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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时间:2023-06-20 16:52:21 赛赛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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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精选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精选12篇)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制定红岗区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6、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9、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10、1—9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1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举报方式

  1、电话。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2、邮信。收信地址:大庆市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

  3、电子邮件:举报邮箱:

  4、来人。地址:红岗区南三街,萨大路路西,区政府后院北侧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投诉电话。区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办: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内容需注明事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途径等基本情况;

  四、举报受理

  1、定期察看举报电子邮箱,查收邮件,接听电话记录全面;

  2、依据首问责任制查收记录人为举报受理第一责任人;

  3、第一责任人接到举报后,向局领导简要汇报情况,视具体情况申请立案调查;

  4、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2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116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井上、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均可向金源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安全举报登记、处理、反馈、督查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违章行为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

  1、无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现场隐患不排除等安排作业的违章指挥行为;

  2、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带电作业、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

  3、班中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

  5、破坏通防设施、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等恶劣行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杜绝诬告和陷害。举报以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严重“三违”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与50—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按程序上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或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个人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矿安委会给以严肃处理。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3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各村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各辖区群众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英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去哪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四)建筑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镇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街道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正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1000~10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所确定。

  第十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奖励保密制度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4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4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5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及明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制止不安全行为,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 举报范围:

  车站各办公室、工作岗位人员、进站参营车辆承包人及司乘人员。

  二、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級管理者及工作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和不作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的。

  三、车站所有职工及旅客群众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车站任何领导举报或向上管理部门举报。

  四、举报要求:

  1、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车站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人员应当将信息及时归纳到车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作好记录,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对违反以上制度的人员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站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4、举报电话:雷山汽车站: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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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员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证实现安全管理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对、查处和消灭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公司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营班子、相关管理生产人员全员奖惩挂钩的办法,促进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激发工作积极性。

  二、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对发现,排除、报告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1)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

  (2)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成绩突出,无违章,无行车事故者;

  (3)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安全生产,贡献较大的安管人员;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对安全工作确有贡献者。

  四、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事故奖励标准为100-200元;

  3.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400;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具体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六、公司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对核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负责人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七、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7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全员参与学校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投诉

  1、全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均有权及时向学校领导、安全职能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学校存在和发生的校园消防、食堂食品卫生、校舍环境建筑、财产安全、教学活动等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2、学校选定安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工作人员:xx举报电话:xx工作时间:全天24小时。

  3、学校收到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后,备案编号,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置;应当由其它部门立案的传唤有关部门处置;应当由上级部门处置的及时转交上级部门;传唤、转交的投诉材料必须严苛办理更替相关手续。

  4、举报人原则上向学校领导或安全职能部门及按规定程序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5、学校对关键性、应急、线索确切的投诉必须急事便民利民,可以轻易查处或指令科室限期核验。牵涉多个科室的投诉案件,有关部门联手办理。对上级部门信访部门的投诉案件必须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6、学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7、在办理群众投诉案件的.过程中,严苛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背有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从严追责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8、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介绍不全面而出现误告、错告等举发不实的,不适宜前款规定。

  10、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二、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

  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一定奖励。

  (一)学生奖励

  1、举报学生所在班级当周班级常规管理加1—3分;

  2、每学期末评比“安全小卫士”,发给奖状,并记入档案

  3、在各级各类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安全小卫士”的同学优先考虑。

  (二)教职工奖励班主任奖励方案

  1、作为学年末班主任考评的一个项目,加分的具体分值视班内学生举报的次数与价值决定。

  2、在优秀班集体评比中,同等条件下,获得“安全小卫士”同学人次多的班级优先考虑。

  (三)教职工奖励方案

  1、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2、对通常事故或通常事故隐患的举报人,给与精神鼓励。

  3、对重大事故或关键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学期(年度)绩效安全考核提5分后,年度考核尽职尽责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4、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并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学期(年度)绩效安全考核中加5—10分,年度考核称职优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

  5、同一内容如有多人投诉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说明:已列入学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四)校外人士奖励

  对于校外关心学校安全的家长、来客,发现校园隐患的及时报给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9

  1.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3.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 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9.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12.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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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我办事处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来信,提高办理举报安全生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国家、企业、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办事处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信访人(相关单位、企业、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等事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受理生产安全的信访举报案件认真妥善处理并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减少、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条街道安委办为信访举报件的受理部门。

  第三条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办事,热情服务;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确保质量,注重效率;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第二章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四条接访人员通过阅看来信、接听来电或接待来访,尽可能了解信访人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及信访人的要求和理由等,并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

  第五条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减少重复上访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对信访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查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署名举报、信访人进行情况反馈,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人时必须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在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影响和损失的,造成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不及时、认真查处,敷衍塞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损失和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徇私舞弊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的;或者发生泄密事件对举报人不严格保密,将举报材料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在核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情的,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监察处理,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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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xx]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三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制度自20xx年08月01日起施行。

  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12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

  2、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总公司安全管理部举报。

  举报电话:

  3、电子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以将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到举报电子信箱。

  邮箱地址:

  二、接到举报后,安全管理部根据举报事实进行查验落实

  如果属实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或上一级管理部门。

  同时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上报总公司。

  三、举报范围:

  公司下属的各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安全隐患有关的.事宜。

  四、举报事实。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2)生产经营人员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3)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4)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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