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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处罚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18 14:45:1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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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处罚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规定

劳动安全处罚规章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3条  管理职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人员、管理者代表、公会代表组成。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

第4条  劳动争议的预防

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

1.劳动争议的类别。

(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包括,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包括,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包括,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

(1)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2)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公司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公司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3)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4)公司应健全裁员、辞退、劳动合同解除等相关管理制度,为员工离职后的后续工作安排妥当,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5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2.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原则。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第6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如下图所示。

调解

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遵循群众性、自治性、非强制性原则

仲裁

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客户

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3章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

第7条  劳动争议协商

1.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2.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第8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

经劳资争议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进入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力的原则,调解程序如下图所示。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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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调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时间、地点。如不受理,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取证。向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和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召开调查调委会委员全体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调解。公司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也可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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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调解申请结束。

1.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3.调解不成。

4.自当事人(方)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到期未结束的。

第10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4章仲裁与诉讼

第11条  调解不成的,向本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第12条  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人力资源部应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13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力资源部应提起诉讼。

第14条  如果劳动仲裁案件,确实是公司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人力资源部应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争取调解解决。

第15条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司法程序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16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劳动争议诉讼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及应诉。

第5章附则

第18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规定未提及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19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其解释权亦同。

第20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实施。

安全奖罚制度2015-10-19 16:12 | #2楼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是激发员工提高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积极性、抑制一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经济手段。由于安全生产的特殊重要性,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通过设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资金,制定考核奖惩办法,严格考核后实施奖惩,对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目标起到重要作用。

一、考核办法∶

1、公司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车间)、和各班组安全生产考评为月评方式,月度考评由各部门、车间和各班组每月三十日自评后,并在每月五日前上交考评表到公司(企业)的安技管理部门进行评分考核。

2、月度考评表一式二份,安技部门存档一份,各科室部门、车间和各班组自存一份。

3、月度考评结果最后由安技部门提出意见后呈报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批后作为月度安全生产表彰的依据。

4、月度考评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评先,奖励依据。月度考评表由安技部门存档备查。

二、奖励办法: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和领导给予奖励。

1、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和本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在承包、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承包、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

2、在新建、扩建、改建和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中,注意安全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达标效果好。

3、对避免重大事故、积极抢救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有发明、创造、研究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度解决实际问题,成效显著的。

5、全年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不发生职业中毒、职业病,成绩显著的,轻伤事故频率不超过规定指标的单位和个人。

6、车间(部门)在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全年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完成安措计划,尘毒治理效果显著,认真坚持“三同时”的规定,实行安全文明生产的个人和集体。

7、敢于制止或揭发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安全管理有突出成绩的。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别为通报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等。

三、惩罚办法: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清责任,给予处罚。

1、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法规和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2、新建、护建、改建和革新挖潜、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的。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

4、对批评人、检举人打击报复者。

5、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6、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7、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不予调离的。

8、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9、由于主观原因不按计划要求逾期不完成安措项目的。

10、造成火灾、爆炸和设备事故者。

11、不按要求期限,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者。

12、劳动条件恶劣,作业场所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严重超标,被指出持逾期仍不改变的。

13、不认真坚持安全教育、不坚持日常检查,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

14、不认真维护安全设施和防尘防毒设施随意拆毁设施或不使用的。

15对新入厂员工,调换工种员工、复工的员工,不经安全教育直接分配到操作岗位工作的。

16、事故频率超过规定指标的,有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根据制度规定,对该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四、发生因工死亡、重大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责任事故,企业安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不得评为先进。

五、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1、经济处罚指:免奖、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2、行政处罚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留用察看、开除、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对车间(部门)及员工个人的奖励和处罚,由安技部门负责申报,厂部批准,安技部门出具奖励或处罚通知手续,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罚款上缴财务部门纳入专款用于安全生产资金。

七、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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