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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
(四)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
(五)事故影响范围,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停止供热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
(六)事故涉及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方面的情况;
(七)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除应查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查明:
(一)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
(二)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种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先经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监管意见书,对有关人员提出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意见,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依据监管意见书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制作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督办。
第三十五条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事故调查委托书,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施工质量控制
前言:
电力设施的建设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电力设施的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本文就电力设施建设对电力设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构建长期有效的生产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电力建设能够安全正常地开展。
一、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
对于电力建设施工来说,建立和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体系是施工进行的基础和保障。而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的管理应该保证职责分明、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并坚持预防为。具体来说,就是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执行标准,各级人员应该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同时,转变以往只注重物资而轻视管理的投资方式,应安全管理和策划意识,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将以往的时候处理转变为事前控制和预防。同时,还应详细的安保计划,从而在源头上改变施工现场组织的安全措施缺乏的局面。
2.制定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
对电力建设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和不安全事故,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为此,就应该制定和完善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其中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机械设备故障事故应急预案、食品中毒应急预案、化学物品以及危险品应急预案、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等。在应急预案的制定上,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其格式规范的前提下保证各种应急预案能够具有科学性、有效性以及可操作性。在建立应急预案的同时,还应该建立起应急救援体系,成立专门的救援队伍,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进行保养和维护以及定期的演习,保证其正常运转。
3.完善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危害因素辨识程序
完善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危害因素对于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职业安全、判定危险源和环境保护因素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提供科学的依据和保证,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的危害辨识应该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活动、作业场内的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内人员的活动三个方面,而对于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危害及环境因素辨识则应该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机械能源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的投入等因素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来判断。
4.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在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对于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应该做到同时编制、审核、批准和执行。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应该单独制定特殊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的安全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对施工项目情况有着较深入的了解,同时还应该随时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危险的源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电力建设施工能够正常、安全地进行。
5.电力建设施工的大型机械设施的管理
机械设备是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因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是电力施工建设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进行妥善使用和管理就会出现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因而,大型机械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应该保证安全,同时还应该做好预防,采取一切措施将机械设备保持在最良好的运行状态,为此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适时进行保养和检修,保证机械的完美运行。
(2)机械的操作及指挥人员人员应该有着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做到机械的使用符合规章制度。
(4)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电力建设的施工质量控制
1.电力建设施工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拥有资质的企业不多,因而其市场缺乏竞争,这就严重导致部分企业自身素质不过关,甚至有的企业无法完成施工作业而将施工分包给笨的企业单位,但因其疏于管理而造成电力建设施工中出现很多问题。
2.电力设施建设施工中问题的解决方案
2.1加强行业的管理力度
我国电力建设行业中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就应该建立健全我国电力建设市场,保证期竞争的有序性以及公平性,同时推动相关技术的进步。对于施工企业和单位的资质应该进行公示,对施工单位黑名单也应加大其曝光力度。
2.2落实电力建设行业的规章制度
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是两回事,如果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却不进行落实,那么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而,要加强我国电力建设行业制度的落实,将电力建设的管理从人治提升到法制的高度,同时强化相关的监督和检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电力建设施工每一道程序的审核和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每道程序都符合相关的规章制度。
(2)对进入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该进行安全教育以及相关考核,考核过关方能进行施工,并对施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定期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时刻把握施工的动态,对于违章违纪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处理。
2.3要严格执行涉及审批的环节
对于电力建设设计审批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电力建设设计审批是工程保证质量促进设计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审批,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另一方面又能转压力为动力,促进设计人员设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对于电力建设设计的审批,各个环节都应该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电力建设设计的审批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2.4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在电力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更新施工日志,对于施工应增加安全技术交底以及施工人员交底的签字栏,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能够在施工过程中时时处于可控的状态。对于施工各个程序的交接,应该把好关,在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完毕之后才能进行当场签字,同时,对于施工材料的交期也应该进行验收签字。
结语:
我国的电力建设施工管理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比差距还很大,为此,就应该在继承传统的优秀管理模式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吸收和借鉴西方电力建设施工管理的优秀方法和理论。在电力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电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应该重视安全和文明施工,充分调动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管理人员也应该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动态,使电力建筑施工的整个施工过程都处于一种可控状态,从而保证电力建筑施工管理的有效性以期施工能够更加科学、安全、顺利、保质保量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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