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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中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通则》)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企业贯彻实施新《通则》问题,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5]48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5]34号),对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做出了规定。日前,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原来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制度有何变化?以前形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怎么处理?
答:新《通则》改革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因此,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15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除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执行以外,企业账面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15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15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执行新《通则》。即原来开支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先核销应付福利费,待其归零后,再直接列支成本(费用)。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时,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应当如何加强职工福利费用的管理?
答: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对实际支付的各种职工福利费用进行梳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相关费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用的具体项目、文件依据、具体标准、实施对象和方式、审批权限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投资者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制度执行,据实列支相关费用。
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项目间不得相互挤占或任意转换。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讨论稿)(此文即将发布)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
①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②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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