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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 。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奖惩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 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 奖励可分为:
a、 嘉奖 :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 元的奖励;
b、 小功: 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 元的奖励;
c、 大功: 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 元的奖励
d、 晋升: 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惩处可分为:
a、 申诫: 每次申诫给予现金20 元的罚款;
b、 小过: 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 元的罚款;
c、 大过; 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 元的罚款;
d、 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 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 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 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 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 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 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 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 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 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 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 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 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 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 对于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 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 服务满5 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 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 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 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申诫:
1) 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 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
6)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 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
3) 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 在禁烟区吸烟者;
8)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 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 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 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 ,经查核实者;
8)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 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 伪造、 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 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 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 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13)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 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5)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6)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9) 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20) 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1) 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2)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 )1 次嘉奖可与1 次申诫相抵;
2 )1 次小功可与1 次小过相抵;
3 )1 次大功可与1 次大过相抵;
4 )3 次嘉奖相当于1 次小功;3 次小功相当于1 次大功,3 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 )3 次申诫相当于1 次小过,3 次小过相当于1 次大过,3 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小过一次(含)以上者, 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 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本作业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一、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1、员工奖励分为:表扬、嘉奖、两大类。
2、员工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类。在给予各档次的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四、人事部门权力:
1、 所有员工奖励及惩罚事项的审查。
2、 所有奖励与处罚的备案、人事记录,并负责汇总报财务部。
3、 本规定的修订与解释。
五、财务部权力:负责奖励与罚款的发放与扣款。
六、员工奖励规定:
(一)员工日常奖励分下列两类:
1、表扬: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
2、嘉奖:每次嘉奖奖金为50~200元。
(二)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表扬或嘉奖
1、工作勤恳,超质超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据可查者;
2、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富有成效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富有成效者;
4、灾难面前挺身而出,处置适当者;
5、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7、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8、表扬累计达三次者;
9、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10、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11、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丰厚收益者;
12、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13、服务满5年以上,成绩优良,未有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七、员工处罚规定
(一)、员工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1、警告(20—50元)
2、记过(每次罚款100)
3、免职(免去原有职务,罚款300元)
4、留用察看(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罚款300元)
5、开除(除名,罚款300元以上,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偷闲怠眠者;
3、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4小时以内者;
4、考勤或公司开会迟到、早退30分钟/次或月累计达到60分钟以上(含60分钟)者;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6、不能很好地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
7、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8、对领导口头安排或公司例会会议纪录中安排的工作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并完成者;
9、凡未按公司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出勤,事后当日未主动及时补假者;
10、因急事或疾病来不及先行履行请假手续,且当天10:30前又没有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人事部门备案的;
11、凡工作时间串岗、禁烟区吸烟、岗姿不正、吃东西、聚堆聊天、玩游戏、听音乐、浏览任何和工作无关信息、杂志等;
12、未按公司规定着装者;
13、下班后不关闭所使用电器设施设备、造成浪费的;
14、月累计旷工2日者;
1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办公车辆者;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或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2、谩骂、恐吓、威胁、侮辱同事或上级以及打架、寻衅滋事者;
2、不按程序办事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3、对工作出现失误或其它员工的过失行为隐情不报,情节轻微者;
5、工作态度不好,与客户或顾客吵架,给工作及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者;
6、下班后不锁办公室、文件柜、抽屉等,致使公司资料、物品失控、丢失者;
7、工作时间内喝酒及酒后上班者;
8、当班时间干私活或于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8、累计三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含三次);
9、月累计旷工3日以内者;
10、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
11、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经常出现差错;
12、直接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13、泄露公司机密或虚报事实,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或月累计旷工五日以上(含五日)者;
2、被客户或顾客投诉月累计五次以上,情节严重者;
3、累计三次以上记过处分者(含三次);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
1、逾期(七日内)工作等仍移交不清者;
2、仿效上级主管人员或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3、报销各种费用、上报考勤情况或结算工资,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损公肥私者;
4、有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公司利益遭到重大损害者;
5、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回扣或好处费,蒙骗领导,侵占公司财物者;
6、盗窃企业、员工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7、未经公司允许,同时受雇于其它雇主、公司或单位者;
8、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9、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者;
10、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仍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者;
八、员工在受到上述奖惩的同时,公司酌情可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调薪调职;
九、任何一级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抽查时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要求给该员工下“员工过失单”,认真填写(含员工姓名,违纪事实及所犯条款,本人签名等),所在部门负责人须于三日内签署处理意见,返回人事部门,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无私,如有不实之处,员工可以拒签,并向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进行投诉。凡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的管理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凡无理狡辩、虚假投诉的员工将从重处罚;过失单的累计将影响到员工的升职、调薪等多个方面。
十、各部门认定本部门员工表现或行为符合本规定的,应及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单”或“员工过失单”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报表审核无误后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理,及时公布并录入员工人事档案记录,将所涉及的奖金或罚款汇总后报财务部执行。
十一、奖励或处罚结果将在公司负责人审核完毕后三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一周内公布。
十二、附则:
(一)、奖励与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注重思想教育、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各部门在办理奖励与处罚的过程中,必须就奖惩的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核实,特别对被处罚的员工,应开诚布公地进行面谈,核准事实,讲明道理,指明错误,允许本人申辩,力争做通本人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如本人对处罚仍然不服,可在十日内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人事部门未作出改变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四)、《员工奖励申报单》、《员工过失单》附后。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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