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水文站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文工作,促进黄河水文工作为黄河流域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河流域从事水文活动,包括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文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及所属处级以上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水文机构)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水文工作管理机关。
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有关水文管理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会同黄河水利委员会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黄河水文事业是黄河流域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无偿服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的规定,开展水文有偿服务。
第五条 黄河水文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水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黄河干、支流河段和水库、河道、滨海区的水文、水质、泥沙测验;
(三)黄河防汛、防凌工作中水文、气象的情报预报;
(四)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中水资源预测预报、水质监测和有关信息采集、传输;
(五)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效益的水文、泥沙监测;
(六)黄河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整编、汇编,黄河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信息的归口管理和黄河水文信息系统建设;
(七)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的编制;
(八)黄河水文现代化建设和水文科技成果、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制订黄河水文业务的实施办法;
(十)黄河水文、水资源基本规律研究,黄河水工程规划设计、重大科学技术等工作中的水文研究;
(十一)黄河水资源、泥沙调查评价,编制黄河水资源公报、黄河水质公报和黄河泥沙公报;
(十二)黄河有关水工程的水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家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管理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水文业务。
第七条 黄河流域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水文工作资质、技术规范与标准等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制定的水文技术规范与标准、规定应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黄河水文工作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开展公益性水文工作所需经费;
(二)专用水文测站或基本水文测站为专用目的增加的观测项目和其它非公益性工作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黄河水利委员会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安排给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水文部门的经费,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
第九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强水文科研工作,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努力提高黄河水文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科研主管部门应将水文科研纳入治黄科研规划,增加科研经费。
第十条 对在黄河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文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黄河水资源,防治黄河水害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黄河流域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是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黄河流域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基本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技发展与能力建设等内容。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应当充分体现水文的超前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提高现代化水平。
第十三条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会同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机构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章 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黄河流域水文测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每年年底应将水文站网情况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查。
第十五条 黄河流域(片)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的建设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和流域(片)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机构根据已批准的水文站网规划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它水文测站,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后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具有相应水文工作资质的单位建设和管理,或由使用单位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国家基本水文站网中的重要水文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水文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中重要水文站的迁移、改级、裁撤,应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专为黄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水资源保护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或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增加的专用观测项目,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为其他专用目的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辖河段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使用资料单位在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后,由具有相应水文工作资质的单位建设和管理或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
专用水文测站不应与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专用水文测站被撤销的,应由其主管机关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核查备案。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
第十九条 水文水资源监测是水文工作的基础。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以适应黄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应加强适应黄河水文特点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引进,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水文水资源监测质量。
第二十一条 黄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文水资源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单位确认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和为黄河水资源管理与水量调度提供的水资源监测资料,应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按规定标准统一进行整编、汇编、存储和管理。
黄河流(片)域省(自治区)管理的属黄河流域的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在国家水文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整编、汇编。
黄河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管理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黄河流域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取用水工程改变河流自然水文状况的,其管理单位应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水工程的取用水资料。
第二十五条 黄河基本水文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开。
黄河非基本水文资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按照国家有关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的规定办理,只供该单位、该项目使用,不得转让、出售或用于其它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黄河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权威性、可靠性,凡下列资料,应当是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提供的经其整编的或经过审查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
(一)黄河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所依据的资料;
(二)开展黄河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或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编制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所依据的资料;
(三)黄河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资料;
(四)黄河水资源管理与水量调度中重要的取用水、排水的水量和水质资料;
(五)在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所依据的资料;
(六)其他作为黄河水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有关资料。
审查工作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进行审查。
黄河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审查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应加强水质监测工作,遇有水体污染严重可能危及用水安全或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应及时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情况危急时,监测人员可直接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
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总指挥部、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机构及其它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量调度机构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总指挥部、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机构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组织实施。
向其他单位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同接受单位协商实施。
第三十条 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所需的黄河防汛水文预报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提供。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可以以合同的形式向其辖区内的有关部门有偿提供水文预报服务。
第三十一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黄河水资源管理和水量调度所需的中长期径流预测预报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提供。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可以以合同的形式向其辖区内的有关部门有偿提供水资源预报服务。
