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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员工管理制度
一、 强化对员工的公司理念培训,培养员工“主人翁”意识
公司的发展理念是员工在今后工作中的发展目标与标杆。只有员工在不断调整自己,与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公司理念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员工才可能视公司为家,才可能产生强烈的“主人翁”意识,从而保持对工作更高的责任感与“主人翁”心态,才能为公司做出更大的奉献,产生更大的利润。因此,公司的理念培训是公司与员工保持高度一致的桥梁,使公司与员工能够产生共鸣,实现公司与员工的“重叠”。
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在加强公司理念培训的同时,还必须对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从而确保公司员工在执行过程当中做到科学合理、有据可依。避免在工作出现失误时员工之间互相推诿,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影响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另外,合理有效的竞争奖励机制,能够大大刺激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保证公司员工责任感与积极、创造性心态,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 严格公司操作流程,确保员工工作科学合理:
要想保证员工尽职尽责,首先对业务流程、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等所有工作流程要科学设计,从流程上确保工作质量,只有流程上科学合理,才能高效。正大集团在管理流程上做到了细致入微,真正实现了言有所据,行有所依。这也是东莞喷画公司在中国发展30年来依旧辉煌的秘诀!
2. 加强公司制度监管,实现公司管理标准化
公司对员工按照流程和标准进行要求,而要求的内容,就是制度。制度是从物质上、精神上等多方面约束,是强迫员工按照流程标准来做、强迫员工尽职尽责的手段。公司要通过制度,让员工明白违反流程、不尽职的代价是什么?
监管是管理工作所必须的,监管分传统人力上的监管和技术上的监管,随着工作复杂程度的提升,技术监管也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死的,是条文性的东西,有了制度没有人监管,等于没有制度。监管者首先自己要遵守应该遵守的制度,其次还要破除情面不徇私情进行监管,监管同样需要智慧,需要原则和灵活相结合。如果说制度是铆丁,那么监管就是上铆丁的工具,它可以让铆丁紧,也可以让铆丁松动;它可以让管道畅通,也可以让管道堵塞起来。所以监管直接决定着流水管道流水的效果。
3. 合理制定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积极性
人是决定公司兴衰的关键,对员工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奖励,给员工的动机起到强化作用,因为人总是追求从工作中获得好处的。奖励能使员工看到自己的成就,赢得尊重、信任和社会地位。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企业股权、期权、工资、奖金和各种公共福利等。物质奖励是最基本的重要的激励手段,因为工资、奖金、住房等决定着人们的基本需要满足情况,同时,员工收入及居住条件也影响其社会地位、社会交往,甚至学习、文化娱乐等精神需要的满足状况。精神奖励包括对于成效的认可、记功命名、表彰、授予称号、提级升职等,激发起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依据员工取得的工作成效和他们对不同需求的程度而定。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积极开展公司文化建设,点亮员工心灵之火
如果说公司的发展理念是公司的根骨,公司流程制度是公司发展的筋脉,那么公司文化就是公司的灵魂!公司文化代表公司的思想与氛围,一个创新、发展的公司其公司文化必然是阳光、健康积极向上的。而作为公司,在保证了公司发展的刚性需求之后,其重心点必须围绕“以人为本”构建公司文化。让员工获得“幸福感”、职业成就感与尊重感,从而对公司全身心投入,实现自身与公司发展联为一体,提高东莞喷画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的良性发展。
企业如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企业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面对新颁布《劳动合同法》,企业应该如何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够在不违法法律的情况下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成为企业创造财富的守护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一、 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或者个别领导,比如说人力资源部或者是办公室,如果以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就存在无效的风险,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可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是规章制度的发布和实施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
二、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不相冲突。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有的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或者扣押员工的身份证件;有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有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第一步,由职工代表带回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规章制度形成方案或者意见后,用人单位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工会,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协商决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为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随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没有履行上述程序,那么劳动者因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那么用人单位存在程序瑕疵的规章制度就有无效的风险,不能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程序,并且把规章制度的形成的程序用书面的形式记录和确认下来。
四、 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有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人执行才有价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后没有告知劳动者,同样这样的规章制度也有可能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比如将规章制度张贴在用人单位的公共区域,或者放在的劳动者可以自由访问的企业局域网内。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告知劳动者,比如说通过培训的形式直接告知劳动着,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劳动者,或者直接将规章制度给劳动者,让劳动者签收等等。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让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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