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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
一、谈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发展历程
谈这个问题是现实中很多问题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并不是现阶段产生的。
中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是有历史源头,经济学中有“路径依赖”理论,是指制度变迁过程中现在很多事情是历史发展形成的,每一步政策及方法对后来的管理都是有影响的。
建国以后风景名胜区更多的是搞外宾接待。从正式的风景名胜区成立那一天开始,当时的很多问题都还影响着现在的管理情况。从1979年国家召开了最高层有关风景名胜区的工作会议。在当时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大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研究,做到保护风景名胜区。1982年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公布了第一批44处国家风景名胜区,为以后旅游事业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回顾过去,那个时候的制度建设,提出的这个概念,给人一种大胆、超前和有远见的理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为以后的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管理制度初步形成的阶段。1982年——1994年,1994年建设布发布中国风景名胜区发展现状的绿皮书,对风景名胜区做了一个评估。建立了一个三级结构,遍布全国,占国土面积的1%。这个期间发布了法规及法规实施办法等,还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组织的多样化也是令人吃惊的。
我国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中,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不管哪一个风景区,似乎都经历一个统一管理的过程。如峨眉山,从一个问题风景名胜区发展到比较先进的风景名胜区,实际上也是经历了一个统一管理过程。统一管理是风景名胜区内在的基本规律。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管理职能,如规划管理职能;另一类是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政府职能的管理,政府管理职能关键在于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能力的大小,执法能力的大小决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能力的大小。风景名胜区与上级领导的共识很重要。
管理机构的变迁也是很突出的一个方面。
这个时期有三个遗留的问题:
一是风景名胜区名义的范围与实际的范围,以及风景名胜区的所有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惑的问题。从国家公园的情况来看,土地属性的转变是重要的方面。黄石国家公园成立以后的十八个月内没有新的国家公园成立,当时也是争论十分激烈的。但以后的发展就十分顺利的。
我国是一开始成立了很多家,有很多问题当时并没有解决。但遗留的问题比较多。中国风景名胜区的创立看似简单,当时回避了某些基本的问题,如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条规中也没有明确解决。这成为以后部门之间矛盾的根源之一。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景区内原居民问题;另一个就是部门之间,如建设部与林业局之间的协调的分岐。
我国风景名胜区体系建立的理念是吸收了国家公园的某些合理的成份。但又不完全是国家公园的理念,存在着有多头领导的问题。现在是各部门“拿法打架、拿法争权”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二是风景名胜区靠门票自我支持的问题。国外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中国没有走这一条道路。自然形成了靠山养山的思路。一种看法就是当时财政资金缺乏,这可能也是历史的原因;当然也有其他的各种说法。这种做法不能够说是不对的,但也不完全是非常好的。这也是后来的企业化、风景名胜区经营理念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
三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比如说风景名胜区成立一级政府的问题,在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就有这个说法,但这与组织法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也引起了更大的问题。
现在是很多问题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反而影响到今后的工作。与权限的划分不规范与不够合理是有关系的。
总而言之,将风景名胜事业与现实条件可能性相结合是风景名胜区事业成功的主要原因,但正如像其他事业发展一样,在发展过程中也回避了许多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为以后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
(二)风景名胜区企业化热的阶段
九十年代旅游业发展很快,旅游收入增加了导致了许多风景名胜区成为许多高额剩余价值产生地。2001年,有22个省市区将风景名胜区列为带动区域经济的重要方面。
