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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员工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01:39:0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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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员工管理规定

为严格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旅游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客运企业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作息制度

第一条 生产性岗位员工的作息时间根据淡、旺季变化,按照各分部、部门自行拟制的作息时间表执行。管理性岗位员工按照公司总部作息时间表执行。

第二条 以下日期为公司例假日,因旅游运输行业的特殊需要,对公司指定必须加班的黄金周和其它假期,补休和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1 、法定假日 : 元旦、春节、妇女节 ( 限女性 ) 、劳动节、国庆节;(法定假日的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2 、管理性岗位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

3 、 生产性岗位全年统筹安排的每月 8 天的轮休假;

4 、其他由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5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条 员工每天早上必须自觉到工作站场或指定地点签到,没有按时签到者一律视为迟到或旷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的,应电话告知分部或部门的考勤管理人员,或提前报告给考勤管理人员登记。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1 、凡未报告、未电话告知而未按时签到者一律视为迟到或旷工;

2 、工作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3 、工作时间终了前 30 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工作时间开始迟到 30 分钟以上为旷工半天;

5 、工作时间终了前 30 分钟以上下班者为旷工半天;

6 、离岗串岗1小时至2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7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8 、委托或代人签到和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9 、请病假未出示医院证明的按旷工论处,请伪假者按旷工论处;

10 、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 3 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累计达到 5 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第六条 员工有迟到早退、离岗串岗或旷工等现象,依下列规定处分:

1 、迟到、早退一次扣奖 20 元;

2 、旷工半天扣奖 80 元;

3 、旷工 1 天扣奖 150 元;

4 、旷工 2 天扣奖 400 元;

5 、月旷工 3 天(次)或季内旷工 5 次或全年累计旷工 7 天(次)者,予以解聘;

6 、离岗串岗 1 个小时以内(不含 1 个小时)第一次扣月奖 30 元,第二次扣 80 元,第三次扣月奖 150 元,第四次予以解聘;

7 、凡旷工者一律取消年终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年底汇总,员工未达到全年的出勤天数(双休及节假日值班计作出勤天数)的,每缺勤一天扣月奖 30 元。全年累计请事假达 21 天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和管理层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计算员工全年可请假、休假天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中途招聘上岗者,按比例递减。

第九条 生产性岗位员工休假规定如下:

1 、生产性员工的轮休假期实行全年统筹,依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旺季少休或不休,淡季多休。旅游黄金周期间,全体员工必须全部上班;旅游旺季(具体由公司根据旅游形势确定)期间,分部每月必须下达月度轮休计划,原则上每位员工每月安排轮休假不能低于 4 天;淡季安排补休,补休期间,员工待遇与上班等同对待。

2 、生产性岗位员工要求旅游旺季期间当月休息超出分部月度轮休计划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先报分部经理审批,再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经分部考勤人员登记,方可休假。

3 、各个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将月度轮休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根据生产需要中途更改轮休方案的,也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管理性岗位员工休假规定如下:

1 、管理层员工一般安排星期六、星期日休息,也可全年统筹安排,轮流补休,在运营旺季无法安排轮休假的,可在淡季时安排补休。补休期间,员工待遇与上班等同对待。

2 、非特殊情况,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分部经理每周六、周日必须值班,可于每周二至周五安排补休。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周末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告知总经理办公室(简称总办)和行政事务部,由总办另行安排领导值班;分部经理需提前报告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另行安排人员值班。另行安排情况由总办通报给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进行登记备案。

3 、管理层其他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加班或值班的,可于每周二至周五安排补休,原则上全体管理性岗位员工每周一必须上班。

4 、管理层员工补休的,必须提前填写休假单,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将休假单报行政事务部保存,方可休假;高管层轮休须报总经理同意并通知行政事务部登记。

第十一条 休假期间,早上 8 点至晚上 8 点之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关机的;无法联络而又未及时提供临时联络电话的;提供虚假联络电话的;一次扣奖 50 元。

第三章 请 假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分类:

( 一 )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 二 ) 病假:因病治疗或住院者除写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的医院签署意见的诊断证明书。

( 三 ) 婚假:

1 、员工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可以享受婚假 3 天,员工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婚假 15 天。正常婚假一般于当时一次性安排。

