规划团队的发展,指导团队业务,做好“中心”与团队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中心”在协调政府、物业等部门的前提下尽量为团队安排好活动场所。团队应在规定时间、指定场所活动,增加排练场所要提前向“中心”办公室申请,并服从安排。活动中不得搬动音响等设备,并本着爱护公物、节约能源、安全用电等意识在指定场所活动,活动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清洁、整理。
四、团队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本镇文化的指导思想和中心工作,认真规划团队发展,总结经验教训,以书面材料和风采展示等形式体现团队业绩。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和上级工作相冲突时应服从“中心”安排。
五、团队管理人员要有奉献精神,做好团队内部协调工作,倡导队员互帮互助、团结合作。及时做好与“中心”的沟通工作。
六、团队可以以“会员制”等形式适当向队员收取少量会费,也可在征得“中心”同意后接受第三方赞助。所有经费应专人负责,用于团队运行或对队员的奖励。每年向“中心”提交财务账册。
七、团队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排练优秀节目。积极参加镇级以上的文艺演出,推荐优秀人才参加“中心”组织的节目排演。
八、团队队员招收以本镇人员为主,适当招收外镇的骨干力量。所招队员应经过团队和“中心”联络员共同讨论。队员应优先参加本镇组织的活动或比赛。
九、团队排练的集体节目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外出参赛或表演。创作节目不得外泄。
十、本条例解释权为康桥镇文化服务中心,团队运作过程中遇和政府部门相关要求相抵时以“中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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