国家没有专项资金的支持。
在国家转型期间,盈利与非盈利事业之间处于两种不同的状况,非盈利部门在转型期中处于被岐视的地位。
二、风景名胜区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建设性破坏的问题。
这是当前风景名胜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十几年来,风景名胜区对旅游的发展做出的贡献很大,景区内的安全、环境卫生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给中外来访者留下很多很好的印象,但这些进步并不能够掩盖目前开发建设破坏的现实,风景名胜资源,特别是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曲解与破坏。
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特别是世界遗产保护最核心的评价指标。
有两类破坏现实。一类是经济开发型建设破坏。许多山岳型风景名胜区受到这个方面的破坏。近年来,又有许多风景名胜区受到小水电开发热的影响,如四川省的木格措湖的水电建设、云南三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怒江上建立13级水电站的建设项目受到国内与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美国曾经也有一段经历、1920年美国国会批准了《国家动力法》,鼓励在联邦的土地上修建水电站。当时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社会上生态环境组织意识到这一立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向国会进行建议,1921年国会接受了建议,通过了国家动力法修正案,规定不允许在国家公园内建立小电站,若要建立水电站、必须得到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批准。我们现在负责保护的法律法规总是受到打压,总会出现这个方面或者那个方面的问题。
另一类建设性破坏是旅游开发的错位与破坏。错位开发是把风景名胜区与世界遗产定位于一般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人工化与商业化现实的问题。
二是风景名胜区公益性减弱的问题。
表现在门票上升的幅度十分大,不管是相对还是绝对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门票在世界上是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了,可以说处于世界第一的位置了。另外我国的一些制度也逼迫风景名胜区增加门票上涨的浮度。如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被纳入风景名胜区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上市风景名胜区在其公报中指出“在中国加入WTO的情况下,企业对门票具有更大的发言权”。这在无形中促进了上市了风景名胜区门票的上涨。
公益性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但坚持到什么样的程度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的。有些景区已经成为地方盈利大户了,大量盈利的存在,导致改革围绕着如何盈利来进行,容易出现不管出于什么名义,把这种盈余用于其他方面,“取之公众,用于公众”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使得取之于公众的资金被少数企业所利用。
三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风景名胜区所在社区的关系不协调。
由于历史及少数错位开发问题的存在,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了。开发所得到的补偿很低、社区内的居民在风景名胜区开发中决策权比较少的问题。
错位开发表现在决策者认识陕隘,“直接取材”是不可取的。风景名胜区的经济功能更应该表现在对社区与周边社区的辐射方面。如有的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中出现国家、社区居民得益较少,很多经济利益被利益集团所拿走,如江西省庐山五老峰的索道建设问题。
四是风景名胜区内的管理制度的效率不高、成本较高的问题。
这也使风景名胜区的工作能力得不到提高,限制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
三、风景名胜区企业化经营的一些想法
风景名胜区问题是比较复杂,如企业化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往往找不到一个很简单的答案。
景区企业化的表现有三种方式:
一种是景区的上市经营。从1996从1997年开始的。从原来的管委员所属的经营公司,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从而上市。
二是陕西模式。1999年开始的。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进一步属地化,由省政府派出管理机构替代建设厅的管理机构;第二步是组建省级经营管理公司;三步是门票收入纳入经营企业的利润当中去。
三是经营权转让模式。2001年2月从四川旅游局搞出让出让风景名胜区整体经营权的情况。从这些经营权转让合同(根据调研材料)的分析起来可总结如下。转让的经营权都是风景名胜区的总体经营权;二是转让的期限比较长,都在五十年左右;三是一般都特别注意出让方帮助解决纠纷,以利于受让方的经营活动;四是受让方还包括处置出让方转让的资产,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风景名胜区企业化经营的总结与看法:
主要是从制度建设方面,从长期带来更长期更持久的影响方面来谈谈我们的看法。企业化对于增加保护力量方面到底带来了哪些影响呢?
