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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增强各单位的产品质量和质量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公司主流程生产厂矿、检验部门及主要原燃料的采购部门。
第三条 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和本单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X公司产品质量事故按造成经济损失及影响程度大小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两种级别,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质量事故
1、采矿:矿岩连续错翻5车及以上的;炮孔拒爆在5个孔及以上且又无法再引爆的,或造成残留根底长度大于20米,高5米以上的。
2、因采购原燃料质量严重低于采购标准要求,或供球团、烧结辅料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球、烧矿质量,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混料、混入杂质,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经营生产造
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精矿粉
(1) 发公司精矿粉品位(包括总公司抽查)连续4批及以上低于总公司标准要求。
(2) 生产精矿粉品位连续8次及以上低于标准要求。
(3) 供球团、烧结精矿粉质量严重低于标准要求,给球团、烧结生产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4、氧化球
(1)发公司氧化球质量(包括总公司抽查,含品位、抗压、筛分指数等)连续4批及以上低于总公司标准要求;
(2)生产氧化球品位、抗压强度、筛分指数连续6次及以上低于标准要求。
5、烧结矿
(1)发公司烧结矿质量(包括总公司抽查,含品位、转鼓、筛分指数等)连续4批及以上低于总公司标准要求;碱度连续4批及以上二级品,碱度连续2批及以上废品。
(2)生产烧结矿品位、转鼓指数连续6次及以上低于标准要求;碱度连续6次及以上二级品,碱度连续4次及以上废品。
6、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给X公司荣誉及产品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7、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漏检、错判造成产品质量报废或对生产产生误导,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小事故
1.采矿:矿岩连续错翻3车及以上的;一个爆区内残留根底长度≥15米,高度≥3米的。
2.精矿粉
(1) 生产精矿粉品位连续5次及以上低于标准要求。
(2) 供球团、烧结精矿粉质量出现波动,影响球团、烧结矿质量的稳定。
3.氧化球
生产氧化球品位、抗压强度、筛分指数率连续3次及以上低于标准要求。
4.烧结矿
生产烧结矿品位、转鼓指数连续3次及以上低于标准要求;碱度连续3次及以上二级品,碱度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废品。
第五条 出现其它产品质量问题,可视具体情况比照产品质量事故标准进行分析处理。
第六条 产品质量事故采取分级管理:生产技术处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对产品质量事故管理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对涉及到两个或以上厂矿责任的一般事故,组织分析认定;各厂矿负责组织本单位出现的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构成质量事故后,按照管理级别组织分析。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主管质量厂领导组织分析,小事故由生产技术
科主管质量人员组织分析,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确定质量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质量事故分析中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格考核、处理以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以及查阅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并不得拒绝,更不能阻碍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要按专业要求的时限,经领导审批后上报。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上报生产技术处备案;小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责任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建立事故台帐,其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级别、简要经过、损失情况、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的考核:发生一起小事故扣责任厂矿当月工资总额1000元,发生一起一般事故扣责任厂矿当月工资总额2000元并扣专业分5分。
第十三条对属于企业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不进行考核处理;对列入试验计划的新产品,确因试验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不需要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X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质量事故具体指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 重大质量事故:
①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药品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②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办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③购进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一般质量事故:
①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
②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员工必须在10分钟内报企业总经理室、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在5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②其它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6小时内由企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1天。
③一般质量事故应半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3)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或个人要抓紧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4)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5)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保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6)质量事故处理:
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③发生质量事故隐瞒性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④对于重大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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