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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安全追究制度
沙河市第九中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食堂的运行模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食堂所有饮食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统一定点采购原料,私自采购渠道不符合规定的原料,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操作间管理不严,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留样;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推诿;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六)经营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
(七)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院食堂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一)第二条所列情形,管-理-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没有及时报告;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配合、不主动;
(四)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纪录,没有按规定督查留样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六)索赂、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开发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原料统一定点采购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未按要求督查留样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措施不力,要求不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事前工作情况追究各主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陕西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要求各教育行政部门应与所属中小学校签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学校应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堂应做好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清除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饮用水应请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食堂采购食材应严格落实索证及出入库管理制度,拒绝接收变质过期食品原料。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与“蛋奶工程”的中小学应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食物留样制度等,切实发挥膳食委员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各级食药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各区县应继续落实每月检查辖区内10所学生食堂制度,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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