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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奖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责任制(承包责任制)考核,在公司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发生安全事故,违反《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奖励
1.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
2.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出并实施安全合理化建议,改善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公司本质安全水平。
3.及时发现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护,避免了事故的扩大,减少了事故的损失。
5.认真组织开展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安全生产处罚
1.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
2.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违反《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5.不认真组织开展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影响恶劣。
6.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提供虚假证词,毁灭有关证据。
7.辱骂、威胁、拒绝、阻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8.不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或损坏、闲置各种安全设施、设备。
9.不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穿戴劳保用品。
10.未按《安全标准化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开展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或未完成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目标计划。
11.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的具体规定见《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五、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安全生产奖惩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家电力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监察。总经理工作部协助安全监察部有关安全生产奖惩的考核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生产奖惩原则
4.1.1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给予批评和处罚。
4.1.2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1.3 实行奖惩制度,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4.2 奖励
4.2.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书内容的部门,由公司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奖励部门领导和职工。
4.2.2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通报表扬。对其中成绩突出者,奖励人均200-500元。
4.2.2.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责任制全部落实,安全目标明确,防范措施扎实、有效,并实现下列安全目标:设备管理部实现当年省电力公司下达和本公司安全目标;其他部门实现全年无障碍、无轻伤、无火灾事故;班组连续两年实现无异常、无未遂、无火警。
4.2.2.2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所在集体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4.2.2.3 具有安全生产的先进思想和工作方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4.2.3 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件者”荣誉称号。对其中成绩突出者,奖励个人200-2000元。
4.2.3.1 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工作尽心尽责,在完成生产任务中,有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事迹。
4.2.3.1.1 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事故的发生。
4.2.3.1.2 发现异常和设备缺陷等不安全情况时,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了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杜绝了频发性事故。
4.2.3.1.3 千方百计依靠群众力量,避免了重大的外力破坏事故。
4.2.3.2 所总结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受到省电力公司的肯定或表彰的。
4.2.4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公司将授予“优秀安全监察人员”荣誉称号,奖励个人200-1000元。
4.2.4.1 对安全监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敢抓敢管,忠于职守,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参谋,安全管理不断创新,并实现省电力公司及本公司安全工作目标。
4.2.4.2 计划周密,措施得力,避免了事故或杜绝了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4.2.5 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4.2.5.1 对避免一触即发的极可能导致众伤众亡恶性事故者,奖励5000-10000元。
4.2.5.2 对避免一触即发的极可能导致死亡恶性事故者,奖励2000-5000元。
4.2.5.3 对在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事故受害者,避免极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者,奖励2000-5000元。
4.2.5.4 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正确果断地处理复杂的系统事故,避免极易发生的电网瓦解事故或大面积停电事故者,奖励2000-5000元。
4.2.5.5 对避免一触即发的恶性误操作事故者,奖励1000-3000元。
4.2.5.6 工作中认真负责,发现很难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本岗位范围之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本岗位工作范围之外发现他人错误,有效避免了恶性误操作、主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奖励500-2000元。
4.2.5.7 在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研究出新工器具、新办法、新工艺,填补了现场安全措施的空白,或解决了安全生产上的难题,确实改善了不安全的生产环境,奖励2000-5000元。
4.2.5.8 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发现并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极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或人员责任事故、主设备损坏事故,奖励1000-3000元。
4.2.5.9 对消防工作有高度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切实发挥防火第一责任人的参谋、助手作用,所管辖部门的防火工作结合实际、有创新、有成效,实现二个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者,由公司授予“优秀消防工作人员”荣誉称号,奖励200-300元。
4.2.6 上述奖励金额实行动态管理,逐年调整。
4.2.7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如已获得省电力公司的奖励,公司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4.3 处罚
4.3.1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上级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1.1 对于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4.3.1.2 对于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或开除处分。
4.3.1.3 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3.1.4 对公司领导按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3.2 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3.2.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3.2.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3.2.4 对公司领导按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3.3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3.1 对于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4.3.3.2 对于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4.3.3.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3.3.4 对公司领导按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3.4 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4.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3.4.2 对于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4.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
4.3.4.4 对公司领导按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3.5 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5.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3.5.2 对于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5.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3.5.4 对公司领导按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3.6 凡发生致残性恶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6.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6.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6.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3.7 凡发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刀闸);带接地线(刀闸)合闸等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7.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7.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7.3 恶性电气误操作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性质处理。
4.3.7.4 一年内同一责任人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一年内同一部门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责任人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一年内公司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公司领导按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3.8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8.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3.8.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8.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3.9 发生责任性设备损坏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9.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3.9.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至一年。
4.3.9.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4.3.10 发生人身轻伤,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4.3.10.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离岗培训一个月至三个月。
4.3.10.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离岗培训一个月。
4.3.10.3 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通报批评。
4.3.11 发生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责任人,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结合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和培训管理标准记分考核。
4.3.12 对于没有造成后果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按照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和培训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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