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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01:30:3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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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 和减少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及北京市劳动法规, 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发展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是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的审查、监督和管 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以及劳动合同信息的录入、管理维护工作和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等。

本制度中的“外派”是指公司总部员工被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 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 位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公司总部管理的方 式。

本制度中的“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之 间变动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调入单位管理 的方式。 1 第四条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采取“分级授权、独立签订、统一规 划、协调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部门、分公司 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驻外营业部等)等单位负 责人代表公司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修订完善各 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各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 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拟定、审核并规范与劳动关系 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完成公司总部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 用工备案工作,并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 备办等)等单位完成各自的相关申报工作;负责各部门、分公司及其 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劳动合同签署委托授权工作。

直接负责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 劳动合同管理事务: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 

(二)公司外派至各子公司和参控股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级(含) 以上职务人员; 直接负责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保管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员工劳动 2 合同文本。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职责。

负责各部门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事务,同时负责协助、 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处 理劳动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事务。

第八条 部门、驻外办事处职责。

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 更、终止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职责。

各分公司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 司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 工作;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争议,妥善保管各类协议、劳动合同文 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与 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条 外派机构及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由外派人员所属部门管理,无所属部门的 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公司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员工与公司总 部建立劳动关系,由所属各部门负责其劳动合同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承担管理领导责任; 同时各部门、 单位指定的 “劳动关系管-理-员” , 作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 职责如下:

(一)负责完成本部门、单位员工劳动合同新签、续签工作。协 3 助完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工作(分公司独立完成) ; 

(二)负责审核、发放劳动合同并做好签收备案工作;

(三)负责录入、维护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统计的相关 信息;

(四)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台帐,劳动合同 履行台帐,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台帐等必要台帐,并按时上报; 

(五)对所掌握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防范和发现本单位劳动纠纷,遇有问题及时告知公司人力 资源部、法律事务室,并协助调解纠纷; 

(七)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室、人力资源部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案 件,及时准确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 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凡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等单位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单位需使用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劳动合 同范本的,需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附加相关条款 后使用。

第十四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各部门、 单位应当按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在其入职后一个 月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因出现时间贻误等工作失误导致法律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 责任。

第十五条 凡公司有偿接收、 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员工, 双方 4 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执行已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和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 当按照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和违约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 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具体规定如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以下人员: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 员工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一年期、三年期,适用以 下人员:

1. 在公司从事短期项目性工作的人员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一 年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再续签;

2. 除以上所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年期劳动合同的 人员之外,公司其他人员一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况由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确立劳动合同期限, 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确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 一年期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期及首期签订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三个月, 特殊岗位需要约定更长试用期的,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 公司与员工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约定试用期。公司与同一员 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同一法人主体内的各单位之间调 动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 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 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要求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三十日通知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并 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七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违反法律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或失效,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公司统一工作安排, 在公司总部所在地、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所在地之间,合理调整员 工的具体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 可对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条款进行调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变 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外派员工至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工作, 6 应当履行相应的外派审批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维持原劳动合同管理 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同 一法人主体内各单位之间调动的,需履行相应的内部调动审批和劳动 合同变更手续,自到调入单位报到三日内,由调入部门负责完成劳动 合同变更并进行管理。

如当地劳动部门要求改签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的,应当按要求改 签,合同起始日期从报到之日开始。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含各部门、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及 其他分支机构) 、子公司等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调动的,应当先由员工 本人提出申请,协商解除、终止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新的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三天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即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 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提供虚假材料,使得公司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第三十条 试用期内,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确保在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签 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 十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制度第三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公司或员工提出不再续签的, 双 方均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 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拒绝签订的,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终 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 单位对于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 文本及其他具备法律凭证价值的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及培训、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保密、竞业 限制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及相关法规追究 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 用:

(一)公司招取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四)国家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员工单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 需承担以下违约责 任:

(一)公司关键员工依照专项辞职管理办法确立违约责任和办理 相关手续,关键员工包括:

1. 副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不含公司总裁、常务副总) 、 高级专员; 

(二)员工违反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 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双方确认的培训费用总额为限,员 工需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金额支付违约金; 

(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 司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以协议约定或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四)公司有偿接收、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需承担协议中约 定的违约责任; 

