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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消防安全综合制度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建设局、区执法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物业中心、消防大队共同参与,组成民营区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及管委会安排,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结合我区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管委会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管委会或区安委办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 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 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管委会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指示,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消防器材和设施由保卫科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它用。
3、不准在要害部门和重点防火单位周围堆放易燃物品或明火作业。
4、不得擅自在防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确实需要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由保卫科指定专人监督进行。
5、重点防火区域内严禁吸烟,禁止闲杂人员进入,保持消防水源畅通,消防器材完好无损。发现隐患要立即通知保卫科。
6、加强电源管理,不得私自使用电炉、私拉电线,乱扬烟头。
7、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凡因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而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8、发现火灾要立即报告及时扑救,将火势控制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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