2 、子女结婚可请事假 2 天 ( 包括例假日 ) 。

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事假 1 天。

( 四 ) 产假:

1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九十天 (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公司指定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 、配偶分娩可请事假 1 天。

( 五 ) 丧假:

1 、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事假 5 天 ( 包括例假日 ) 。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事假 3 天 ( 包括例假日 ) 。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事假 1 天。

( 六 ) 公假:应事先申报、公司同意的各种学习考试或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会议者,可请公假,假期以实际需要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能出勤,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由本人据实提出申请,凡请假一天以上的,均应填写统一制式的请假条,一般不得捎话、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因意外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必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不接受电话请假。未办妥请假手续的,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以病假为由弄虚作假不来上班者,除追究责任外,期间一律做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获准,方可按照安排离岗行假,假满应按时上班,并于第二天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凡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以及逾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未履行续假或虽履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在没有办理合规的续假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上班,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八条 请假者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将其所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依本办法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条 各种请假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 、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报相应考勤人员登记(生产性岗位还须报分部文员)。

2 、因私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领导书面审批核准,报相应考勤部门登记。

3 、因私请假三天以上由总经理书面审批核准,报相应考勤部门登记。

4 、经营班子成员因私请假须由总经理书面审批核准,并送考勤部门登记。

5 、员工的正常轮休假未休完,因私请假在征得有审批权的领导的书面批准后,可以抵扣正常轮休假的天数。

6 、员工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危险致伤病而不能正常工作者,由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后,以工伤假论。

7 、请假未经相应考勤部门登记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间待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事假、丧假按日计扣工资,其事假、丧假可以用以上例假日加班或轮休假抵减,不足的事假、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2 、病假按日计扣工资,其病假可以用以上例假日加班或轮休假抵减,不足的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凡病假满 15 天的,要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员工违反请假制度,所在部门应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并按规定减扣有关待遇。对违犯纪律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认真地做好考勤和请假、休假登记工作,定期检查统计,考勤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接受员工监督,年终进行汇总,逐年建档,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之前与此相违背之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客运公司人事管理办法2015-10-26 17:26 | #2楼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集团公司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制度,实现公司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办事高效快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聘用合同关系或签订上岗协议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员工,包括管理层员工和生产性员工以及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的员工或劳务外包业务的员工。

第四条  公司的人事管理归口人力资源部。

二、职位与职称

第五条  本公司管理层员工共分七级,其职位职称为:

职 位 职务或职称

一 总经理(一级员工)

二 副总经理(二级员工)

三 总监、三总师(三级员工)

四 总助(四级员工)

五 部门经理(五级员工)

六 部门副经理、技术主管(六级员工)

七 一般员工(七级员工)

第六条  生产性岗位员工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的员工按岗位性质评定管理和规范。

第七条  经竞聘或正式聘用任职某一职位职务者,其职责均视同该职位处理。

三、待  遇

第八条  本着责、权、酬相对等原则,比照国家有关政策报请董事会批准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九条  员工待遇分为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和福利(各项支付标准另订)。引进的特殊岗位人才其待遇不高于公司同职位级员工待遇的1—3倍,具体待遇由人力资源部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员工待遇按月发放。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按日计算发放工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十一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员工在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加班报酬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的聘用、使用、续聘和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聘用合同制是公司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上岗协议(使用)、续聘合同等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公司与员工聘用、使用、续聘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是公司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从而使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开的一种管理制度。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属于使用劳动关系。

续聘就是根据合同期满或上岗协议期满考核结果认为受聘人员履行了岗位职责,继续聘其担任原职务并重新签订聘约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能进能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聘用、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部门如需增补人员,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人员条件要求经分管领导审定送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拟定岗位基本条件和招聘计划,并按程序呈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

3、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核准的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聘用管理性员工可先在本公司内部通过岗位竞争方式进行,被聘、使用员工不受原身份限制,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以参加公司各个岗位的竞聘。特殊情况如引进人才、特殊岗位等由总经理特批聘用。

