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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险管理制度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施工安全风险,增强公司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各部门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保险对象
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保险费用来源
1. 该费用已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2. 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60%内,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规定的用于意外伤害保险支出的费用。
三、保险范围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企业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保险办理
各项目部门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五、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竣工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六、保险费缴纳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为单位按地区类别进行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费与安全业绩挂钩,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七、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八、保险赔偿及办理
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监部及建设局安监站。并执行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参加保险的人员保险赔偿及办理程序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九、监督管理
各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各项目部办理保险的保单、合同、发票复印件应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公司安监部负责施工现场督查,督促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部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十、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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