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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保卫检查制度
一、录像监控系统
1、检查录像监控工作是否正常,卫生保养是否良好。
2、查看“显示屏”各摄像探头图像数量是否齐全、清晰。
3、检查录像回放质量是否良好。
4、检查操作人员的日常移交、接登记情况。
5、检查柜台防弹玻璃、门窗是否擦拭干净,有无影响摄像机录像效果,摄像镜头是否定期擦拭干净。
二、报警系统
1、查看报警键盘和系统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卫生保养是否良好。
2、电源是否通畅,停电后备用电源是否启动工作。
3、夜间设、撤防是否有误报,误报情况、区域是否有记录。
4、检查报警通讯电话线路是否通畅(报警系统告警后,电话线路会中断约2分钟后自动接通)。
三、消防器材、防卫器材
1、检查消防栓、水带、水枪是否折叠“N”形摆放好。
2、消防器材是否干燥、清洁整齐,有无腐蚀现象。
3、检查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是否到位,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摆放位置是否合理,取用是否方便,过期器材是否及时更换。
4、消防器材卫生保养是否良好。
5、检查防卫器材是否到位,取用是否方便,是否每人都有。
6、须定期保养的器械是否有定期进行保养。
四、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守库、值班情况检查
1、检查金库门锁具是否开、关正常,是否正常使用。
2、库房内报警设备是否正常,是否有两种以上报警设备。
3、守护室、库房内消防器材防卫器材是否到位。
4、检查各项由安全保卫交接登记情况。
5、检查各岗位人员在位情况,守库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6、是否定期对本行查库,做好查库记录。
7、检查营业场所门、窗、防盗栏是否坚固。
8、保险柜门锁是否正常、使用是否按规定操作。
9、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保卫文件、学习情况是否记录。
10、是否定期对本行进行安全保卫自查,自查情况有无详细记录。
11、有否制定营业期间、守库期间、押运期间防暴预案及防诈骗、消防预案。
12、员工是否熟悉预案分工,各项预案是否定期演练,有无演练记录。
13、安全保卫制度是否上墙。
14、检查员工对“应知、应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熟悉程度情况。
15、员工是否熟知匪警、火警,当地派出所电话,是否会简明扼要、快速报告案件。
16、员工进出营业间联动门是否按规定操作,随开随关,严防尾随案件。
17、营业期间,是否有外人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厅;值班守库期间是否让非值班人员进入营业厅或守库室聊天、看电视、打牌。
18、对代办点大额缴、领款是否用汽车接送,是否有人护送,做好途中人、款安全。
五、电脑安全
1、检查电脑操作人员日常对设备的保养情况,电脑设备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脏、乱、差现象,每日工作结束后,是否及时清洁电脑设备一次,加盖防尘罩。
2、每日必须在《运行登记簿》上做好以下登记:开、关机时间,每日何人操作,账务处理情况,故障及处理结果,重要数据(错账)冲正、利率、科目等维护修改等记录。
3、电脑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电脑操作证持证上岗资格。
4、操作人员在输入密码时有否要求其它人员回避。操作员密码必须输满6位并经常变更,终端机密码使用有否逐次登记,交接责任是否明确。
5、操作人员在离开终端时,有否将终端机退到初始状态,非营业时间加班时,有否凭社主任或坐班主任批准单进行操作。
6、柜台人员柜员卡是否由本人保管,是否存在主管柜员卡及密码由柜台其它人员保管的现象。
7、当日流水账有否逐笔勾对,并加盖印章,有否换人勾对。
8、有否做到当日账务当日核对,当日轧平、账未轧平所有柜台人员不得离岗。
9、有否做到储户密码由储户本人从密码小键盘录入,柜台人员不代办,不询问储户密码。
10、储户更换密码或其它内容,有否要求其填写更改账户资料凭条。
11、有否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手续。
12、对调离计算机岗位的人员,有否立即调离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有否立即更换口令,注销操作员。
13、电脑操作人员对本单位软磁盘、磁带等磁介质是否专柜保存。
14、所有电脑输出的真实数据资料是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15、任何从事信息电脑工作的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有关软件和网络通讯等电脑系统方面的情况。
16、电脑操作人员应当时刻关心电脑设备的安全,提高警惕性,注意防火、防盗、防水、防破坏,发现不安全因素能否正确处理及时报告。
17、电脑操作人员是否自觉遵守保密规定,提高警惕,发现问题现象,有否立即向市联社信息电脑中心或保卫部门报告。
18、各单位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开电脑设备。
19、电脑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有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应经市联社信息电脑中心负责人批准,电脑管理人员实施,严禁将电脑设备借给私人使用。
20、有否利用单位的电脑设备和通讯线路与INTERNET网或其它信息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联网操作。
21、外单位和个人的软磁盘未经许可和病毒检查,有否直接在本社在电脑设备上使用。
22、有否在信用社任何电脑上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操作。有否带外单位的人来使用本单位电脑设备。
23、有否将我行应用软件(包括运行程序和源程序)传给外单位或个人。
24、电脑设备使用的电源有否实行专线专用;严禁将非电脑设备使用的电源加载在电脑设备专用电源上;严禁将喝水杯、电炉及带磁性的物质等可能对电脑设备有影响的东西放在电脑的旁边;日常工作时不得在电脑旁边吸烟,吃零食,烧开水。
25、检查电脑通讯设备是否通畅,供电系统是否正常。检查电脑“UPS”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工作。
26、电脑操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定严肃认真地使用电脑,如果由于违反规定而引起账务错乱,有否需要在中心机房改账时,有否经信息电脑中心领导同意,要有社会计主管、操作员、信息电脑中心主机操作员、技术员同时在场方可改账,登记改账记录。
27、所有网点当日账务没有轧平时不得下班,若操作员无法找平账务,是否报告各社会计主管同意,通过信息电脑中心主机操作员同意挂账后方能下班。第二天查明原因后,由信息电脑中心有关人员按改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8、所有操作员和电脑技术人员之间的工作原则是否做到不得兼任和顶替,特殊情况须经信息电脑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进行短期工作替换。
29、有否审核系统运行日志,对异常情况有否及时向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30、每日日终打印的账表等会计资料有否按电子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管,打印作废的账表是否经主办会计或信用社主任确认后集中销毁。
31、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串户错账需要冲正,有否经坐班主任或主办会计审查批准,并在错账冲正记簿上登记。
32、业务终端操作员有否做到不得与复核终端操作员交叉。
33、实时复核员发现业务终端操作员传递过来的业务出现差错时,是否及时向业务终端操作员和坐班主任反馈,有否在终端运行登记簿记录差错等详细过程。
34、在计算机机房入口处或值班室有否设置应急电话和应急断电装置。
35、信用社有否设立安全机构,安全机构的设置是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计算机运行和应用部门是否设立安全小组或安全员。
36、没有得到硬件管-理-员或系统管-理-员的明确准许,电脑中心使用的任何介质,文件材料或各种被保护品都不准带出计算机房,对于计算机正常的输入输出材料,是否视同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决定是否可以将其带入或带出信用社。
37、没有获准进入电脑中心的来访者,其活动范围必须限制在指定的区域内。需进入接待区时,有否通过审批;有否对来访者的情况及来访原因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