(五)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约定或另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将对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 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并作为 部门、单位负责人考核和劳动关系管-理-员考核内容,具体见相应考核 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员由所属部门指定任命, 应于任命或变更之日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部门、单位担任劳动关系管-理-员的员工应当了解国家劳动法规 和公司相关规章,熟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流程及要求。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视情节轻重, 依照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对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解决劳动合 同争议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或其他严重影响的;

(二)未及时、准确的完成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终止手续的; 

(三)延误提供各项工作报表或所提交报表数据有误的; 

(四)未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管理电子系统中本部门、单位劳动合 同管理相关信息的;

(五)对所属部门、单位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不及时进行处理, 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泄漏劳动合同涉及的公司薪酬等秘密信息的; 

(七)不按规定管理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损 毁的; 

(八)管理不善,丢失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文本的; 

(九)各部门、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员发生变更、调换过程中,工 作交接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其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及 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为公司 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集体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当事人 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申 请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十五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11 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在遵守本条例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劳动法规及工作 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如遇国家劳动法规调整,以新颁布的国家法规为准, 本制度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经过合法程序对此制度内容进行修订和更 新。修订、更新的条款同样作为此制度的必要构成部分,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及后续修订、 更新条款自公司内公布或员工签 收后即视为在法律上公示、告知、送达员工。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人力 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规定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12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本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15-10-26 11:24 | #2楼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公司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层级在职、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作业、工勤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划分 

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负责各事业部经营班子、子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总部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总部及高层的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及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专业支持;负责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事业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本单位的所有人员(事业部经营班子、子公司总经理除外)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及结果上报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1.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1新入职员工(除作业员工)办理完入职相关手续后,于入职当天,由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见附件一),合同一式三份(高管人员一式三份),员工一份,人力资源部门两份。并在签订后1周内盖章后返还员工。对于员工签收劳动合同的文件(见附件二),各所属人力资源部须备案保存。 

1.2签订过程中,甲方当面签订甲方事项后交由乙方,所有乙方事项须由员工本人签署,他人一律不得代签。 

1.3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一律不予聘用。 1.4作业员工由事业部统一组织签订合同。 

1.5所有社会招聘入职的员工,须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材料,特殊情况者,可将提供日期延长至入职后5个工作日内。 

2.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 

2.1劳动合同届满前四十五个日前,拟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者,应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单》(见附件三)并报上级签批意见。其中,基层员工由其直接上级签批,中层及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及更上一级主管领导签批。签批通过者,《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单》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存档。 

2.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四)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一致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见附件五),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3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再进行续签审批工作。 

3.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3.1合同签订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期限均为三年。

3.2试用期规定 

类别 

试用期限 总经理助理(含)级以上员工  6个月 经理级(含)以上管-理-员工 3个月 主任级(含)以下管-理-员工 3个月 技术部与市场部员工 由各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工勤人员与作业员工 1个月 应届毕业生 3个月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转正后,20%部分的工资不予补发。 

3.3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3.3.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或宿舍、餐补、车辆补助、休假、班车等。各公司须依据实际情况签订。 

3.3.2如员工的入职日期为每月20日之前的,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在当月的工资中体现;根据社保中心每月25日前办理正常的社保增加,入职日期为每月20日之后的,下月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在当月的工资中作中体现。 

3.3.3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为其补缴试用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3.3.4如员工不愿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应递交书面证明申请,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作存档备案。 

3.4培训补偿 对于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应按照《        公司管-理-员工外派培训管理规定》内的要求执行培训协议。 

3.5合同附件 

3.5.1公司各项相关制度文件 

3.5.2保密协议 对所有高层管-理-员工,财务、技术、市场部门的全体员工、均需签署《保密协议书》(见附件六),其签订时间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进行。 

3.5.3竞业限制协议 对所有高层管-理-员工、掌握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均需签定《竞业协议书》(见附件七),其签订时间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进行。

第五条  劳动合同变更 因内部工作需要,导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发生调整,或原合同内地薪酬及结构发生变化者,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见附件九)。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 

1.员工自愿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且在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员工达成劳动合同的解除。对于未满30天提出离职者,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工资冻结,不予以结算。 

2.除劳动合同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外,在员工合同期限内或期限届满时,若该员工不能及时跟进岗位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要求,在岗位调动不允许的条件下,企业可以提前30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如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 

4.对于未能提供或及时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者,或与其他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者,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5.所有劳动合同终止,须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八),一式两份,签订后,人力资源部需存档。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调用 

各部门及员工个人需要调用或查询劳动合同时,应向所属人资部门填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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