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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专柜安全管理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各商场在正常营业后进行的局部柜台调整装饰,凡此情况下进场施工的供货商须按此规定执行。
(一) 供货商凡需进场施工或装修必须事先向商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在进场时须出示审批表,否则不可进场。
(二) 供货商进场施工人员严禁在商场内吸烟和走串其他柜台,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肆意扩大占地与作业范围。施工作业时须保护施工现场商品,如有损坏或丢失则照价赔偿。
(三) 未经批准,不得改动原有的天花、地面、墙面、用电设施、消防设施,如有违反须立即恢复原状。
(四)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电工安全标准的电动工具、电焊机、电气材料;电焊、电气安装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关操作证件)操作,电焊或电动切割作业必须在场外进行,同时预先备好灭火器放在施工现场。无证人员操作每次罚款200元-2000元,并清理出场。
(五) 木工用气泵时,应垫木板,对地面进行保护;不得在瓷砖上拖动重物,不准在地面随意泼洒污水 。刷胶、刷漆等作业时,地砖上必须用夹板或厚纸皮加以防护。
(六) 供货商所有用电设备的线路须套用PVC线管,须统一使用“松业”牌电子镇流器;电源的连接须按商场电工指定的要求操作,不得私自乱拉乱接。不合格材料须立即整改。
(七) 供货商制做柜台、灯箱须使用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火材料。(装修装饰材料阻燃防火)。
(八) 晚上非营业时间施工时,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在21:30之前抵达商场,与商场电工、楼层管理人员一起到施工现场落实具体安装位置、电源线路的连接要求、施工用电的提供以及检验施工工具和材料等,否则当晚不得进场。
(九) 施工完毕后应将施工遗留的杂物清理干净,确保现场不留任何火源,并经商场防损员检查无误之后方可离场。用电设备须经商场电工次日检查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 供货商柜台和灯箱上的电源线路、日光灯具等电气设备每发生短路事故一次或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前述规定之一者,商场将收取200元-5000元的违约金。
(十一) 因供货商装修、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进行违规操作所引致的任何不良后果或造成的损失由供货商承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百货店经营协议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经营协议签订程序、权限、变更、解除与终止、履约、管理、费用标准等要求。
本标准是强制性文件,适用于公司对经营协议的管理。
2 实施,执行与监督
2.1 公司事务部负责实施本标准。
2.2 公司采购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执行本标准。
2.3 总经理室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与执行情况。
3 责任对象
公司与经营协议订立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受本标准约束。
4 协议分类及用途
a)购销协议:适用于自营商品的购销;
b)专柜协议:适用于专柜经营;
c)租赁协议:适用于租赁经营。
5 协议签订程序及权限
5.1 供货商与公司建立经营合作关系,应签订经营协议。
5.2 采购部根据公司商品定位的有关要求,做好供货商的调查、选择和审核等工作,确保被引进的供货商在资格、信誉、商品质量及经营协议履行等方面符合公司规定。
5.3 公司总经理室人员及采购部课长为经营协议的签约人,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签订经营协议。
5.4 采购部是经营协议管理的专职部门,具体负责经营协议的起草、修订、审核、盖章、检查、保管、存档、监督等工作。业务部行使管理职能时,发现有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对经营协议可作出否决、修改或解除等决定,并根据本标准及公司其他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5.5 签约人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法人授权书》后,才具备签约资格。
5.6 经营协议签约前,采购员应填写“商品进场申请表”(一式二份,采购部、财务部各执一份,自营商品不用填写),然后按供应商提供的证照目录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照并进行审核。
5.7采购员将《商品进场申请表》及供应商(商品)相关证照交课长审核、总经理(店长)室批准后,向协议管-理-员领取专柜(购销、租赁)协议书。采购部经理按协议书格式要求,用钢笔或水笔逐项填写协议三份,。在填写时,若发生错误,应由供货商和采购部在修改处加盖修正章。经营协议详见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
5.8 经营协议的标的应根据公司发布的《商务合作基本条件一览表》标准范围内确定,确因经营需要不能执行该标准的,应经采购部审核,报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签约。商务合作条件一览表详见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
5.9 经营协议一式三份(供应商、采购部、财务部、各执一份),填妥全部内容后,交供应商盖章,然后经采购部签字申请,店长室审核后盖章,协议即生效。
5.10 经营协议文本中的格式内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删除或改动,若需要删除或改动的,应经采购部经理审核后方可执行。涉及重大变化的,由采购部报总经理室批准。
6 协议变更
6.1 供货商在履约中需变更帐号、税号时,由采购员填写“行政办公报批单”,并附供应商变更帐号、税号书面证明,至业务部办理变更手续。
6.2 供货商在履约中需变更法人名称的(除供应商关、并之外,履约期内仅限一次),由商品课课员填写“行政办公报批单”,附上供货商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各类经营许可证、代理权、商标等有效证照复印件,连同供应商原经营协议,一并交至协议管-理-员,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6.3 在法人名称变更过程中,如原供货商协议将到期,且愿与我公司续约的,而新供货商暂时无法确定资格(未办妥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则暂时与原供货商签订补充协议,待新供货商法定资格确定后,按本标准6.2条款执行。
6.4 双方约定条款变更的,应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报批程序按本标准第5相关条款执行。
6.5 变更法人流程
7 协议解除和终止
7.1 公司提出与供应商提前解除协议的,在向供应商提出解除协议前,应报采购部。
7.2 经营协议解除与终止前营运部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与供应商提前解除经营协议的,由采购部统一拟定书面通知,由采购员通知供应商;以信函形式的,应寄挂号信函;直接交给供应商的,应请对方签收;
b)商品的清退或赔偿;
c)帐款、帐物核对工作;
d)检查“履约情况档案表”,发现未履约情况的,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并通知采购部、财务部采取措施,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7.3 采购部办理经营协议解除或终止手续时,应附协议文本及《经营协议履约情况档案册》交公司总经理室归档。
7.4采购部将收回的经营协议保管6个月后,交事务(总务)部销毁。
8 协议履约
8.1 供应商进场经营的履约情况由各营业部门具体执行,营运部负责考核,采购部负责监督检查(
8.2营业各部应建立“经营协议履约情况台帐”,由各营业课负责填写和保管,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第一星期一送交采购部。采购部对履约情况台帐进行检查汇总,报总经理室。履约情况台帐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交还各营业课。经营协议履约情况台帐详见本标准附录C(标准的附录)
