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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作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 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港作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港作船舶作业安全,防止海损、污染及人身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港作船舶的安全环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港作船舶安全管理。
3 船舶拖轮驾驶员
3.1 驾驶员(船长)接到任务后,应向全体船员交待和布置任务,做好港作准备工作。凡多艘船舶共同作业,要开会研究港作中的有关问题和联络信号,统一方案,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无证驾驶。
3.2 开船前应认真检查舵机、罗经、汽笛、车钟及信号灯等设备的灵敏可靠性。同时应检查船与船之间,船与码头之间所拖拉的电缆、风管、水管、跳板、安全网是否收妥,然后查看周围船舶停靠及外档船只航行情况,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鸣笛解缆开船。
3.3 应对被拖的船只类型、吨位、受风影响及当时的风力潮水流速有充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指挥要及时。同时要随时与被拖船只的有关人员取得密切联系,以便应急准备。
3.4 进出坞工作时,除与被拖船只加强联系外,还必须与船坞密切联系和配合。
3.5 港作时,驾驶室内不准进入无关人员。驾驶员必须集中思想,加强嘹望,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如遇交会船要主动鸣笛和避让,严禁抢道。
3.6 夜间作业时,应保证信号灯处于良好情况。
3.7 停靠码头,应注意停靠的泊位是否适当和涨落水位情况。
4 船舶轮机人员
4.1 主、辅机启动前,首先要检查盘车梗及主、辅机上的工具等物件是否拿掉,并要认真检查各阀件、管道、压力表、油位等情况,确认一切正常才能启动。
4.2 主、辅机启动后,必须检查各泵的运转情况,各辅机必须保持其正常运行。各泵运转时,一旦发现水、油、气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驾驶员(船长)决定是否停止主、辅机后,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排除。
4.3 船舶作业时,主机的启动、停车、前进、倒退、车速,必须服从驾驶室传令进行操作,并及时回令。
4.4 下班时,必须关闭海水进出阀,按规定切断电源,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5 寒冬季节,还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停航的船舶主辅机内的存水放光,以防冻裂。
5 船舶水手
5.1 开船作业前,应将船上物料固定好,防止受风浪的影响而倾斜翻倒。
5.2 在甲板上作业时,要穿好救生衣,并协助驾驶员进行值班嘹望,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驾驶员(船长),以便采取措施。
5.3 拉钢缆绳索时,人员站立的位置要适当,并要站稳,戴好防护手套。带缆时,手不能抓在缆绳与带缆桩之间,防止缆绳收紧时切轧受伤。
5.4 在拖带船舶作业中,应随时检查所拖拉的缆绳情况,发现松紧异常,应报告驾驶员(船长),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加以纠正。同时,应对拖钩处加强值班,不准擅离岗位。
5.5 船舶停靠码头之前,应做准备,站立安全可靠的位置,靠船后,应带好绳缆,跳板下面要铺安全网,注意泊位和涨落潮的水位情况。
6 其他
6.1 雾天,能见度小于1500米应停止港作作业。
6.2 船舶作业或值班时间内,严禁饮酒。
6.3 应按规定穿戴好劳护用品,不准穿拖鞋,不得坐要船舷旁、跨越船档上岸或下船窜跳。
6.4 维修时产生的废油、油抹布、油手套等废弃物要集中回收,按规定进行处理。
6.5 在台风警报期间,必须做好值班护船工作,并听从调度积极参加救援等工作。
7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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