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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1、企业必须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2)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5)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6)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地压监测、边坡监测、岩石移动观测、涌水量观测、洪水量观测、粉尘浓度监测、风速、风量监测、噪声测定等);
(7)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10)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1)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3)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见“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共12项);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5)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1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该上报有关部门的上报有关部门;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
5、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
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档发(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和公司《归档文件材料管理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归档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名词术语:安全生产归档文件是指公司各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2.负责安评、职业健康、避雷设施、起重设备和叉车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3.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和归档。
4.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装备部
1.负责设备安全设施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2.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三)各单位
1.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2.负责本单位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和归档。
3.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四)各车间
1.负责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2.负责本车间各班组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六条 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文件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归档备查。
第九条 归档文件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专人管理。
第十条 资料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漏。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安全类资料制定和管理归口部门,修订原档案资料时,要做好记录。凡修订后的安全资料均应在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备案。
第十二条 凡各类规程等重大资料的制定和修订,资料制定和管理部门应邀请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定,且发布前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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