4、招聘分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

笔试试题为综合内容试卷,包括业务知识、智力测验、品德、时事、敬业精神等。

面试按招聘岗位的需要临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委进行。

体检必须在指定医院进行。

考核、政审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5、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人员,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聘用期为一至三年(具体年限以签定劳动合同为准)。属劳务派遣员工,使用期限以上岗协议为准。

6、正式聘用后,由人力资源部颁发经总经理签署的聘任书(或文件),特殊情况总经理可直接颁发聘任书,聘任证书(或文件)是聘用合同书的附件。聘任期满,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重新确定劳动关系或不续聘,合同或上岗协议期满,没有续聘的员工,合同自动终止,员工自然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7、建立人才储备库,提前做好人才信息收集和储备工作,招聘时可直接从储备库中挑选优秀人才参加竞聘。

8、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岗位确定为除公司管理层和驾驶员(含分队长、安全员、机务员)之外的所有岗位。

第十四条  试用人员如有服务欠佳、无故旷工、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等情形,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试用不满三日者,不发工资。对于正式聘用的员工,在原岗位竞聘中被淘汰的,在合同或上岗协议期内,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胜任的,给予变更工作岗位,同时原聘用合同书或上岗协议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从变更之日起以新岗位责、权、利的内容为准。变更岗位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待聘、低聘,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考核机制,按照考评续聘管理办法,对员工在合同(含上岗协议)期内履行本职工作情况、服务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合同或上岗协议期内年度考评考核不合格的,有岗位时调整工作岗位、没有岗位的自费参加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员工,做自动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合同或上岗协议期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续聘”的原则,符合公司续聘条件的,予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上岗协议。

考评续聘按如下程序办理:

1、对管理层员工考评由分管领导实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主要依据,其步骤如下:①一般员工本人根据当年工作情况,对照考评续聘标准,填写《员工考评续聘表》,中管层员工撰写《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并填写《员工考评续聘表》。②分管领导审核《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结合平时工作表现,拟定续聘结论,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2、对生产性员工考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进行考评。其步骤和分值如下:①员工本人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员工考评续聘表》(未填表视为放弃续聘);②考评续聘民-主管理小组考核打分;③部门负责人对照续聘细则(另定)对进行考核,并撰写考评工

作报告提交分管领导审核;④分管领导进行考核;(5)高管层会议综合评定,确定续聘人员。具体考评分值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考评续聘中凡有以下情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手续。

① 需裁员的岗位经择优后余下人员;

② 续聘分数在划定分数以下的;

③ 体检、培训不合格的;

④ 员工以书面或口头申请(人力资源部记录并经本人签字)自愿放弃续聘的;

⑤ 接到人力资源部发放的《员工续聘申请考察登记表》后超过规定时间而不提交的;

4、考评结果作为员工续聘的直接依据,凡有不热爱公司,组织或参与影响和扰乱景区正常经营秩序(无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者一律不予续聘。

5、续聘手续办理期间,公司可按照董事会核定的岗位组织竞聘,员工可根据公司相关通知要求按程序选择合适的岗位。

第十六条  停岗、停薪特别条款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作停岗、停薪1-3月处理,期间需在公司参加一定时间的培训学习,每月按照张家界当期失业保证金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1、不服从上司管理,月内达三次者;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影响达一次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发生纠纷、言语过激、争吵、谩骂等行为,给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3、发生有效投诉,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者;

4、有违诚信原则。或在公司需要配合调查过程中,故意采取集体承担过错,甚至相互包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公司正常管理,经调查属实者;或向公司提供虚假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含正常休假期间)手机关机无法联络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安排屡教不改的;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隐患者;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全员工作规范》以及《生产性岗位员工考核细则》者;

7、私自将管制刀具等斗殴器械带入或藏匿在工作、生活场所者;

8、被执法机关通报批评或警告的;

9、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达到停岗条款者;

10、给公司声誉造成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11、在聘期内达到停岗条款,若其造成影响较大,则不执行提醒-警告-处罚处理程序,直接给予直至停岗的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特别条款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一律作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处理:

1、不热爱公司,造谣生事、搬弄是非、组织串联、制造事端、带头闹-事或煽动员工闹-事,影响员工工作情绪的;参与制造不稳定因素,给核心景区、公司经营环境和运营秩序造成威胁的;影响、破坏景区内其他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岗位调整的;调整工作岗位,逾期移交不清的;不服从公司或上司管理,情节严重或严重违背指令的;不按岗位操作流程,违规操作,工作中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欺诈瞒哄、营私舞弊、拾物不交、侵占公司财物、倒卖油胎料、违规逃票、倒卖免票以及纪念票或为他人逃票提供方便者。

4、辱骂、殴打、打击报复、恐吓管理人员;当着员工、客人的面打架斗殴者;与客人发生冲突,谩骂、殴打客人者。

5、连续三天旷工或连续三十天内旷工三次、季度五次、年内七次者。

6、迟到、早退、离岗串岗月内4次或季内7次或全年累计9次者。

7、对稽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者。

8、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挪用公-款者;故意损毁公物及设施者。

9、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10、泄露公司文件,泄露公司机密,捏造事实或酿成意外,致使公司受到重大损失者。

11、仿效公司领导签字,盗用公司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2、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或聚众赌博者;在公司住宿区内聚众赌博不听劝阻者;非工作时间内打牌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者。

13、恶意对抗公司制度的;消极怠工在年内达到2次、工作期间内达到3次的。

14、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发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主要责任者。

15、不经公司同意,私自出售公司物资或废旧物品者。

16、邀约朋党集体播放观看黄色淫秽影像者;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者;以金钱为交易进行奸宿者。

17、品行不端或其他给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带来重大损害、重大影响者。

18、年内停岗、停薪后重新上岗再次达到停岗、停薪条件者;或聘任期超过一年、又在聘工作期间内停岗、停薪达到3次者;发生重大有效投诉1次;发生一般有效投诉年内2次的。

19、违反考核细则中服务规范的相关内容月内4次、季内6次、年内8次的。

20、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达到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条款的;以及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恶劣的。

2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条例、其他构成犯罪行为的需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22、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达到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条款的,不需执行“提醒-警告-处罚”处理程序,一经查实,直接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八条  员工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员工被公司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应办理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手续。

2、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分部经理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再通知本人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特殊情况,总经理可当即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3、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手续包括: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通知书、停薪通知单、各种保险交割单、用品移交单等,并做好前期准备和交接工作,保证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后该岗位工作的延续性;

4、在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时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做好应有书面记录并备案,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5、计划财务部接人力资源部通知单后,做好工资、借支以及所承担事故损失等相关的财务结算。

五、迁  调

第十九条  凡涉及到组织内部人员的升、降、调等项工作,均属于迁调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管理性岗位的员工调动,由人力资源部拿出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或总经理核准,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1、坚持管理层员工能上能下的原则,任用管理层员工实行竞争上岗或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方式。

2、管理层员工任免或聘用,由人力资源部全面考核,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部之间调动人员时,由安全运营部会同分部负责人拿出调整方案,经分管领导核准,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分部之间实行年度轮岗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1、各分部生产性员工在同岗位或不同部门同一级别岗位轮岗;

2、公司员工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拒不服从,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分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安排工作,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如下属能力不济可申请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二十五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分部负责人应于5日内,其他人员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并就任新职,生产一线人员以人力资源部调往通知载明日期为准。奉调员工如因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予以延长,最长以2日为限。限期内未到岗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报到,不能办理完移交者需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拒付当月工资。

第二十七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负责人暂代理或

由分管领导指定负责人代理。

六、交卸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交卸分负责人员交卸和一般员工交卸,“负责人员”为负责各级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部门人员名单;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事务。

第三十条  一般员工应就下列事项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办的具体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员交卸时应由其上一级负责人监交,一般员工交卸时可由该部门负责人监交。涉及资产及财务事项的人员交卸时还需计划财务部、办公室派员监交。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经核准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5日内交卸清楚,缺少公物或使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七、离职和退休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离职分为自动辞职、停职和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三种。

1、正式聘用员工如自愿离开公司或者自愿辞职,应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生产性员工由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办理辞职手续;管理层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报总经理审批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办理辞职手续。自辞职之日起,停发工资、福利以及各种保险补贴。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停职。

(1)因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致伤致病延长假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者;

(2) 因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致伤致病,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 公司因业务范围改变须紧缩岗位的;

(4) 因年龄、身体等条件不能满足特殊岗位要求,又没有合适岗位的;

