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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制度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结合风电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实际,于近日制定印发了《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其全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1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15]1 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明确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及相关的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现场检查和评审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出工程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结论,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并完成了主体工程专项验收,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已满两个月;
2.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如果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必须提出设计变更报告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取得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风电场工程基本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3份);
2.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风电场技术特点的、有风力发电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建设运行等参建单位自检报告(3份)。
第六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 O.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七条.水电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
2.对风电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
4.在现场检查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总院审核。
通过审核的,水电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并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手续之后,水电总院商有关单位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召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被验收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现场检查;
2.听取并研究工程参建各方报告,听取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3.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提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分送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第十二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定履行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等同于风电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工程设施。
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制度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实施办法#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安全审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或者单位以上统称建设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剧毒化学品的;
2、省政府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
3、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
4、跨设区市的;
5、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企业的;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市政府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
2、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
3、跨县(市、区)的;
4、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企业的;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序,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及建议。
第六条评价机构必须根据其资质等级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安全评价工作,严禁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安全评价业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熟悉项目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费用应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以保证安全评价的实施。
第八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至初步设计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至安全专项验收之前一段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科)室要委托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评审。
(二)评审机构组织与需要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所涉及的专业相关的专家(不少于5名)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采取会审方式。
(三)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前,应将拟确定的评审专家名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处(科)室审核,并邀请委托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会审。
第十一条评审、备案程序
(一)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其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评审安全评价报告的申请(见附件1、2),并附安全评价报告(6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机构组织评审。
(三)评审机构自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转交的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连同安全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评审机构审核。
(五)评审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稿交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召集有关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一式五份,见附件3、4)。
(六)评审机构将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含电子版)各1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其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其主要内容见附件5)。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前30日将安全设施设计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5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和措施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会应邀请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办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见附件6)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后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若欲变动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和措施,必须征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正常后,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九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要求进行评审、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安全验收报告评审、备案后,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其编写提纲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5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会应邀请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审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 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
(二)现场检查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审查安全设施是否运行正常,能否达到项目预期效果;
(四)工作环境、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审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六)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七)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建档制度;
(八)审查其他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九)审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就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见附件8)。待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实施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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