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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依据《增强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看法》划定:"塑料磨粉机凡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国民、法人或其余组织,必需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修及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记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依照国度有关进出口商品监视管理规定履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用范畴是:
适用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海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2、中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①取得的条件条件:
塑料磨粉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
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相符条件且产品经全体名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容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②环境条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含食品生产企业四周不得有有害气体、喷射性物资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批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色,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暗藏和繁殖的有效措施,防止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③生产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拥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置、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合。生产不同的产品,须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例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算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设有原料和成品库房。对大米的生产加工则必须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注筛等设备。固然不同的产、品需要生产设备有所不同,但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基本条件。
④加工工艺及过程:
塑料磨粉机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迷信、公道。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穿插污染。
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把持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如,2001年吉林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由于生产企业擅自转变工艺参数,将杀菌温度由82&C下降到60&C,不仅不能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细菌成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以致大量学生食品中毒。
⑤使用原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材料要求。虽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有所不同,但均应当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制造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生效、变质、污秽不洁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例如生产大米不能使用已发霉变质的稻谷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中,严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⑥产品尺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正当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昭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需要特殊指出的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许可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存案,否则,该企业标准无效;
对于详细的产品其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如生产小麦粉则要符合GB1355-1986《小麦粉》,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及增添量必须符合GB2760-1996《食品增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大米则要符合国家GB1354-1986《大米》的要求。
⑦人员资质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
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必须懂得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任务;
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要求其必须存在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常识;对生产操作职员:上岗前应经由技术(技巧)培训,并持证上岗;
塑料破碎机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加入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可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
塑料粉碎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材健康,无沾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⑧产品储存和运输
企业应采用必要办法以保证产品在其储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产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寄存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装备必须无毒、无害,合乎有关的卫生请求,坚持干净,避免食品传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⑨检验才能
塑料破碎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⑩质量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树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塑料磨粉机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白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分、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彼此关联,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破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订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察方法,并严厉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标准、质量义务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吻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应用,分歧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施质量否决权。
11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贮存、销售等流畅进程中,为维护产品,便利运输,增进销售,按必定技巧方式而采取的容器、资料及帮助物包装的总称。
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雷同,例如食品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无彩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12产品标签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实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温柔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失掉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安全质量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2)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其详细要求有两个: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能够实施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按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二是已经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准则,委托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三是承当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历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同一颁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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