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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18 16:13:1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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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1、总则

企业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1.3、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2、奖励

3.1 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奖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在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3.2 发生重大险情, 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件扩大, 使工厂转危为安或发生事故后, 为挽救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视情况可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3.3 在推行安全、消防管理、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方面有革新或改进技术工艺,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大胆纠正违章, 制止冒险作业,在年度安全与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经工厂领导批准给予荣誉奖和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4  凡用于安全、消防的各项奖励金额, 应专款专用, 根据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或贡献大小, 分别给予奖励, 不得平均发放。

3.5  凡被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处罚

3.1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厂级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根据应负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引咎辞职)。

3.2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半年至一年的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半年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3 有下列情节之一, 每发生一次, 对责任部门、车间、班组的正职或主管领导, 扣罚500元至1000元, 责任个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 扣罚500元至1000元。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

(3) 上班前饮酒或上班期间饮酒。

(4) 在厂内吸烟的(允许吸烟的会客室、吸烟室除外)。

(5) 对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工厂各级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

(6) 不履行本部门或个人安全责任造成工厂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扰乱正常安全管理秩序的。

3.4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处理。

3.5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性的法律责任。

附件:

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和不按规定着装及使用防护用品的表现

1. 现场违章操作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1)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装卸模具、夹具、刀具、工件,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7)  冲压、木料加工、压铸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  工作结束时未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设备供电电源开关,未关闭各种气源、水源(特殊要求者除外)。

(9)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11)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2)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未挂警示标志牌操作。

(13)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4) 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2. 现场违章作业

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典型表现:

(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用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擦地板、设备、衣物或向下水道泄倒废油。

(1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3)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4)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3. 不按规定着装和使用防护用品

现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现: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5)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6)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7)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8)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9)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2015-10-20 8:15 | #2楼

一、目的

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对职工奖惩处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二、责任

1、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考核。

2、企业安全生委员会、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3、企业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四、法规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9、50、51、90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五、奖励种类及条件

1、精神奖励:公告表扬;颁发奖状。

2、物质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或晋级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3、认真履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4、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同时经企业评定给予晋升工资或晋级奖励。

5、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6、对车间、班组、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7、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8、对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9、上述奖励由安全科提出,经企业安委会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六、处罚种类及条件

(一)行政处罚:

1、一级处罚。书面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职能部门执行,报人事部门备案。

2、二级处罚。记过、撤职、降级,由安全部门提出,人事部门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3、三级处罚。辞退和开除,由人事部门提出,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二)经济处罚:扣除一次性奖金或降薪,由职能部门提出,报人事部门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三)对未切实履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 酌情给予一级处罚,经一级处罚未改正的给予二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三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季或年安全考核奖的10-100%。

(四)对违章指挥的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12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指挥者,给予二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的100%;

(五)对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中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6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者,给予二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的100%;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1、发生轻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

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的50-100%;

3、发生死亡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金的100%;12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含本数)的,酌情给予二级处罚,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金的100%;

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七)对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

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有关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3、经企业安全部门检查确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七、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1、车间主任以上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八、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九、其他处罚

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与检查

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基层单位提出,安全科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3、经济处罚由安全科通过检查按月提出,报人事部门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4、本规定中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全科发出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通知单”从被罚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5、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中,由安全科掌握专款专用。

6、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7、安全科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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