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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
(一)起吊作业分级、分类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b.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c.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a.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b.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c.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的作业程序
1、项目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施工作业中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吊装作业之前必须先办理作业许可和吊装作业票,进车票。
(三)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的范围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起吊作业前应检查和确认的内容: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b.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c.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d.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手术室职业防护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e.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f.确认吊装方案和安全预案;
g.明确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职责分工;
h.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和天气预报情况;
i.起吊现场已拉警戒绳,无关人员离开起吊范围内。
(五)起吊作业安全要求:
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起吊作业必须明确统一信号。
7.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六)吊装作业人员资质及管理要求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c.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设施。
2、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c.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d.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e.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f.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g.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h.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i.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j.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c.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d.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h.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七)起重作业结束应注意的事项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八)不准吊装作业的情况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k.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
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维修,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行车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培训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有行车证)。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载重规定。行车检修时,必须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3、每台行车由车间负责人指定责任人,在没有得到责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行车。
4、起吊工作有统一的信号,起吊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命令、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或听不清信号时不准操作。
5、起重机起吊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还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6、行车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易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7、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平稳的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或拗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8、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吊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9、行车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 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得状况,以及接地状况。
10、禁止工作人员将吊钩推动左右晃动。
11、起吊危险物品时(如压缩器瓶、强酸强 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管理部批准方可进行
12、起吊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做起吊绳索。
13、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14、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15、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吊车检修作业中的联系确认,规范信息传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实现检修安全顺行,特作如下规定:
1、吊车停死车检修时,必须在两侧吊车轨道上打道卡,在司机操作室对面一侧挂红旗、安警示红灯,以防被其余的吊车碰撞。
2、检修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厂调度室、本车操作司机联系停车事宜;钳工负责打道卡、挂红旗,电工负责安红灯;本车司机负责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凡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由值班调度责成相关单位整改。
3、相邻吊车司机行车时必须做好确认,严禁碰撞道卡、红旗、红灯。
4、检修吊车时,严禁从高空落物。凡从车上往下吊物件,地面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安全防护圈,以防坠物伤人。
5、窜车时,检修位置清除各种障碍,必须达到通车条件,以防发生意外。
6、检修吊车结束后,安全措施谁设置、谁拆除;经操作司机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
7、检修吊车遇特殊情况由设备科临时研究决定。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4
1、操作者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分别独立操作。
2、吊车属于特种设备,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hse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
4、学生实习期间,不准使用吊车吊运工件。
5、工作前认真检查吊车的各部位,吊钩、钢丝绳等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裂纹断丝超标的,如有禁止使用。
6、吊运带棱角物体工件时,捆绑时应加衬垫。
7、装卸物件时要短行程试吊,无异常后,再平稳运行。地面要垫平稳,使落物有稳定牢固性
8、当重物压住绳头时,要用撬杠撬起垫好后,再抽绳,严禁强力硬抽绳防止伤人。
9、吊装卸大的物件时,要捆牢,试吊防止倾斜脱落,不准用人当平衡物。
10、吊运重物时吊运重物时,重物不准从他人头顶通过,吊物上站人,吊物不准长时间悬停在空中。
11、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
12、起重机作业结束或停止作业时,必须将起重机停在指定安全位置。
十不吊
a、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引起吊物滑动不吊吊
