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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18 20:49:1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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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项目部应把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作为评比先进,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奖励:

1、 我部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得力,一年内无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邓得显著成绩的。

2、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火灾的有功人员。

3、 发生事故在抢救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更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4、  在劳动保护、消防保卫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成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 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条例、决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2、 忽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职工无章   可循,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3、  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操作合格证就上岗,发生伤亡事故。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和房屋,不采取措施,安全装备不装配或失灵发生伤亡事故。

5、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或违章指挥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有下列情形致意的,项目部将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2、发现事故险情或火警苗头,既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3、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发生伤亡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1、 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刁难阻碍对事故的调查,甚至嫁祸于人的。

2、 生产事故或火灾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力量抢救或抢救措施恶劣,增加了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

3、 不认真总结吸取事故教训,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再次发生事故的。

4、 对事故处理,不坚持原则,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  对执行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  重大恶习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7、  对符合本规定之一的,按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罚款100-1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罚款处理:    

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2、  气焊工使用的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相距必须5米以上,离明火作业距离必须10米以上,若低于以上距离标准,又不听劝阻者,罚款50元。

3、  酒后上岗操作者,罚款50元。

4、 电工进行电器作业时不穿绝缘鞋,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又不听劝阻者,罚款50元。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10-23 8:27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生产一线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主体,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在“舟山鼠浪湖项目”中施工的各个单位(包括地基处理、吹填、围堤、预制以及测量等施工单位),相关单位与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第四条项目部应针对项目施工特点,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建立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对人不安全行为、物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利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控制应由总承包全面负责,分包向总包负责,总包与分包之间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项目部和分包在施工中应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与实施

第十条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结合项目特点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经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签认。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由上级制定,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并签发执行,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项目概况、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十三条对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水上水下、安全用电以及爆破等高危施工作业,应鉴定过程能力,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合格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应对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包括防汛、防洪、防火、防爆、防尘、防触电、防雷击、防塌方、防有害气体窒息、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等。

第十五条项目部主要领导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核,严肃奖惩。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核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对结构复杂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工艺要求,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确实措施改善周边环境并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坚持开展 “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对围绕安全生产所进行的各种会议、检查、隐患整改、教育、技术交底、事故处理等均做好记录。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部依照经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检验措施计划的实施效果,通过检查了解安全生产状态,及时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应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标准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内容应包括:分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记录、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标识、安全操作、持证上岗、违章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应由专人负责,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明确检查内容及要求,应检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作业指挥和作业行为,检查安全施工的应知应会,总结讲评,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实事求是地记录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如实反映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定性和定量地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方案,限期限时组织整改。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展布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展布,所用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工场地道路、排水应保持畅通,施工材料、构件、各类工具堆放应标识清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保管储存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动用明火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氧气瓶、乙炔瓶等设备摆放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重要部位动用明火应设专人监控。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明确分隔,并建立照明用电、防寒取暖、防暑降温、放火防盗、环境卫生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牌,并按《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所规定的国家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内敷设的新旧地下水下管道、电缆等各种构筑物等,必须向有关机械及施工作业人员明确交底,施以保护,严防损坏。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安全网、护栏、洞口盖板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准随意拆除或移动,如因施工或维修移动时,必须经施工主管人员同意,并在完工后立即恢复。

第三十条施工用电的敷设、接地接零保护、配电箱及开关箱的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漏电保护装置参数的匹配等,应符合电气安装安全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二条爆破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立危险警戒区,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提前向项目部递交爆破施工计划、发布爆破通告,起爆前前十分钟发出爆破警报,爆破及危险后接触后通知项目部解除警报,期间与爆破施工无关的所有施工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乘坐交通船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资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完整齐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记录详实,安全生产技术保证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技术保证措施交底书完整齐全。

第三十六条现场安全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完整齐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及工种调换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书面资料完整齐全。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第三十九条危险作业面、作业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预控措施有记录。

第四十条自行指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装与使用的操作规程及设计图纸、计算书等资料完整齐全。

第四十一条防台、防汛、防季风袭击预报以及防冻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资料完整齐全。

第四十二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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