第三十二条 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编制的属黄河流域内的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应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未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黄河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第六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水工程规划设计、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管理与水量调度的重要依据,应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统一进行。
第三十五条 黄河流域(片)的水资源调查评价,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会同流域(片)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黄河流域(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审定。
第三十七条 凡黄河水利委员会所辖水文测验河段,在涉及取用水、退水和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向河道、水库、湖泊、渠系排污所需的水文水资源资料,以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在发放取水许可证、进行取水登记或征收水资源费时,其依据的水量、水质数据应当采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公布或提供的数据。
第三十八条 黄河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分析计算应充分使用已有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
凡使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水文分析计算成果的,应按工程等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时应有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七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设施设备保护
第三十九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设备和管理设施如缆道、标志、场地、照明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水文通信设施、办公用房、专用道路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使用、移动。
第四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水文测站的生产、生活设施用地,由水文测站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使用和管理范围,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水文水资源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水文测站的监测河段上下游、河道测验断面上下游、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周围及气象观测场周围划定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保护区,即为避免各种干扰和阻碍,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水资源信息所必须的最小区域:
(一)水文测站的监测河段保护区长度范围为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500米;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为水文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也可按不小于该站洪水时主槽河宽的3倍划定。水文测站的监测河段保护区宽度范围为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大堤以内;无堤防的河段为两岸最高洪水位以上1米;
(二)河道测验断面的保护区长度范围为断面上下游各50米。宽度范围同监测河段保护区的宽度范围;
(三)水文水资源监测缆道的支架、锚锭保护区范围为其外围以外10米,其它标、牌、桩、点保护区范围为其外围以外5米;
(四)气象观测场保护区为场地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间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器口高差的2倍划定。
第四十二条 保护区的划定,由水文测站主管单位根据规定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和其它保护区设立统一的地面标志。
第四十三条 在水文测站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一)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保护区内爆破、植树、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筑房屋或其它建筑物;
(二)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堆放砂石或废物;
(三)在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上空架设线路;
(四)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内从事其它对水文水资源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确因重大建设需要,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水文测站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保护区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应征得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的同意;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中的重要水文测站,应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应按恢复功能标准迁移或改建,迁移或改建的全部费用及由此增加的运行费用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在通航河道中进行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应设置示警标志,过往船只应减速绕道行驶。
通航发生在水文测站设立之后的,设置示警标志的费用应由航道管理部门承担。
利用桥测车在桥上进行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应悬挂示警标志,过往车辆减速慢行。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对其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各类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单位没有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水文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按照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移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
(二)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水文测站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的保护区内从事危害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对其进行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黄河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提供的经过整编或审查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器具的。
第四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水文设施建立后设置的妨碍水文水资源监测与管理的障碍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黄河防汛指挥机构或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五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要水情信息,以及丢失、毁坏、伪造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文站安全生产要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
强调“安全第一”,首先要夯实安全思想基础。思想上的隐患是职工安全生产中最大的隐患,是水文站事故之源。实现安全生产要以职工的安全素质作保证。没有安全素质的人执行安全制度,就等于水性不好的人参加游泳比赛一样,胜败不言而喻。当然,安全管理要靠铁的制度来支撑,但是,也不能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从目前水文事业发展的趋势来看,解决安全思想、安全素质、安全法制观念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战场。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思想意识问题,恰恰是水文思想政治本身必须承担起来的重要任务。
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管理的有效结合,既不能混同于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又不能脱离安全这个核心内容;既不能超出政工部门的业务范围,代替安全管理专业部门,又不能游离于安全管理专业部门而“闭门造车”。应该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让职工牢固树立安全观。从水文事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水文站的发展是以安全为基础的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首先必须牢固树立符合水文安全生产生产规律和特性的安全观。要让职工充分认识到,重视安全生产就是维护职工利益,忽视安全生产,就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一个测站在安全生产上出了问题,经济受到损失,形象受到影响,最终都会体现在职工利益的损害上。从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关系上来看,安全事故的偶然发生就是必然因素作用的结果。如果一次、两次违反规程一时可能出不了问题,但是引发事故的必然性已经客观存在了。从家庭幸福的角度来看,安全生产也是家庭安全的需要。一次事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痛苦的不是一个人,而一个家庭或几个家庭。安全不仅是社会和单位的大事,更是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所以,让职工树立安全观是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是把职工的心态调整作为安全帮教的关键环节。安全心态就是对待安全工作的心理状态,包括正常心理状态和不良心理状态。事故责任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走捷径心理、取巧心理、麻痹心理、烦躁心理、冒险心理、逆反心理等等。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针对这些不良心态,主动承担思想教育的任务。职工正确的安全心态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在长期安全理念教育和引导中逐步形成的。要真正做到“三不伤害”,最根本的是使职工要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心理,切实改变“落实安全措施是给领导看”的错误想法。衡量职工的心态的好坏要做到“四察”:一察情绪是否正常;二察态度是否端正;三察行为是否真规范;四察头脑是否清醒。
三是把营造安全氛围作为结合的环境要求。安全氛围具有较强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渲染安全氛围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借助宣传优势,利用各种载体,加强安全理念的渗透。为安全生产打下思想基础和舆-论保障。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把安全理念渗透到每个员工的灵魂,真正构建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强势安全文化。同时,要注重对现有安全理念的提练、整合,适时开展安全理念征集活动,不断为理念注入新的内涵,把安全理念融入到职工的心目中,在职工上船前,要求职工进行温习,形成熟知理念、遵循理念、办安全事、干安全活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理念激发职工活力,理念引领方向,理念触及灵魂的感化教育作用。利用有效的宣教载体,形成强势的视角文化,使职工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强烈的安全文化氛围,受到安全理念的熏陶,使安全理念入脑入心,指导职工的日常行为。另外,要借助人才优势,积极探索研究安全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结合点。通过安全形势教育、事故案例回顾,引发职工心灵震憾,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借助群团组织优势,通过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党员身边“三无”活动及亲情帮教活动,形成“人人话安全、人人保安全”的良好局面
【水文站安全生产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制度01-31
安全生产的制度01-18
生产车间安全生产制度03-14
安全生产信息制度05-26
安全生产台账制度05-23
生产安全培训制度02-14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04-13
安全生产档案制度03-22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03-31
工厂安全生产制度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