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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线路施工和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经营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要求从事通信工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把通信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一、开闭人孔盖应用专用工具揭开,以免孔盖破损。
二、人孔揭盖进行工作时,应设置市政规定的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工作完毕后,待盖好孔盖,方可撤除栅栏和标志。
三、打开人孔后必须立即通风,下人孔时必须使用小梯,不得踩蹬电缆或电缆托板,下人孔前必须确知人孔内无有害气体。
四、放光(电)缆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放,以免伤缆。
五、开挖土时,须在两端放设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六、挖沟时,对地下各种障碍物,如电力线,上、下水、煤气、热力、防空洞以及非通信光(电)缆等,应联系相关部门配合施工,以防意外。
七、每天早起开工前,或雨后开工时,必须检查地洞顶壁和地沟帮是否有裂缝,撑木是否有变动,如有必要,应先加固才能下去工作。
八、严禁工作人员在沟坑内或隧道中休息或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一、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
二、在杆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围杆绳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cm以下,在杆上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上杆后作业之前,应检测通信线路是否有强电。对杆上不明用途,性质的线路一律视为电力线。
四、在杆上作业时,遇到雷雨、大风天气,影响施工安全时,应立即下杆停止作业,同时禁止在易受雷击的高大树林和建筑物旁停留。
五、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准携带任何笨重的材料工具,站在杆上,建筑物上与地面上人员之间不得扔抛工具和材料。
六、在铁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并做好安全带,方可开始工作。
七、塔上有人工作时,塔下一定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塔下配合人员要佩戴安全帽。
八、遇雷雨天气,禁止上塔工作,雨后上塔作业注意防滑。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所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军队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构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资料,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及其调查、勘测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批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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