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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制度
1.0 目的
加强公司电力、动能管理和节约能源,规范电力、动能管理工作,保证动力、动能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0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力、动能设施。
3.0 电力管理
3.1 公司的电力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动力照明线路等。其运行维护、安装和架设工作,由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并严格按电力、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2 电力的正常供给是保障生产的重要条件,为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安全环境动力科应根据电容量,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分配用电,调整各部门的用电负荷。
3.3 安全环境动力科要对公司的电力负荷和使用时间进行平衡、调度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险等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然后向主管经理汇报。
3.4 因生产(工作)需要增设照明灯具和用电器具的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批,非生产用电的增设必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核后报主管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的,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500元,扣减肇事者当月奖励200元。
3.5 地下电缆标志是反映地下电缆布线的记录,任何人不能随意移动,违反规定者扣减当月奖励500元;因移动电缆标志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3.6 需要开挖路面或打桩的基建、技改、维修工程,需经安全环境动力科会审后才能施工,对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线路安全运行的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动力科有权制止其施工。
3.7 一切外来单位的用电,必须向安全环境动力科申请办理用电手续,安全环境动力科根据供电负荷的情况进行审批。外来单位应按审批要求架设电缆,并且安装电表,按时交费。
3.8 凡需临时用电、架设临时电缆的部门或外来单位,事先必须按GR/P40/W11-00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经安全环境动力科批准后方可架设。
3.9 广大员工应节约用电,做到“人离关机、人走熄灯”。
4.0 动能管理
4.1 高低压变配电、发电机组及空压站等动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保证动能正常供给的关键。配电室及压缩机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设备的运行进行监视,并对设备实行定期检查、保养。
4.2 电房、机房、空压站的负责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当设备或管线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排除。如出现故障并对设备安全造成威胁时,负责人员有权先采取紧急措施,甚至切断电(气)源,然后报安全环境动力科作进一步的处理和进行抢修。
4.3 公司安全员每天要对管线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如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和安全环境动力科及时排除,并监督维修和整改的情况,确保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行。
4.4 厂区的供电网络要实行分级计量,电房工作人员负责将公司的用电情况(包括自发电)做好记录,做好用电统计工作。
4.5 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公司厂区的动力设备、管线的安装、维护、变更等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4.6 各部门如需变更、加装或拆除电力、动能设施等须报安全环境动力科审批,并由安全环境动力科执行。
4.7 严禁私自对管线进行维修、拆装、转让、启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500元、肇事者当月奖励200元;由此造成的设备事故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应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理。
5.0 相关文件
5.1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起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的护线长效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通信、发电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发电厂(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各级电力企业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输电和变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基建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基建、配电、农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监察部、经济法律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保障。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修订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对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
(五)组织开展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九条网省公司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归口部门,落实相应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公司系统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参加同级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群众护线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七)配合当地政府、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和主管网省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明确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岗位,配置符合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三)制定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能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巡视、处理电力设施问题的工作质量标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发生特、重大电力设施事件的应急预案,规范指标、抢修、报警、取证、装备配置和备品备件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分类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五)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
(六)积极研发、采用和推广实用、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
(七)负责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的培训工作;
(八)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群众护线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网省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履行领导小组布置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定期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网省公司、运行维护单位要明确工作要求,形成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使出现的各类电力设施方面问题都有责任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要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各级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
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计划。
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第十四条要建立防止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预警机制,通过研究和分析,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律,做到防范关口前移,提高防范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处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巡视、清理工作质量,实现对威胁电力设施安全危险因素的可控、在控。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运行维护单位要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处理预案纳入到电网事故的应急预案中,使事故抢修人员具备快速修复电力设施的能力,备品备件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签订护线协议、责任书等形式,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
第十八条网省公司、运行维护单位要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当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电力设施隐患。
第十九条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应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条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保护好现场,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电力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网省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表彰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配合政府和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应依法安装、配齐有关警告、警示牌等标志。
第二十四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外力破坏、防盗的技术措施。
(一)重要的调度室、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油库、水库大坝等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应派专人保卫并制定严格的出入人员检查制度,装设安全报警、监控系统;
(二)架空线路杆塔应采用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电缆走廊上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违章开挖;电缆隧道、沟道井盖应采取防盗措施;
(三)室外变电站应装设围墙、栅栏,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大门,根据情况设置保卫人员、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保卫、报警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非法闯入。
第二十五条输电设施原则上不允许非法搭挂各类线路、装置。经过核算和评估可以搭挂的,运行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双方维修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新建输电、变电、配电、发电等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措施应与电力设施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第二十七条网省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研发、应用和推广电力设施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网省公司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情况的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发生电力设施特大、重大事件(案件)情况;
(二)发生冲击、围攻、哄抢、破坏、盗窃线路、变电站、调度室、控制室和电力工程工地的事件;
(三)月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送要求:
(一)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对外停电影响和处理情况;
(二)网省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事件要求在24小时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一般事件纳入生产运行周报的报送内容,由区域电网公司收集后报送国家电网公司;
(三)按照生产技术月报要求每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上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月报表;季度分析报告在每季后1个月的20日前上报;年报表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节假日不顺延);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对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延误了电力设施的维护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曰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网省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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