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档案的管理制度
员工档案分为原始档案和业绩、培训档案。
1、员工原始档案是指员工的正式人事资料。凡本企业录用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其原始资料由本企业调入、保管。
2、凡本企业录用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按本企业调档要求,将本人档案调至人资行政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再指定期限内完成调档手续的,本人须向人资行政部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未经批准不调档者或逾期未调档者企业有权与期解除劳动合同。
3、原始人事档案资料的验收、补充、鉴别、归档和保管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办理。
4、查阅原始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⑴ 查阅员工原始人事档案前必须填写《查阅员工人事档案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资行政部统一办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查阅员工原始档案。
⑵ 查阅员工原始人事档案所获资料,由人资行政部统一保存或使用后统一销毁。
⑶ 员工存档卡由人资行政部负责统一保管,员工离职办理完毕各种手续后,退回本人或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办理原始档案调出手续。
⑷ 非本企业人员查阅原始档案,原则上不予办理,政府职能部门如查阅员工原始人事的档案,按原始人事档案查阅审批程序,人资行政部协调办理。
⑸ 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如有些情况需存入其原始人事档案中,需填写《员工原始人事档案补充资料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资行政部办理。
5、员工业绩、培训档案:
员工业绩、培训档案是自员工上岗之日起建立的档案资料,包括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各种培训及对员工评价、考核等。
⑴ 人资行政部负责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的整理归档及日常管理。
⑵ 员工培训、业绩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部门主管级以上的员工档案单由人资行政或其指定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主管级以下(不含主管级)培训、业绩档由人事文员管理。
⑶ 部门部长可以调阅本部门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
⑷ 员工培训、业绩档案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记入员工的人事档案。
⑸ 员工离职后,员工的培训、业绩档案由人资行政部留存作为备查。
员工档案的管理制度
一、 档案管理原则
1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制度,按档案管理规定,严密保管,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
2 、档案的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 档案管理内容
1 、查阅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外调查阅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查阅;
2 、公司管理科室因工作需要查阅时,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3 、查阅档案人员,须在指定地点进行查阅,不得拿出或拿回本部门,如需拿回本部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4 、爱护档案,不得涂抹勾画及乱加批语,卷内材料不得拆散抽出;
5 、建立档案借阅,查阅登记薄。凡查阅的档案交回时要清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6 、管理档案人员,按批准借阅范围借阅。非经批准人员,档案不得随意借阅,不准让无关人员翻阅、摘抄,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工 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劳动部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 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档案建立范围 凡被公司招聘 并录用的人员,均应同时拥有个人社会档案和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文本档案各一套。 第二章 员工档案种类及运用
第三条 个人社会档案:本公司员工的个人社会档案原则上要求均在西安市各人才中心托管,并随员工工作关系予以转接。
第四条 员工内部档案:公司员工内部档案作为个人社会档案的补充,统一在公司存档由行政人事 部管理,以方便行政人事 部工作需求,并按年度视情移交 归存到个人社会档案。
第五条 公司员工内部档案收集的内容:
1、《员工应聘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及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员工职业、技能信息的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
2、《劳动合同 》、《员工转正申请表》、职务任免文件、公司内部调令、社会保险转移缴纳证明、年度绩效考核 表、工伤事故处理记录、退休、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及其他相关离职手续文件等材料
3、《培训 合同》、培训 结业证书、奖惩文件或记录等其他资料。
4、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员工档案收集程序和归档标准
第六条 收集办法:
1、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档案托管在西安市各人才交流中心的公司的员工,提出归档申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向申请人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移交员工内部档案信息,以形成员工社会档案的有效积累。移交社会档案的材料须加盖公章,并在公司员工内部档案中留存备查。
2、员工内部档案:公司新入职员工一律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形成公司内部档案。凡本文所列应归档的各类资料,在职能部门内形成材料后的一周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第七条 归档标准:
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 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有形成时间的日期。
2、一般要求用原件存档。如用复印件存档的,须加盖行政人事部门专用章后方可入档。
第四章 员工档案的借阅
第八条 员工档案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及主管人事的主管外,其余人员不得擅自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公司员工档案,须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人员若需查阅员工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并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由公司领导签字审批后方予查阅。
第十条 员工档案原则不予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须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查阅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和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卷宗中涂改、圈划或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扩散档案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档案的转接
第十二条 员工社会档案的转接由本人按照相关机构的规定自行办理,原则要求社会档案随劳动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三条 员工调动或离职,其内部档案内需要移存至社会档案的资料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移存。 第六章 员工档案的存档期限及销毁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正常离职且离职手续齐备的员工内部档案,在公司保存5年(一般员工)—10年(中高层管理人员)后酌情销毁。
第十五条 对非正常离职或离职手续不齐全的员工内部档案,原则上永久留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六条 员工档案编号管理,档案编号为八位数且具有唯一性,其中档案编号前四位数字为入职员工序号,包括前两位公司部门编号和后两位员工编号。档案编号后四位数字表示员工入职的年份和月份。员工档案编号与员工工卡、餐卡、考勤 卡以及未来公司增设的各项与员工信息有关的物品保持一致性,以便检索。
第十七条 员工档案的销毁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在办理档案销毁审批手续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到专业销毁场所进行销毁。未经鉴定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员工档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者,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七章 员工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维护员工档案的真实性。
2、按照归档范围认真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日常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3、做好员工档案的保管、保密和保护工作,确保员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做好员工档案工作的基础建设,促进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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