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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安装拆卸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18:56:1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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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安装拆卸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起重安装拆卸安全制度

第一条  起重机械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最主要的垂直运输设备,为了确保其安全、高效地安装、拆卸与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本规定所称安装、拆卸,是指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检测检验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础

第四条  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安装企业应按照起重机械对安装基础的要求,查验所在位置的地基承载力报告,并作出判断。应当充分考虑架空线的位置、相邻起重机械的性能特点和作业面,选定恰当的基础位置。必要时应按规定搭设架空线防护架。

群塔作业时,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编制群塔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直接将工程项目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企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第五条  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设备要求的基础图标准浇筑。

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得低于C35的标准,浇筑时应预留2组试块。一组自然养护7天试压,另一组标养28天试压。

基础混凝土基础表面的平整度应不超过1/1000。

查验基础强度:混凝土基础浇筑后28天以内安装起重机械的,应查阅7天混凝土试压强度,其值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 28天后安装的,其28天标养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基础混凝土浇筑后七天内禁止安装。

第六条  隐蔽工程应按规定制作验收单,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或监理鉴证。

第三章    安装前的静态检查

第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进行静态检查。检查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和安装企业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机管员(机修工),设备产权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

第八条  静态检查主要检查起重机械的有关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静态机况。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资料包括:

1、起重机械随机资料:制造(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运行维修、故障记录(履历书)等;

2、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资料:工地地质勘察报告、地脚螺栓质保书(合格证明)、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起重机械的基础验收单;

3、安装拆卸合同及装拆方案、安拆企业的资质证书及安装拆卸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使用租用设备的,查验设备租赁合同;

4、起重机械的司机、指挥、司索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其他资料:钢丝绳的质保书(合格证明),架空线的防护情况,群塔作业的平面图等。

静态机况检查按照《南通市起重机械静态检查表》(附表一)逐项检查、记录。

第九条  参加静态检查的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南通市起重机械静态检查表》上签字,对有异议的部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存在缺陷影响安全使用的部件,应当维修或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应当见证检查过程,并签字。

第十条  起重设备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维修、更换起重设备原结构件或部件、附件时,不得降低该设备的机械、安全技术性能。

第四章      安装与拆卸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安装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安装企业须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安装企业在安装(拆卸)前,应将安装企业资质、安装(拆卸)合同、安装(拆卸)方案及拆装人员上岗证等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安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装质量及安装、拆卸作业过程的安全负总责;安装企业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装企业在安装、拆卸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安装及拆卸专项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拆卸)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前,由装拆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严格执行方案,设置警戒区,悬挂相应的危险警示标牌,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登高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戴好安全帽。严禁违章指标、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增高或改变机械设备使用工况等情况时,必须对安全保险装置重新调试,并进行试运转,确认各种安全保险装置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安装企业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指派现场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严格执行安装方案和拆装工艺。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应对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调试,由装拆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自检,自检内容按《南通市起重机械安装质量自查表》(附表二)执行。监理单位对安装单位的自检实行旁站监督。

第十六条  安装企业自检合格后,报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第五章    起重机械的报检与检测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申请检测时,应送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起重设备转移施工现场,每拆装一次,都必须进行检测。起重设备停止使用满6个月后复工重新使用前或在同一项目连续使用满一年,都必须复检。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客观、全面、公正、准确、及时地对报检机械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书》等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按照与委托方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书面通知报检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应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记录,每月向被检测起重机械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情况,并对安装企业的一次检测安装合格率进行统计,报送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5-10-22 12:24 | #2楼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塔式起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

1.0.3 本规程规定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

2.0.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介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0.5 塔式起重机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1的相关规定。

2.0.6 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塔式起重机的析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 专项施工方案;

4 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征书。

2.0.7 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0.8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0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了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上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让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0.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 所选用的塔式起乖机剐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 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 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 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 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 电源的设置;

10 施工人员配置;

11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 安装工艺程序;

13 安全装置的调式;

14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 应急预案等。

2.0.12 塔式起重饥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向和立画图;

3 拆卸顺序;

4 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 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胃位置:

6 电源的设置;

7 施工人员配置;

8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 应急预案等。

2.0.13 塔式起币饥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5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2.0.18 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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