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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安全防范制度

时间:2022-04-18 13:06:1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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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安全防范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安全防范,切实防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等事故,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检-察-院办案安全防范制度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要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把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案件主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同时应当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制、剥夺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工作。

第四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当地检-察-院机关的讯问室进行。

第五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并有拘留、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员将其送回。

第六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因辩认、提取证据、取赃等确需提押到看守所以外的,必须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同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对提押活动实施监督。在执行提押任务中,应当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辩认、提取证据、取赃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还押。

第七条: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第八条:适用监视居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不得自行执行监视居住,不得以监视居住的名义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九条: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

第十条:不得借用其他机关的行政、纪律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参与其他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看管。

第十一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和侦查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纪正,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办案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死亡事故的,应当有12小时内将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在迅速查明事故责任、作出严肃处理后,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查处整改情况并检讨责任。办案中发生其故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事故的发生、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凡经领导批准、默许违法违规办案,发生涉案人员自杀死亡事故的,相关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也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事故后,逾期不报、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适用本规定。 

安新县检-察-院五项措施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2015-10-18 19:58 | #2楼

一是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统一思想,增强了干警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制度,确保在每个环节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早预防,提早掌控,真正从预案和办案工作上做到环环相扣。

三是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管理,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要认真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同时在使用前由值班法警对办案区进行仔细的安全检查。

四是完善制度,确保安全措施到位。要求办案人在接触涉案人员时,必须制定办案安全预案经本部门讨论、分管检察长批准。实行办案与看管工作相分离制度。

五是实行办案安全防范一案一总结制度。规定每办理一起案结束后,分析案件是否存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预案是否存在纰漏,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专门总结,在总结中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强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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