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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复印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注册的,一律不准开展印刷业务。
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发给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没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图书、报刊。
已开业的印刷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违者为非法营业,予以取缔。
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歇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 各单位内部印刷厂、所,应到所在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对外经营。凡需对外经营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各项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刷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 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禁止承接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发现下列非法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印制或委托印制反动、淫秽、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
(二)伪造和仿造布告、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等;
(三)非法印制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笺、信封、介绍信等。
第九条 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承印商标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承印画册、产品样本、说明书、挂历等印刷品,须经当地轻工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四)印刷各种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到指定的单位印制。
(五)凡被指定可以印刷本条第(四)项所列文件和专用证件的印刷企业,须严格按下列办法办理:
1.参加密件排版、印刷、装订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人审定,各工序派专人负责管理,必要时委印单位可派人监印。
2.印件的原稿、校样、成品、半成品、印版、纸型、底片等,须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和交接制度。如发现短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查找。印刷完毕,将成品连同原稿、校样、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清点交委印单位,印刷企业不得擅自留存。
3.印刷企业要经常向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参加密件印刷的人员,加强保密纪律教育,防止泄密。
(六)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无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信纸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任命状、袖章、胸章等专用印件,均须本单位出具委印证明。印刷企业对上述印件一般不得留样本、样张,如确因业务参考需留样本、样张时,应征得委印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为保管,防止丢失或外流。
(七)凡承印名片,均须委印者出具证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介绍信;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八)宗教用品的印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指定印刷企业承印。
(九)印刷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刻制印章业务。
(十)除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可以出售铅字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出售铅字业务,购买铅字的单位,须持写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及其用途的介绍信。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七、九条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印室管理制度
学校文印室负责全校各类文件、讲义、试卷等资料的复印、油刷工作,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文印室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提高文印质量,降低文印成本,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印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都要按时到岗,双休日可以轮值。如遇个人特殊情况,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向教务处请假(半天以上需书面请假)并互相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一人按时到岗。若未经批准迟到或旷职,见一次扣相关人员15元。
2.文印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卫生打扫工作,使文印室整洁、干净;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印刷产生的废纸及其它废弃物。
3.文印室工作人员每月应及时做好纸张、油墨、版纸、色带的消耗、结余数清点,设备维修费用及各年级、各学科印刷的次数及总量的统计工作并上报教务处。
4.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在印刷、分装期中、期末考试试卷期间,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文印室(应提前两天通过学校电子显示屏或在门上贴通知,提醒教师预先送印材料);不得对外泄露未经公布的学校各部门的通知、规定;印刷完的材料应分类摆放,不得允许有关教师随意翻看与本人送印内容无关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文印制度
1.学校文印室由教务处分管。
2.除文印室工作人员外,其他教职员工不得擅自使用复印机和一体机。
3.文印工作必须按“审批——登记——印刷”的程序操作。
⑴审批:
①期中、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主任审批后送印。
②平时测验或其它教学用的讲义、练习,由各年级各学科的备课组长报年级教务主任审批后送文印室印刷(油印或复印),各年级教务主任要认真审核本年级各学科印刷的讲义、试卷、练习的内容及数量并根据年级、学科、课时等实际情况进行规范,防止随意印刷。除上公开课外,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教师不得只印本人所教班级的讲义、练习。年级教务主任还要做好印刷审批的统计工作并逐月公布,使各学科印刷的次数和数量趋于合理。
③学校相关部门需要复印、油印的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印。
教师应精选习题、精编试题,既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又节约油墨和纸张,避免浪费;各部门的通知应尽可能通过“扬子江高中内部论坛”或电子显示屏发布。
⑵登记:
文印室工作人员根据送印人员提供的相关负责人签了字的《印刷审批单》,按年级、学科或部门分类登记(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教务处、校办室、总务处、团委、政教处),准确填写印刷的内容、方法(油刷或复印)、张数、份数及规格(B4双面、B4单面、16K1双面、6K单面)。
⑶印刷(复印或油印):
为节约纸张,尽量采用双面印刷,相关年级、学科印刷试卷、讲义的份数为一般该学科的年级学生数+该学科的年级班级数+该学科教师数,不得随意多印。印刷后的材料分年级、学科、部门放在规定的资料架上。
4.教务主任每周查阅文印的各类登记情况记载表至少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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