(5) 公司生产经营不景气或公司经营成本过高需要压缩人员的;

(6) 聘期内按照该办法第十五条仍需要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

第三十六条 合同或上岗协议期内停职的员工的补偿费用如下:

1、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1个月的工资。

2、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停职之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责任事故,非故意原因导致受伤、残疾、死亡等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休。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者;技术岗位中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从业人员,公司为其办理内退或退养手续。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第三十八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报退休表,命令退休由部门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录为准。

第三十九条  因身体病残不能胜任工作令其退休者,其退休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其它退休人员一律到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内退或退养人员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理,达到退休年龄后命令退休。

八、抚  恤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执行公务而致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放抚恤金。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执行公务致残,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须解雇者,其救济费、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或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胞兄弟姐妹(以未成年者为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放弃应领部分,应出具书面声明。

九、保  险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在原工作单位已经缴纳各种保险的,公司不再重复缴纳,但必须由原所在单位出示书面证明。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要积极交纳自行负担的部分,自行负担部分由财务部按月在应领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四十七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及应得到的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代向保险部门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受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十、福  利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按规定办理福利事宜。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本人及眷属生病住院或眷属丧亡或遇重大灾害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申领福利补助金。

第五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四级以上(含四级)员工生病住院时可享受肆佰元疾病补助金,另赠送花篮。

公司五级、六级员工生病住院时可享受叁佰元疾病补助金,另赠送花篮一个。

公司七级以下(含七级)员工、生产性员工生病住院时可享受贰佰元疾病补助金,另赠送花篮一个。

第五十一条  公司员工丧亡时均可享受捌佰元慰问金,赠送花圈一个。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四级以上(含四级)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生病住院时可享受叁佰元疾病补助金,另赠送花篮一个。

公司五级、六级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生病住院时可享受贰佰元疾病补助金,另赠送花篮一个。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四级以上(含四级)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可享受伍佰元慰问金,另赠送花圈一个。

公司五级、六级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可享受肆佰元慰问金,另赠送花圈一个。

公司七级以下(含七级)员工、生产性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可享受叁佰元慰问金,另赠送花圈一个。

第五十四条  申领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它不可避免的重大灾害,均由员工本人于灾害发生后填写申请书提交工会,工会(2人或以上)查明实际受灾情况后,向公司申请拨付补助款项。但金额最多以贰仟元为限。

第五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因自残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第五十六条  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情形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处置。

十一、教育培训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为丰富员工的知识,增强技能技巧,养成高尚的情操,提高综合素质,对员工实行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教育培训的原则:外地培训与公司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与专业技术知识相结合的原则;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教育培训分为不定期培训和定期培训。

第六十条  不定期培训

1、由各部门、分部负责人针对所属员工的工作实际,以专题研究讨论形式或个别指导形式经常实施业务培训。

2、分管领导、部门及分部负责人经常给下属确定学习内容,指定阅读的书籍,引导并督促下属自学相关业务知识。

第六十一条  定期培训

1、公司员工均接受岗前培训。

2、普通员工均接受一年1-2次的岗位培训。各部门、分部负责人针对员工工作实际提出培训内容及要求,人力资源部全盘考虑并统筹安排授课课程,邀请相关业务人员或聘请专家讲课,以达到预期目的。

3、有计划地组织中管层以上员工到外地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4、员工参加业余学习、从业资格或文凭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及主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不影响公司生产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每年可以考虑集中安排休假的时间以便学习和考试,所需费用自理。

5、员工经公司批准参加业务及专业培训,其费用先由公司垫付,因个人原因为公司服务不满一年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全部由本人承担;服务不满二年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本人承担50%;服务满二年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全部由公司承担。

十二、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归档范围

个人基本信息情况、个人相关证件、聘用任命、考勤、考评、工资、福利、奖惩、劳动合同、劳动行政处理、培训、续聘、辞退等人事劳动管理资料。

第六十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人事资料完整齐全。

第六十四条  调阅员工档案,先由分管人事领导签批意见,再经总经理审批,方可调阅。

第六十五条  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涂改、翻印、抄录、转借或遗失。

十三、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一步完善,经总经理同意可对其修改、补充。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的人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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