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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9 00:03:0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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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一、基金名称:员工救助基金 

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二、目  的: 

1、扶贫救弱,团结互助,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2、弘扬优秀企业文化,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增强员工队伍职业道德操守,充分体现“责任、爱心、感恩”的发展理念; 

三、管理机构: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 

1、机构(委员会)性质:企业范围内民间的员工社团组织 2、机构人员组成: 总顾问: 主  任: 副主任: 秘  书:  委  员:  

【注】  

四、权责: 

(一)总顾问职责: 

对基金发展、管理运作提供指导建议和方向 

(二)主任职责: 

1、全面管控基金管理运作,并对长期发展计划和管理运作负有特定的责任;

2、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会议、筹集基金、评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项; 

3、签署救助基金发放的书面文件; 

4、提议基金委员会成员人选;  

5、定期通报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评估成效检讨改进; 

(三)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 

2、行使主任委员非在岗期间相关基金文件的签署权; 

(四)秘书职责: 

1、执行基金委员会的决议和主任委员的决定; 

2、具体救助事项和指派工作的跟踪(及时汇总和整理救助信息资料;基金会员管理;募捐公布等); 

3、工作进度和相关事项的汇报和反馈; 

(五)委员职责: 

1、表决并代表多数执行基金委员会决议;

2、协助收集和整理需要救助的信息; 

3、详实复核和评议申请报告;

4、协助征集捐助;  

五、管理原则:自主自愿,谁捐助、谁受益;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专注责任,广惠员工;

六、适用对象:所有当年度参与捐助该基金的在职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等)。

七、基金筹集来源和交付方式 

(一) 基金筹集来源: 

1、 定期募捐:由基金委员会“爱心大使”,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到各部门、各车间主动收集损款。募捐前可进行广泛的宣传,为之后的募捐活动进行思想上的准备。

2、 自由募集: 定期募捐时段之外,公司爱心人士可以随时在指定相关募捐点进行捐赠,奉献爱心。 

3、 专项募集:为响应或倡议某一专题的事项而策划组织进行的募集活动(如抗震救灾等重大事项);

4、 员工救助基金之年度节余。 

5、 工会会费政府返还部分。

6、 上述各项资金的银行存储利息。

7、 上述情况除外的其他所得费用。

(二) 交付方式: 

1、定期募捐和自由募集:为方便统计和支取,仅接受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募捐;

2、专项募集:接受现金、现金支票和实物募捐; 

(募捐人员务必注明其工号和姓名,以便登记入册和公示) 

3、其他基金来源款项可以通过转帐、返还等方式直接进入财务捐助基金帐户; 

八、基金管理 

1、 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是该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商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宜。

2、 本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3、 委员会委托隆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管理基金的开户、存储、账目核对、账目数据公布、基金转移、基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4、 对正常救助申请的决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采用过半数人员同意原则,以表决是否为申请救助人提供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多少。特殊或重大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直接商讨。 

九、基金救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基金救助实行会员制,即基金会员才能享受救助; 

2、参加基金会员不用申请,每年每次定期募捐均参与捐赠者(每次捐赠不小于10元人民币)即可成为基金会员;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基金会员,均可以申请救助: 

1、员工家庭因意外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 

2、员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 

3、贫困家庭助学【在职员工家境贫寒,其子女读大学(统招二本以上)存在严重困难的】;

4、员工非工伤伤残而需要经济救助的; 

5、员工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害需要救助的;

6、基金委员会决议认可需要救助的情况; 

(三)不能获批的情形 

1、虚假申报的; 

2、因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懒惰而造成家境贫寒的;

3、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而造成贫困的; 

5、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有背于公司价值观、企业精神的情形;

6、参加封建迷信的活动; 

7、参加非法的帮派、会道门、流氓团伙活动; 

8、虽无违法的故意,但在活动过程中,突破了原定的性质或范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救助程序 

1、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由需要部门或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救助的因由、目的等必要环节,并写出救助申请金额(疾病或伤残必须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2、 经所在部门直属上级领导核实事实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申请人或部门行政人事部将其提交基金委员会秘书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决策。 ●办理时效:秘书组自收到救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回复收到确认函,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复核工 作,调查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救助确认函,确认救助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基金发  放到位。 

3、 为简化程序,申请基金在1万元以内的,由主任委员和2名基金委员会委员决议通过,由主任委员签批后即可生效。申请基金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获得委员会委员过半数以上的同意。 

4、 经委员会同意的救助基金支出,需由委员会书面文件通知财务支付相应的基金。

5、 财务中心根据文件办理放款手续; 

6、 员工本人或委托人凭有效证件于财务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十一、救助标准 

1、原则上视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救助额度,但考虑到实际运作,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扶贫、助学类:  最高救助额度≤5000元 2)重大疾病类:    最高救助额度≤30000元   3)伤残类:     最高救助额度≤20000元   4)其他类: 视具体情况决议而定 

2、救助金额较大的,救助基金发放应根据其事态发展分期、分批次进行,每次发放不能超过1万元;

3、若救助情形属于综合多项类,救助金额按其中一单类高标准额度执行; 

十二、监督与监管 

1、 公司财务部负责该基金的监管工作,定期对该基金现状和支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报告。 

2、 获该基金支出后的费用,应当用于当初申请主体的申请救助事项,不得移作它用。 

3、 有以下违规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公司追缴其违规所得,并记大过一次,在全厂通报批评,违规数额较大,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移作私用或它用;(2)骗取救助的;(3)收受第三方好处的;(4)其它不正当情形。 

十三、生效日期:  

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所有,自2015年11月01日起生效;

2、 此制度作为《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丰富和融合,即日原制度废止。

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2015-10-25 14:19 | #2楼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缓解职工特殊情况下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压力,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做到一人有难大家关心,体现工会组织“家”的温暖,经酒店工会研究决定,建立职工困难救助基金,并对基金进行规范管理。 

第一、困难救助基金的来源 

每年将酒店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20%作为困难救助基金。 

第二、救助组织机构 

成立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委员会),成员由酒店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困难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救助对象 

(一) 在店工作满3年以上,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困难救助基金: 

① 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伤害,遭受严重人身伤 害或死亡的; 

② 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住院治疗费用支出 巨大,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③ 其他特殊困难需要予以救助的; 

(二)因工伤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按工伤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不列入本办法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 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标准的职工依据本办法原则上每年只可申请一次获得困难救助 金。年度救助限额由救助基金委员会参照厦门市当年年度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确定。 

第五、 救助受理时间 

救助基金委员会于每年十二月份受理本年度的困难救助申请。对个别特 别困难、急需救助的,救助基金委员会将临时受理,特事特办。 

第六、困难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者向救助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工会职工困难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等。 

(二)、救助基金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条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由救助基金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三)、通过审批的困难救助人员名单及申请理由,将在酒店进行公示 一周,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基金委员会按核准救助额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第七、救助基金管理 

(一)、建立困难救助基金专用帐户。及时将所属资金划拨困难救助基金 

专用帐户管理,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困难救助基金必须全额用于职工困难救助,做到专款专用、专帐记载,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员工监督。困难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定期在酒店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八、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救助基金委员会酌情商定。 

(二)、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本办法由酒店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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