d、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物时,或散碎物料装得太满不吊;
e、构件有缺陷和损伤影响安全或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不吊;
f、埋在地下的'物件,水中不明情况的物体不吊
g、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h、光线昏暗,无法看清吊物指挥信号,周围场境时不吊
i、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捆绑钢绳与重物梭角间应加衬垫);
j、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措施不吊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5
1、按时保养车辆,必须有车辆工作时间记录,以工作时间记录作为保养依据,必须有完善的保养、工作、燃料记录及照片,并及时上传,不能违规操作,有人为造成机械事故或司机操作不当并发生费用的,司机承担50%的费用。由于司机操作过程睡觉、打游戏等影响操作而造成车辆损坏,费用由司机全部承担。
2、禁止在工地外承揽私活,私自接管外来吊装任务,出现一切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自负并罚款1000元————5000元,或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3、做好本车司机出勤事项并逐月上报,在工地的`定期有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可,每班上班前必须清扫车辆内外一遍,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每班必须做二级养护管理。
4、工具一次性配齐,由各车司机保管,由于管理不当造成工具丢失,司机自费补齐。
5、服从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和指挥,及时上班提前上岗,因表现不佳,经常睡懒觉不提前上岗者,工地提出更换司机造成的损失由司机自付,并罚款1000元。
6、每月每车报销50元电话费,分摊办法有各司机自行解决,工资按每月2000元,工地放假按每月600元,工地实行请假制,开请假条,并按时间返回工地,晚到一天罚款300元,无法现场开请假条的以照相的方式发送管理人签字为准。工地每月预支不准超过500元,安全操作规程。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6
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身体条件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4、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并拒绝违章指挥;
5、必须熟悉所操作起重机的性能、构造、保养、维护知识;
6、所操作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
二、安全作业规定
1、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吊物不从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性能应相近,单独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起重机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荷载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使。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三、起重作业“十不吊”安全规定: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重物上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重物越人头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起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后,发结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2、必须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酒后开车。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工作前必须检查各操作装置是否正常,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严禁机件带病运行。
4、司机与起重工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手势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5、起重机在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和上下搭梯。
6、在松软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机身必须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
7、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和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8、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并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准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
9、汽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必须将机身先垫平。
10、起重机在工作时,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垂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1、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严禁在高压线及危险品下面施工。否则出现事故自负并负刑事责任。
12、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3、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扬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4、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载荷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起落起重臂。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15、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16、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7、无论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18、工作完毕,吊钩和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断电源。塔吊、平板吊应停在轨道中间位置,并锁住夹轨钳。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厂的安全检查要求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以最大限度减少三违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进入公司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
三、职责
1、供应部负责雇佣符合要求的吊车,满足公司的吊装作业。
2、保卫处负责起重机械进厂前的安全检查。
3、项目单位负责吊车进入现场后的安全管理。
4、设备部负责吊装现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5、工程部和项目组负责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四、工作程序
1、吊车的雇佣
供应部负责按以下要求雇佣公司吊装作业的车辆,外来施工方自行雇佣的吊车也应满足下述要求。
1.1被雇佣的吊车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报告在有效期内。
1.2被雇佣的吊车要求能满足起吊物安全吊装的要求。
1.3被雇佣的吊车要配备相应的司机、司索及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随身携带,所核准的项目应和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
1.4负责告知吊装单位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要自觉遵守我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
2、吊车进厂前的安全检查
2.1人员的控制。
吊装单位进入厂区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应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司机、司索、指挥等)在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进厂证,保卫处查验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照《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2.2车辆的控制
进入厂区作业的起重机械应持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流动式起重机首检检验结论报告》(报告样式和检查内容见附页)和《车辆行驶证》在保卫处办理入厂登记,并按规定佩戴防火罩,保卫处按照《车辆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检查,并告知司机入厂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在厂区内行驶的安全要求。
