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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3:25: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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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七)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三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 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 

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川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管理办法2015-10-18 17:3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川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简称“公众信息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及时更新、安全可靠地运行并发挥相应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众信息网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公众信息网在因特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oh100.com,是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为了方便群众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种新型的政务媒体。

第四条 公众信息网的宗旨是“面向社会、政务公开、服务大众”。

第五条 公众信息网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展示政府形象,为社会大众提供市政府及各部门、镇街的行政信息服务,推动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官方网站,市财政不再向市级部门安排网站建设预算,各部门已建成和拟建的门户网站作为公众信息网的二级网站,加入相关链接,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管理、指导,市政府信息中心授权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二级网站的日常维护、更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网站的建设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合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内容更新和安全维护等方面工作。市政府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称“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站栏目形式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更新信息的编排、上传、数据统计以及网站的日常维护,密切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以及发布有关业务信息的电子文档。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网站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各镇街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与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传公众信息网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新闻单位关于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领导重要活动的相关报道。

第九条 网站所设的“信箱”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管理,对其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及建议,根据其内容所涉及范围,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予以答复,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上传市政府督查室上网回复来信人,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待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按照《合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办[2004]333号)要求,各部门、各镇街向网站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有关政务新闻、工作动态等,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业务类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制成电子文档送信息中心。政务新闻、工作动态类宣传信息报送信息科统一整理。

(二)信息中心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三)对超过一定期限以上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信息中心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政府工作为主。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站集团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因邮箱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管理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各单位重视网站的建设,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给予奖励或处罚:

(一)开展电子政务和公众信息服务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信息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社会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四)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网站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六)二级网站与公众信息网主网站宣传口径不一,内容虚假不实、更新频率低、信息陈旧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七)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政府工作的。

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九)重大失误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网站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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