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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伤害管理规定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意外伤害)
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
1、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突发严重疾病(如晕厥、急性疾病等)或非因工受伤;
2、厂区外遭到严重意外人身伤害;
情况紧急求助公司,公司垫付紧急救助费用,员工病情稳定后,须填写《借款单》完成紧急救助费用的借款手续。医疗等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逐月工资中扣回。
出于爱护员工的考虑,公司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慰问金慰问,慰问金标准由经理会议确定。经调查,如情况属于员工在外滋事生非(如打架、赌博等),公司将停止援助,由员工自行负责。
二、员工患绝症或非因工死亡
1、公司协助到社保站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公司发放抚恤金,具体金额由经理会议讨论决定;
3、员工捐款。
员工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后,由各部门主管人员通知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2张彩色一寸照片,并由部门主管人员统一保管上交公司办公室
2、部门主管人员将新任员工资料收齐后于每月1号—5号统一上交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缴纳保险事宜。
3、若员工入职后,资料在上交整理过程中的,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4、公司办公司将于每月6号将上月新增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企业副总以上领导,指定本月参保人员参加意外伤害或五险。
5、公司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本部门主管第一时间,上报办公室,办公室第一时间通报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办公室出面协调、医院等事项,严重的办理入院手续(必须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
五、报销流程:
1、工伤认定责任书(由受伤本人来办公室办理)
2、报销单据(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正规发票)
3、各部门领导及本人签字
4、财务本门报销。
六、以上条款缺一不可,办公室拥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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