38、防火管理是否由电脑操作员负责,有否做到各个工作日都要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39、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或系统出事故时是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事故现象,原因,损失等情况。
六、会计、出纳检查
1、营业期间,营业场所边、后门是否上锁;临柜人员因故出入有否做到即开即锁;上班后营业厅大门有否反锁固定。
2、营业期间(含中午)大宗现金有否入库(柜)保管。
3、是否坚持双人守库制度,守库人员是否熟悉守库规则,上岗前有否进行安全检查,下岗后,有否办理交接-班登记手续。
4、有否坚持双人守库,有否违反管库员不能同时守库的规定。
5、现金收付是否换人复核,票面登记是否合格,账款有否当日核对,现金收、付日记账有否及时逐笔登记。
6、有价单证是否视同现金管理,领用有否登记,使用有否销号。
7、重要空白凭证有否专人保管,领用手续是否严密,有无销号。
8、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是否按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9、非管库人员入库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有否登记。
10、是否坚持双人押运制度;出纳人员有否随车同行、押运手续有否完整;押运员有否穿防弹衣、戴头盔,有否按规定携带武器;“701”管理制度是否严格,领用手续是否完整。
11、每日营业终了,出纳柜人员能否将当日库存现金与会计现金科目总账的余额碰库核对,盖章负责。
12、尾数箱入库前,坐班主任或主办会计有否对现金实际数卡大把。
13、尾数箱有否设置两把锁,一把由出纳员保管,另一把由会计员保管,入库前卡大把检查后上锁分管,营业期间由出纳人员管理。
七、稽核检查
1、信贷员每月对代办员定期或不定期查库不少于一次。
2、信贷员、事后复核员共同对代办员按季账务“六相符”检查一次。
3、信贷员每月对代办员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及安全防范检查一次。
4、信贷员为主,事后复核配合每月每村抽查10个存款户核对外账(查内外账核对清单)。
5、事后复核员为主,信贷员配合,负责按季无记名抄列并张贴存款对账表(定期定点公布)。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制员工和服务站人员。
第二章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 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 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 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总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 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 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库是本单位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守库值班,做到24小时不脱人。
第十三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做好营业大楼的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十六条 营业终了,值班人员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锁,营业场内是否有未入库的遗留物,电源是否切断。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110报警器设防。
第十七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总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班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值班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十三条 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二十五条 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
第二十九条 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
第五章 金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 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金库门锁定。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单位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保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单位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单位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
第三十六条 金库钥匙(或密码锁)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 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 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事情的发生。
第四十条 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验证无误,在本单位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 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 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四十七条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 单位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
第五十二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五十四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六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六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九章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证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六十七条 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
第六十九条 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的,不得持枪。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或夜间在库房巡逻时可佩带枪支。执行完任务后,枪弹必须及时交还给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七十条 使用枪-支-弹-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无故对人,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一条 枪支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进行登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鸣枪理由和消耗的子弹数量,并及时按规定补充。
第七十二条 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和弹药的完好状况。
第七十三条 用枪单位对枪-支-弹-药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和时间,检查人签字。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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