8.3 若供应商违约,营业各部应做好记录,及时逐级汇报,采取相应措施。
9 协议管理
9.1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经营协议,并负有管理责任。
9.2 经营协议保管人员应做好经营协议的编号、登记、分类、保管、注销等工作,经营协议及相关资料应存放在带锁文件柜中,做好防潮、防霉、防蛀工作,不得随意放置。
9.3 采购部负责定期对各部门经营协议的保管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并将汇总情况交至总经理办公室。
9.4 经营协议借阅权限:
a)各营业课课长、财务核算员:可阅其联系范围或分管区域的供应商经营协议及相关资料;
b)总经理(店长)室人员、采购部/课长、经营部/课长、会计课/课长、可阅所有供应商经营协议及相关资料;
c)其他管理人员:经保管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经营协议及相关资料;
d)借阅经营协议及相关资料应办理借阅签收手续。
10 供应商提供的证照目录
10.1 供货商经营资格证照:
a)企业经营(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专卖许可证(药品等)、准产证;
b)企业经营(生产)税务证明:税务登记证、关税证明(进口商品);
c)权益证明:法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代理协议、商标授权证明、专利注册证;
d)商品质量证明: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关检证明(进口商品)、安全性评审报告;
e)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10.2 产品准许销售证照
10.2.1 化妆品:
a)具有省市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b)具有省市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c)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测试报告;
d)特殊用途化妆品,除上述要求外,还具有卫生部签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如“染发、防晒”等;
e)进口化妆品具有国家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2 食品:
a)具有省市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b)提供每批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
c)进口食品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d)销售烟酒的,应具有烟酒专卖证或生产许可证。
10.2.3保健食品:
a)具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b)商标注册证;
c)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d)进口保健食品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4 针织品:
a)提供每批产品成份测试报告(市级以上国家认的质量检测部门);
b)进口针织品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5 服装:
a)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成份测试报告(化纤产品免测);
b)进口服装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6 鞋类:
a)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b)进口鞋类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7照相机、镜头:
a)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b)进口照相机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8钟表:
a)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b)进口钟表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9 眼镜:
a)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b)进口眼镜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10 国产家用电器(包括音视产品):
a)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b)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一定是正品质量等级;
c)长城标志证书;
d)家用电器插头、插座产品,不符合新国标,禁止销售。
10.2.11 进口家用电器(包括音视产品):
a)由国家商检部门颁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b)由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c)家用电器插头、插座产品,不符合新国标,禁止销售。
10.2.12 电工产品(漏电保护器、电线、插座等):
a)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b)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一定是正品质量等级;
c)安全认证证书;
d)符合新国标(如插头、插座等);
e)进口电工产品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13 玩具、童车:
a)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b)进口玩具、童车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14 餐具洗涤剂:
a)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b)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10.2.15 卫生用品:
a)具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b)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10.2.16 健身器材:
a)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b)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10.2.17皮革制品(皮服、皮鞋、箱包):
a)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b)进口皮革制品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18 通讯设备(电话、手机、BP机、传真机等):
a)具有通讯设备进网许可证;
b)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c)进口通讯设备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19 保险柜:
a)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b)具有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c)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d)进口保险柜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20 游戏机:
a)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b)每批产品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c)进口游戏机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税单。
10.2.25 其它类商品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必备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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