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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黑名单管理办法
1.0、目的:为进一步顺应公司发展,规范、强化公司用人管理,特定此规定。
2.0、范围:适应于公司各阶段各时期2次(含)返厂(场)人员。
3.0、参考文件:《奖惩制度》、《新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4.0、内容:
4.1、对于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将对其进行列入永久性的黑名单管理,永不录用。
4.2、在职服务期间,有盗窃公司财产、产品、员工财产等偷盗行为记录者;
4.3、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被追查,并在公安机关有不良案底记录者;
4.4、被证实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对公司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者;
4.5、先后3次以上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后又重新应聘人员,且没有一次进厂(场)服务满一年者;
4.6、在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贪污、受贿或变卖公司资产等行为),被公司证实有记录者;
4.7、在某种观念或理念上与公司发生冲突,并以此后续在工作态度、行为上对公司产生不满者,如:故意损坏机器、原料、产品等;
4.8、对上司、同事或下属发生矛盾冲突,并以此采取不可逆方式,造成的严重后果者;
4.9、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其害者;
4.10、被证实有泄漏公司机密行为者;
4.11、日常工作、生活中,宣扬、张贴煽动性内容,以此破坏劳资感情者;
4.12、被公司证实有鼓吹与煽动员工闹-事、罢工、拉帮结派现象者;
4.13、由于工作失职,发生严重事故,造成公司人员或财产等重大损失者;
4.14、通过调查证实,在职期间或离厂时期有吸毒情况者;
4.15、在职期间,长期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被公司部门主管开除人员;
4.16、先前其表现被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认定,具有上述同等情节者;
5.0、附则:此规定从总经理签字日起遵照执行。并在每月尾全厂公布黑名单情况。
人力资源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避免被公司辞退的人员再次进入公司,为公司埋下不安全隐患,减少因为人力资源问题为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结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厂、项目办等(被公司辞退人员、自行离岗人员和短期内自行辞职人员)。
第三条 黑名单类别
(一)黑名单。被公司辞退的和自行离岗的所有人员一律加入黑名单,坚决不能再次录用。
(二)灰名单。入职后短期内自行辞职人员一律加入灰名单,原则上不能再次录用。
第四条 黑名单内容
该名单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离职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原因或事项概况等内容。
第五条 其他要求
(一)该黑名单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办负责实施,各部门、厂、项目办积极配合。
(二)自行离岗人员名单由用人部门(单位)逐月向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办汇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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