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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时间:2022-04-18 15:55:3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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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1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2015-10-20 16:42 | #2楼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时之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安全隐患的排查时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技术,对生产作业工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分级、监控和排除。以消灭或控制事故的发生。

(1)  按隐患危险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危险性不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

重大隐患:危险性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特别重大隐患:危险性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2)  按危险类型分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灾、提升、运输、机电、爆破、顶板和其他等。

(3)  按隐患的表现形式分类:人的隐患、物的隐患、环境隐患和管理隐患。

隐患的分级:

(1)  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本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2)  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协助解决的隐患。

(3)  C级隐患。对煤矿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须由区(队)、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隐患的排查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规章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职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对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2)  隐患排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和职工的综合安全素质,以推动隐患排查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3)  实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对现场排查的事故隐患逐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做到整改项目、治理措施、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相关责任人“五落实”,并严格执行隐患整改验收制。

(4)  抓好信息反馈。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系统,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和反馈工作。

(5)  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在重大隐患地点悬挂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

搞好隐患排查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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