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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18 14:47:2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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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建筑施工安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5]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日常管理考核办法2015-10-19 21:21 | #2楼

为了更好地加强施工处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公司交给我们的每一项工作,真正把我们在手的每一个工程干好、管好,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考核范围及依据

1.1施工处在岗职工和项目工地施工处管理

1.2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施工处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

2考核目的

2.1为了更好的发挥好施工处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使施工处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3考核标准

3.1岗位考核

3.1.1项目工地负责人

3.1.1.1每月28日总结本月项目工地工作、编制下月工作计划及对工地人员进行考核,并报施工处总部。每拖一天扣1分。

3.1.1.2工作超前性不够,责任落实不清,安全、质量、经营、教培、精神文明建设等管理工作出现情节不太严重问题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一次扣10分。

3.1.1.3未及时完成项目部或总部交给的其他工作,出现一次扣2分。

3.1.2项目工地班(组)长 3.1.2.1每月月底总结本班(组)工作,并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考核,28日前报工地负责人。每拖一天扣1分。

3.1.2.2工作超前性不够,责任落实不清,负责范围内安全、质量、经营、教培、精神文明建设等管理工作出现情节不太严重、影响不太大的问题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一次扣10分。

3.1.2.3未及时完成工地负责人交给的其他工作,出现一次扣2分。

3.1.3技术员、施工员

3.1.3.1每个单项工程开工一周前由技术员做好开工报告的审批及施工技术手册的编写。不及时一次扣2分。

3.1.3.2单项工程开工前一周要及时提交机械及材料使用计划,不及时或计划不准确造成资源浪费扣2分。

3.1.3.3工程图纸到位后一周内完成各类耗材控制数量的计算并上报,完不成一次扣5分,并限第二周完成,否则扣发当月奖金的50%。

3.1.3.4工程图纸到位后二周内按二级核算办法将该单位工程预算做完并上报,完不成扣5分,并限第三周完成,否则扣发当月奖金,更严重者下岗。

3.1.3.5各单项领用材料严格执行《施工处材料消耗控制标准》,如果超过标准而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出现一次扣2分。

3.1.3.6及时报验工程验收资料,不及时或不合格一次扣1分。

3.1.3.7负责工程的安全及一、二级质量验收工作,出现影响较小的安全或质量事故一次扣5分。

3.1.3.8及时向劳资资料员上报工程计划及完成情况,不及时一次扣1分。

3.1.3.9每天做好施工记录,发现施工记录内容不全或记录不及时一次扣0.5分。

3.1.3.10由于工作安排不合理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工期拖后15天,责任者内部下岗1个月。

3.1.3.11每月对自己负责的工程进行失误总结,每发现一次不总结扣2分。

3.1.3.12每月对所负责工程做好预算及结算工作,要求计算准确、资料完整。每发现一次不及时或不合格扣5分。

3.1.3.13按时上报PMS系统正常运行所需数据,发现一次数据上报不及时或不准确扣3分。

3.1.4劳资资料员

3.1.4.1项目工地每月2日前将考勤经项目工地负责人审核后交总部劳资员。每拖一天扣1分。

3.1.4.2接到通知3日内完成职工的借调或调动手续。每拖一天扣1分。

3.1.4.3做好奖金和工资以及福利等的发放工作,不及时或出现差错情节较轻者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者扣3分。

3.1.4.4做好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发放台帐,出现差错一次扣1分。

3.1.4.5认真完成项目工地的周报、月报计划及统计任务,不及时或内容失实一次扣1分。

3.1.4.6做好图书的及时发放及管理工作。发放不及时或台帐不齐全一次扣1分。

3.1.4.7做好工程有关资料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发放不及时或台帐不齐全一次扣1分。

3.1.4.8及时完成其他工作。出现问题一次扣1分。

3.1.5安全管-理-员

3.1.5.1周一安全学习,周五和月度安全检查不进行或无记录,每次扣2分。

3.1.5.2安全计划目标、措施不明确,上级安全方针、规定传达、落实不及时、无记录,查出一条扣1分。3.1.5.3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全,汇报不及时,查出一条扣2分。3.1.5.4出现安全事故情节较轻者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一次扣5分。

