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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3:11:1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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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          目的

船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          引用标准

GB12942-20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          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      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      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      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      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      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      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      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      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      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      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      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      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      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      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      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      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      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      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      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      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      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      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      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      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      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      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      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      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      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      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      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      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      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      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      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      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      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      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      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      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      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      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      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      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      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      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      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      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      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      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      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      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      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      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      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      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      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      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      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      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      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      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      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2015-10-18 13:58 | #2楼

一、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

1、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

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

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

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

铺设好照明设施

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

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备有足够完好、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热工作业前要备好装满水的水桶或灭火器或消防水枪等,对易被飞溅的火花损伤的部位如电缆线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辅助灭火材料包扎防护。

7)用荧光的逃生标志标明机舱通向甲板的各个应急出口。

8)CO2集控室应有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CO2室操作阀前要有“无关人员勿进”的警告标志牌,非施工期间要上锁。

6、饮酒和未经批准的人员禁止登船。

7、码头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8、船在码头或坞上修理时,应有灵敏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

9、船上警报系统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该系统修理时,必须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况下,各类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种油类后方可停靠码头或进坞。油舱或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据需要,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爆照明、通风设备。

11、在通风换气期间,凡易燃气体能危及到的部位,不准热工作业,并要预防产生机械火花和电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适当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气体部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临时性避免金属部件相互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1、一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油轮、液化气、化学品等危险品液货船禁止吸烟。

2)应设置专用的钢质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废棉纱等。

3)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热工作业前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在确信待修物周围与相隔舱均无易燃物之后,才能开始作业。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焊接与切割物件时,对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胁时,须经单船安全监督人员允许,并要备有灭火器材及专人监护;

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需要动火时,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船上各种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热盘管,尽管经过清洗,在进行热工作业之前,仍需用通风和测爆检查;

油舱如有硫化铁存在,又装过酸性原油,在热工作业前必将掺杂硫化铁的油垢稀释松软,并予以铲除。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热工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并保持连续通风。

船舶热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作业现场负责监护,并在动火申请单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热工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热工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热工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2、氧气、乙炔设备安全。

1)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充装、运输、使用与贮存要符合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防日光下曝晒,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离,并同其它气瓶分开贮存。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装乙炔发生器。

4)不得用钢丝绳、链索和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而应使用专门的篮筐、铁箱等进行吊运。

5)不得把气瓶从一个高度推落到另一个高度,也不得把它当作支座或滚筒使用。

6)气瓶搬移前,阀门要关紧,搬移时,不能连同减压器、氧气胶管、乙炔胶管一起搬运,没有充气的空瓶,其阀门应当关紧。

7)当乙炔气瓶发热或其导管着火时,应尽快采取冷却气瓶的措施。

8)启闭气瓶阀门只能用标准板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压气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减压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0)减压器装到气瓶以前,先对阀门吹气,清除接头上的污物及其杂质。

11)气焊、气割放气前,应将减压器调节螺杆旋松。

12)切割作业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天然气胶管为红色,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在接长或与切割器、减压器连接时,必须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损伤或漏气。对磨损、缺口、裂纹、烧损的零件连接起来的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不得超过生产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禁止用热工检查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是否漏气。(应用肥皂液)不得用熏烧的绳子点燃焊(割)矩。

13)在密闭舱室或开口较少、通风不良舱室焊接与切割后,以及氧、乙炔气瓶停用时,所有焊割器具应拿出舱室外,并将供气阀关紧后,卸掉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与气源的连接。

3、电气安全执行《电气管理规定》。

4、涂装安全执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舱室涂装、塑料地板粘接过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风必须良好,禁火区域内禁止烟火和热工作业。

6、由船厂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超过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贮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应经审批方可上船。

7、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热工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8、机舱安全。

1)机舱一旦出现可燃气体泄漏,就要严禁热工作业。

2)柴油机试车停机后,不准立即打开曲柄箱导门,以防引起爆炸。

3)锅炉内底、舱底及加热管附近或其它灼热表面不得有油。

4)向油柜、油箱注油时,严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舱测深管上带重锤的旋塞不得置于开放位置。

9、盛装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盛装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检查有无渗漏和破损,放置要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上船前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上船审批制度。

10、工具使用安全

1)携带工具进油舱,在有坠落可能时,应将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内吊下,防止产生火花。

2)进入电瓶室工作,严禁将工具放在电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11、静电防护

1)各种喷漆\注油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2)作业时要避免各物体间的相互磨擦、撞击、剥离,在喷涂或注油场所不准穿化纤工作服和带钉鞋,不准脱-衣服、帽子和鞋等。

12、油舱清洗与通风换气安全

1)油舱(柜)清洗后,在通风换气之前,应告知船上有关人员。

2)经过清洗和通风换气的油舱,必须进行测爆检查,其可燃气体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热工作业,必须将易燃易爆气体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3)货油舱、泵房和隔离舱在热工作业前,需进行通风换气,并经测爆合格。

13、焊接与切割安全

1)当用溶剂清洗焊件上的油脂时,如果溶剂没有完全干燥或挥发,严禁焊接。

2)船上电焊机电源线应避开通道并架空,并与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分开架设,电焊线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14、航修安全

1)周期长的航修船只应设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2)航修船只热工作业必须执行动火申请制度,修船总管应督促和协助船方向海事部门办好热工申报手续。热工作业人员应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船方人员在场,措施落实,方可动火。热工作业后,检查是否残留火种,交船方检验认可后方可离开。

3)机舱、辅机舱、油舱或经喷涂作业的舱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热工作业,必须经测爆合格后的4小时内进行热工施工,情况变化或超标时,再要热工作业必须重新测爆。

4)一切电气设备安装、接线时,不得带电操作,在调试中若需要带电操作以排除故障,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5)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设备、乙炔气瓶、氧气瓶及船用件的装运必须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运输、吊装安全。

15、个体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与本工种相符合的防护用品

六、安全教育

1、参与修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2、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

3、采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参与修船的所有外来劳务队伍,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施工人员应接受本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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