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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常规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01:35: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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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常规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员工常规管理规定

1、为规范本公司员工行为,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各项规章制度顺利执行,特制定此规定。 

2、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体检,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分配职务及工作安排。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持续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工作和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具有敬业、协作、学习、创新精神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 󰀀 

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精诚团结、通力合作,努力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以身作则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状态,确保公司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4、公司是一个大家庭,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须的劳动保护。只有尊重、关心、善待员工,员工才会关心、爱护公司,并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5、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集体宿舍,住宿员工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住宿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注意交通安全。如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6、未满18周岁或超过55周岁的员工原则上不予录用。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安排从事不上船的工作。 

7、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公司将给以必要的就医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8、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9、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10、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规定,全面正确地实施本规定,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本规定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员工常规管理规定2015-10-26 22:22 | #2楼

为加强员工管理,保障员工及用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员工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本公司工会意见,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应保证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才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员工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或本公司招用的退休人员,只能签订《兼职聘用协议》和《退休返聘服务协议》。 

第三条: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如果员工隐瞒真实情况,填写虚假信息,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到本公司入职前,以个人名义或曾在其他单位办理的社保参保手续,应确保本人原参保关系已经报停,如果不能确认,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5日内,去原参保的社保局办理社保报停手续,以便本公司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正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 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同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安排员工加班,并按国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 员工因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与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如果员工向用工单位辞职,并未及时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按照旷工处理。并视为自动离职;本公司不再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后发生的一切后果与本公司无关,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擅自离岗均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两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视其自动离职,本公司不再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离岗后发生的一切后果与本公司无关,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员工违反用工单位管理规定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退回本公司的,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次日(外地按旅程时间计算)及时回本公司报到,否则本公司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有消极怠工、擅离岗位、辱骂同事或领导及打架斗殴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员工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向主管领导出具书面的请假条,否则视为旷工,未按程序请假的,同样视为旷工。旷工两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员工无故迟到或者早退,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5次,或者1年中累计超过20次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处分2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处分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员工有弄虚作假或委托他人代打工卡者,被发现三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员工给本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员工应向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隐瞒身份或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发现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本公司送达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如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公司将提前3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盖章生效,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员工本人一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必须认真阅读同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员工”,是包括本公司派遣的各类员工和公司本部员工。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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