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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乡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政府分管负责人
1、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管理。
2、年终按全年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得分名列前茅的由乡政府实施表彰和奖励。
二、各村委会
1、年终政府委托乡安监办对各村、居委会按照《爱民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50分以下的(含5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集体评奖资格;对村委会负责人,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的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乡内通报。
2、对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村委会给予奖励。
三、各企事业单位
1、凡发生一起(含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对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年终乡政府委托乡安委会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爱民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85分以下的(含85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同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乡内通报。
3、对全乡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负责人予以表彰。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关于事故、障碍情况 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加强对事故、障碍、 调查分析的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三不放过”的原则,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人身和设备事 故的发生。对事故、障碍及不安全情况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特大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由公司和地方政府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安监部门、生技部门、试验研究机构和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及专业人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担任主任。
2、重大事故的调查: 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牵头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会中包括安监部门、技术科、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主持调查。
3、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安监人员、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发生事故的专业人员参加。涉及运行人员的责任事故,当班班长、值长应作好详细记录。下班后由值长组织当班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当事人应写出事故发生详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安全员和部门领导。
4、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轻伤事故由热电部领导组织调查;
⑵、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副总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会
中包括安监、技术、热电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
⑶、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厂领导、安监人员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调查和记录。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含各种自动记录仪表),需紧急抢修恢复运行的,必须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领导同意。
三、事故的统计报告:
1、发生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公司领导、分管副总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报告。安监人员应立即用电话或电报汇报有关领导,对人身死亡、重伤事故还应同时向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
2、发生障碍和人身轻伤事故时,应在障碍和轻伤事故后两天内。由安全员填写报告,由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3、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后三天内,由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填写报告,经部门安全员和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
4、特大、重大事故应在七天内,由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填写原始报告,经部门安全员和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公司对性质比较严重或范围比较复杂系统性事故和特大、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十天内,由事故调查委员会提出,有关部门整理并经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
5、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的报告,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填报交公司。公司除按上述要求填报《事故卡片》外,还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填写上报省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四、关于事故综合月报和事故年报的规定:
1、安监人员应按月对设备事故和设备考核事故填写 《设备事故综合月报》,对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事故综合月报》并于下月五日前报公司;
2、《人身事故综合年报》、《设备事故综合年报》和《年度事故率统计表》,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公司。生产照明管理制度 为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止生产区因照明不足而影响巡回检查和事故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热电部安全员负责对生产区照明的检查和考核,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必须对责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进行考核。
二、各发电机小室、开关室、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及升压站照明光线必须充足。运行值班人员检查设备时,发现照明不亮应查明原因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及时联系电气检修人员处理,并进行消缺登记。
三、集控室、各控制室照明应充足、齐全。事故照明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得缺少。
四、机、炉、电、化学的重要设备场所(如水位计、输煤系统等处)照明应充足,发现不亮应立即通知电气人员检修。
五、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周围,专业内各主要通道、楼梯的照明应充足,否则应联系电气人员及时补足照明。
六、辅助设备一般通道由电气照明设备主人定期巡回检查处理。
七、各车间管辖范围内的灯具、灯泡不得随便拆换,如有被拿、被拆现象,由设备所属专业负责,并予以考核所属专业月奖金的5%。
八、各岗位所属照明必须坚持白天关,晚上开,如发现不及时开、关灯,当值岗位责任人员扣100元。
九、当值岗位人员交接-班必须检查照明是否齐全,凡在交接-班中发现缺陷,应予以记录,遗漏的考核责任人员50元。
十、电检修班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通知后,应迅速处理,上述范围内不得隔夜处理,否则罚电检修款50元。
十一、本规定由热电部安全员负责考核。临时电源装拆与使用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用电,杜绝临时用电线路乱拉乱接的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谓临时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电源线路(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电气设施。
二、必需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如生产基建急需用等特殊情况需装设临时线路,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写明使用原因及期限。如需延期使用,应经安全员同意并补办延期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装设或到期不拆除者,扣除当月奖金。
三、机组大、小修和抢修现场需接临时电源,可免办临时电源申请手续,但必必须到电气专工处登记申请装设,工作结束后及时联系电气专工拆除。
四、机组大、小修后三日内,现场的临时线必须全部拆除(抢修完毕当即拆除),有一条线路超期者扣除电气专业100元。
五、临时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接电气设备,不论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该设备附近墙上或柱子上加装刀闸开关及保险丝,开关不得放在地面上;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规格符合要求的坚韧皮线。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严禁裸露导电部分;
3、临时线路必须采用架空假设,不得任意敷设在地面上或搁置在高温热体上;
4、临时线路悬空架设时,户内线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线不得低于3.5米,横穿马路的线不得低于5米;
5、临时电源的线需敷设在地面上或容器内时,因在电源侧加装可靠的触电保安器等装置,如是胶皮线应有硬质套管和其他防割破的措施加以保护;
6、临时线路所接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加装接地线,禁止使用零线作地线;
7、临时电源线靠近低压线路或高压线路时,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按规要求;
8、临时电源应接在规定的电源盘上,禁止用事故照明电源、直流电源、主要及辅助设备的动力盘,以及母线、干线作为临时线的电源。【村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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