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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要制度。
(2)特殊管理药,多指除普通药品以外,分别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四大类。
(3)进货与销售
①医疗用毒性药品:
A.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咱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品种或增加数量,超计划采购;
B.医疗用毒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不得随意扩大品种或增加数量,超计计划采购;
C.该类药品的销信供应须按国家规定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
D.该类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②麻-醉-药品:
A.从事麻-醉-药品的购进与销售,即经营麻-醉-药品,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B.购进麻-醉-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品种或数量,超计划采购;
C.麻-醉-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和产经营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
D.麻-醉-药品销售供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计划,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限量供应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共应;
E.麻-醉-药品的购进与销售,应做好相关记录、档备查。
③精神药品:
A.从事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与销售,即经营该类药品,必须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不能从事该类药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B.购进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品种或增加数量,超计划采购;
C.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
D.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销售供应,必须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和计划进行。医疗单位购进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凭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E.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与销售、即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是县以上的药品监督部门指定的单位,才具有其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不能从事该类药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F.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应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超计划采购;
G.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
H.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应按计划销售给医疗单位及药品经营单位;
I.验收购进与销售精神药品,应按规定做好相记录,存档备查。
(4)验收
①医疗用毒性药品:
A.一般可根据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进行验收,双人开箱,双人收货,双人签字,并做好验收记录;
B.外观检查验收可从药品包装外表查验,不得随意拆开容器;
C.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地。
②麻-醉-药品:
A.成批进货时,在原包装箱外凶装完好的前提下应双人开箱查验、双人签字入库,并做好入库质量验收记录;
B.麻-醉-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老人规定的标志。
③精神药品:
A.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同麻-醉-药品,即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与保管同普通药品,验收合格后可储存在普通药品库内;
B.精神药品的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④放射性药品:
A.放射性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并做好入库质量验收记录;
B.放射性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5)储存与保管
①医疗用毒性药品:
A.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储存于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保管;
B.储存该类药品的专库要应配备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C.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收支专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不可供药用的该类药品,经公司领导审核,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现场监督,方可销售;
E.销毁该类药品时,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质量管理部应派员在现场实施监督;
F.摄影师管理部负责做好销毁记录,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内容;销售批准人及销毁执行人员、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字盖章。
②麻-醉-药品:
A.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
B.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安全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
C.按照具体品种的必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
D.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账,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候处理意见;
F.销毁麻-醉-药品,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G.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亲临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字盖章。
③精神药品:
A.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双人双锁保管,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库(柜)内;
B.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外,专库(柜)必须执行;
C.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E.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药监部门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得随意处时。
④放射性药品:
A.放射性药品应严格实行专库(柜)、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仓库需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
B.放射性药品的储存专库(柜)应配备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放射性药品置入的铅容器应避免拉或撞击;
C.由于过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放射性药品,应清点登记,列表上报当地公安、能源与药品监督管理站门,经审批后监督销毁。本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督销毁执行人员签字备查,不得随便处理。
(6)出库与运输
①特殊管理药品在出库复核时要有双人品种、数量进行复核查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②托运精神药品(包括邮寄),应在运单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内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 续;
③放射性药品运输量应有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个人私自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毒药和限制性毒药。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性能和有关规定,业务熟练和工作认真负责。
二、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应坚持二人验收复核,填单要双人核对签字、专帐记录;三、特殊药品应专库(柜)存放,分别堆码,禁止与一般药品混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三、特殊药品要有明显标志,标签按《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要求,麻-醉-药品的标志为在蓝边白底书写蓝色的“麻”字,毒药标志为圆形的黑底写白色的“毒”字,以兹警示和区别。
四、特殊药品必须定期盘点核对,科主任或护士长应组织监督和抽查,毒性中药材每半年盘点一次,西药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货相符,以防漏洞或差错。发现漏洞、短少、异常应及时向科主任或医务科报告,并查清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五、保管人员如休假或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监督交接无误后方可调离。
特殊药品和贵细药品管理制度
(1)为了合理经营、安全的使用,保障人民健康,对特殊药品及贵细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定。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3)内容
(3.1)特殊药品
(3.1.1)包装容器上必须印(贴)有规定的标记,即黑底白字的“毒”字,绿白相间的“精神药品”字样,蓝白相间的“麻-醉-药品”字样。
(3.1.2)特殊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3.1.3)特殊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1.4)特殊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3.1.5)建立特殊药品收支帐目、按月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3.2)贵细药品
(3.2.1)贵细药品是指货源缺少或比较贵重的药品或中药材,中药饮片。
(3.2.2)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到帐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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