3.1.6材料及仓库管-理-员

3.1.6.1及时建立成本控制台帐,并督促技术员完成台帐相关内容,技术员上报后一周内完不成扣5分,第二周还完不成扣发当月奖金的50%。

3.1.6.2对单项及班组领用材料严格把关,监督不到位出现一次扣1分。

3.1.6.3库房材料的发放必须经工地负责人签字后发放。出现不按程序发放一次扣2分。

3.1.6.4建立材料台帐,做到帐料相符,每天发放材料统计下班前必须做好。不及时或其他问题出现一次扣1分。

3.1.6.5提前4-5天向施工技术员提供仓库消耗性材料库存情况。不及时一次扣0.5分。

3.1.6.6库房内材料标识准确,摆放整齐。检查不合格一次扣0.5分。

3.1.7班组钢筋工、电工、焊工、水暖工等人员

3.1.7.1及时、认真完成班组长交给的各项工作,完成不及时或不合格一次扣2分。

3.1.7.2钢筋台帐建立准确及时,保证单项所需资料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每发现一次不准确或不及时扣3分。

3.1.7.3工作中做好机械和小型工器具的保养与使用,保养不及时造成机械损坏影响施工一次扣5分。

3.1.7.4杜绝材料浪费,发现一次情节较轻者扣1分,情节严重者扣3分。

3.2对项目工地工作考核

3.2.1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3.2.1.1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查出一条问题扣1分,同样问题连续查出扣2分。

3.2.1.2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一人次(包括外包工)扣工地全年安全奖,并扣罚项目工地月度奖金的5%。

3.2.1.3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包括外包工),扣罚项目工地月度奖金的3%。

3.2.2.4保持施工区域的整洁有序,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查不合格一次扣项目工地2分。

3.2.2质量管理方面

3.2.2.1质量管理工作必须满足项目工地的要求,每一项次不合要求扣2分。

3.2.2.2造成直接损失3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扣罚项目工地月度奖金的2%。

3.2.3经营管理方面

3.2.3.1各项目工地每月12日前将工地结算的收入、成本、利润及时上报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并将相对应的资金划入指挥中心内部结算中心施工处帐户,资金划拨不到位,项目工地全部人员当月无奖金,何时到位何时发放。

3.2.3.2各项目工地零星发放的其他奖金,一律按该奖项的30%上缴施工处并入帐户,余额由项目工地施工处自行处理,发放结果报总部,发现既不上缴又私自发放将从奖金中扣罚。

3.2.3.3工地经营核算发生违法乱纪现象一次,扣项目工地当月奖金的5%;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3.2.4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项目工地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率100%,不允许出现影响施工处声誉的各种事件,每出现一件次,除扣该项目工地全年的文明职工奖外,还要扣责任人当月全部奖金及施工处当月奖金的5%。

3.3对总部工作考核

3.3.1项目工地需要的各种内部资料及时满足要求,每拖一天扣2分。

3.3.2做好奖金、工资及福利等的发放工作,不及时或出现差错每次扣2分。

3.3.3做好各类台帐的管理,出现差错一次扣2分。

3.3.4及时协调各工地之间的资源,确因工作失误影响项目工地工作每次扣3分。

3.3.5做好总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总部工作考核中每出现一次问题扣2分。

4考核兑现

4.1对项目工地、总部及各岗位人员的考核每满10分,从下月奖金中扣奖金的1个系数,在奖金发放时兑现,每月公布一次。

4.2对项目工地考核所扣奖金的百分数均为项目工地施工处全部奖金总数的百分数。

5对项目工地负责人和对项目工地的考核由主任、总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总部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任和项目工地负责人进行考核;对项目工地其他人员的考核由项目工地负责人进行考核。

6本考核为月度考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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