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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评价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家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5),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独立法人企业。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六、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具体步骤如下:
1.摸底。企业按照标准化评分细则评价、打分,摸清家底。
2.策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建设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3.培训。
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使全员掌握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内容。
4.实施
根据策划结果,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实施时间,全面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5.自评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
6.改进与提高
根据自评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具备所申请级别标准化验收条件(形成本企业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全监管局服务大厅窗口)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市安全监管局自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申请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应在“三同时”手续完善后,方可提出申请。对于已经取得洛阳市安全生产分级评审A、B级的企业可直接填写评审申请表(三级)报送市安全监管局服务大厅窗口,申请二级以上按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评审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工作。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九、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 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四、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五、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本评定标准所指的造纸企业包括具有完整造纸生产线企业、生产造纸熟料企业及造纸粉磨站等企业。
2.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197条考评内容。
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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