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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安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 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 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淮北市汽运公司驾驶员安全计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从业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从业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切实提高从业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保证行车安全,最大限度遏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内容包括:
(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驾驶员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 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第三章 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建立驾驶员考核档案,及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档案。
驾驶员考核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相关部门和公司查处的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情况;
第五条 建立驾驶员信息抄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查处的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抄告相关单位。
第六条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接受不少于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公司车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七条 驾驶员的记分考核情况并作为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待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司将加强对考核记分达15分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第九条 对考核记分达15分的驾驶员,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不得承担加班和包车业务。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全公司通报: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两次以上达到20分的
(三)准驾证被公司强制收回的。
(四)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分数高于15分的
第十一条 对同一考核周期有两次达20分的,在下一年度投保时,提高保险费比例,增加投保额度。
第十二条 对在同一考核周期内考核分数高于15分的驾驶员,将征收驾驶员风险金3000元。
对在同一考核周期内考核分数达15分的驾驶员征收驾驶员风险金1000元。
对在同一考核周期内考核分数达10分的驾驶员征收驾驶员风险金500元。
驾驶员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有严重的超速超员等违章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未按期办理保险车辆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1.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3、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或交-警指挥的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1.未按规定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车证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且未达30日的。
3.驾驶未按期进行保养维护车辆营运的
4、其他不符合操作规程的驾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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