3、吊车进厂后的安全控制
3.1项目组负责安排专人带领入厂的吊车按公司要求的'路线进入作业现场。
3.2按照“我的区域安全我负责”的原则,项目组负责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的安全告知。
3.3吊车到位后,项目组负责联系各相关单位,并做好吊装前的准备工作。
4、吊装作业的管理
设备部吊装管理人员在现场应对车辆的以下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a)起重机械必须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驾驶证、行驶证、吊装证等证件。
b)起重机械应性能良好,起重能力满足施工吊装需要,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c)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应无裂纹、无扭曲变形,连接牢固可靠。
d)钢丝绳、吊装带、索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无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绳芯挤出等缺陷。
f)起重机械的吊钩应为锻造吊钩,并装设防脱棘爪。
设备部吊装管理人员在以上现场确认符合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外来施工方在公司作业期间吊装作业的管理,由工程部和项目组负责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五、相关文件
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车辆管理规定》
3、《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六、相关记录
吊装安全作业证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
1、司机作业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出断续铃声或警报。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当启闭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电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专管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用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启闭机工作是否都正常。
7、当风力过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存在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吊车运行的安全管理,保障操作人员及时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吊车操作者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并持有吊车操作证;(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改变,如改为吊“车操作者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公司内部的吊车操作培训”;)未符合吊车操作资质人员操作吊车,一经发现,处以元/人·次的处罚;
2、吊运过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吊车;
3、吊运作业结束后按要求定置吊车、遥控器;
(1)吊运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将吊车开到指定的安全区域并升起吊钩;如吊车吊运结束,且吊运结束后三分钟内吊车不再进行其它作业,期间吊车仍未开回安全区域的`,视为违规;
(2)吊车开回安全区域后,吊车遥控器应立即放回定置点,否则视为违规;
(3)违规处罚:
①处予违规责任人元/人·次;
②责任人不明确的,扣罚当事当班集体月奖当班人数/次;
③因违规造成设备损伤的,公司办公会根据具体事故对责任人或责任班组作处罚;
④因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司将上报上级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x月x日起正式执行。请各相关操作人员严格按此制度执行,班组人员之间互相监督、提醒。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行车工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行车起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二、行车指挥司索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指挥行车。
三、行车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指挥制度及吊钩、吊具、钢丝绳报废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行车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高跟鞋上行车,严禁跨越行车护栏,上下行车必须走专用的安全楼梯。
五、行车工必须保持充沛的精力上班。驾驶过程中,思想必须高度集中,不得打手机,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疲劳开车,严禁酒后开车。
六、行车工进班时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行车机电维修人员每天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设备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每周必须联合检查行车一次。所有检查必须详细记录。
七、仔细检查行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器、上升限位、联锁门及其他安全装置等,特别是对三大安全部件(吊钩、钢丝绳、绳头夹制器)作细致检查,有缺陷和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八、机电维修人员每天检查行车时,仔细检查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运行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吊钩吊具和安全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设备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每周联合检查行车时,要仔细检查行车的金属结构、机械部分、电气部分以及吊钩吊具、钢丝绳等,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十、行车指挥司索人员指挥使用行车时,先仔细检查行车吊钩、吊具、钢丝绳,确认其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指挥行车起重作业。
十一、行车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未拉闸停电挂牌时,严禁检修行车。行车检查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也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
十二、指挥行车必须由一人指挥,指挥者必须佩戴专门的行车指挥标志,必须用口哨和手势同时指挥,严禁多人指挥。行车工必须拒绝多人指挥,只能听从一人指挥。当遇危险情况,无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行车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十三、指挥行车时,指挥者应站在行车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或障碍物。
十四、行车操作前必须先响铃,后送电,并确认大车轨道和小车平台上无人或障碍物后,方可开车。
十五、行车工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三个动作(上下、左右、前后)同时进行,以免吊物摇摆伤人。
十六、严禁吊物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经过,严禁人员从吊物下面经过。
十七、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
十八、违反以上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1、凡违章指挥行车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委会成员、车间主任、作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挥员标志,否则处罚10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无证驾驶行车的,罚1000元/次。
3、饮酒上班驾驶行车的,勒令回家休息,当日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0元。
4、上下行车不戴安全帽或穿高鞋的,罚100元/次。
5、行车开车过程中打手机的,罚200元/次。
6、行车工进班未检查行车,或发现行车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
7、行车检修,不按设备检修挂牌规定断开电源,未挂警示牌,未写好检修内容,就直接作业的或非挂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处罚500元。检修完毕,不及时摘取警示牌的,罚款200元。行车检修时,行车工未在检修记录本上登记签字的,罚100元/次。
8、其他一般违章行为,罚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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