从案例的研究中来看,缺乏保护资金的问题是风景名胜区叫得最厉害的问题,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也是再谈缺钱的。缺钱不是景区上市或将风景名胜区交与省级公司经营的原因,上市的往往是管理水平高的、门票收入好的一些风景名胜区。
企业化经营往往带有更多的利益再分配的特征。一方面是加强现阶段的增加盈利的特征;另一方面是某些利益集团为了获取利益而特别专注如此。
经营权转让往往发生在缺乏钱的地方,同时,这些地方也还缺乏相关的管理能力。问题在于开发方式上,如对于财政困难目前又缺乏政策支持的新兴的风景名胜区,有些公司承包景区以后,在短时间内改善了基础设施往往只是发生在那些地理位置较好的地方,对于其他地方而言,引进企业并不能够改变基础设施的现状。对于开发商而方,他们对于人工建设景区,如度假村开发有更多的偏好。经营权转让的确是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案例:某风景名胜区的谈判活动中,某开发商是看中其中的一块地皮搞房地产(别墅)建设;地方政府是为了发展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说规划没有做好,目前不能够搞开发建设。三家的角力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到底哪一个方案是好的,这都需要我们研究、做出合理的安排。
总的来说,在落后地区缺乏钱的情况下,做出怎样的制度安排是需要认真进一步研究和考虑的。
国家风景名胜区不能够简单套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念。现在很多人想当然把风景名胜区混同于经济开发区,把遗产资源看作是普通的国有资源。但是动区分了二者之间的不同,忽略了风景名胜区公益性的属性。
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他的特殊使命。对资源特殊性的理解,依赖于生态完整性的风景名胜资源是一种保护资源而不是开发资源。这种利用必须归属于保护第一的原则之下。
第二个区别是风景名胜区是公益性,一般的国有企业是盈利性的。国有企业是排他性的使用国有资产;国有风景名胜区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直接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的问题。
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的管理体制与管理目标。保护与公益的核心目标决定了国家公园的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公园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
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反问都可以得出在当前的情况下,都没有理由把风景名胜区交给企业经营(参见《硬绿》这本书)。
特殊的使命决定了特殊的制度安排。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经验的总结,国家公园的使命决定了管理的法规与制度的建设。而我国却是相反的措施,却是方法决定了目的。
我国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也面临着权源不够的问题。涉及到更基本的问题就是:行政执法的问题。公法的原则就是“法未允许则不可为之”,而民法的原则就是“法不禁止则可为之”。这里面就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依法行政可不完全是违法的问题,这涉及到法律是否规定你可以做的问题。
对企业热的总结:
一是企业化热不是九十年代才发生的现象,而是很早就存在着的。只是这种整体经营转让只是利益的再分配。
二是企业化的实践是长期是久远的。企业化的实践可能为解决以前未能解决的问题提供了一些经验,这是值得总结的。企业化的盈利化目标是不可取的。尽管企业化是不可避免的,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四、中国风景名胜区所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一)现行的管理制度已经不符合实践的要求。
需要考虑现行的政策环境与各地的特色。钱与人是关键的方面,直接决定着制度的有效性。分析这个可以从一是法定制度是什么?二是地方落实法定制度的有效环境是什么?
三种性质不同的活动,如行政性执法活动、提供公共物品和管理景区经营活动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有效性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结论: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定制度基本上规定了其公益、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二)为什么主管部门与专家群众及景区管理部门无法阻挡景区开发建设中无法控制的局面。
在自然文化遗产品位下降的背后必须有利益集团在剥夺属于人民大众的利益。我们是否要坚持资源保护第一的理念、是否坚持要向国家公园管理方向发展的道路。目前最有害的是对于某些问题“模陵两可,指鹿为马”的态度。
(三)我们应该怎么做?
国家公园的创建就是对一个未来信念的表达。如果我们只考虑近期的经济利益,就不会有国家公园的产生。问题在地方,责任在中央,整顿需要中央下大决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央在制度的安排中有许多机会主义的成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多的矛盾在层层的积压之下,层层转移,才导致了最后的这种现状。如果算真正坚持就是胜利的话,我们就需要从不同的方面来解决这个困难的问题。
有几个共识必须是要达到:
一是必须明确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特殊地位。
二是必须坚持与国家公园一致的使命。目前没有完全引用国家公园制度是没有什么指责,况且国家公园自身也在发生变化中,相信中国在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中也可以创立自己的理论。在一个基本理念下搞多种创新是比较合适的。
三是必须让社区人民分享受益。明确经济功能不能够理解为孤岛建设。
四是必须宽严相济,必须多样化。形成不同层次资历的需求。功能定位是其他制度的出发点。
五是立法方面。
六是改变政出部门的情况,应该有更高的层次来解决来这个问题。
七是社会监督的问题。搞好社会监督也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得以长期发展的基础。
旅游景区该如何进行有效安全管理
在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积极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景区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而能否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发生意外事件后能否迅速启动响应机制,并做好善后处理,是对景区管理者综合能力的重大考验。
一、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许多矿难发生、制造工厂及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景区范围内的交通堵塞、客人拥挤践踏等事件屡有发生,这里面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还有就是事前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事后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不仅给企业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
就旅游景区而言,包括策划宣传、市场营销、资源开发、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各项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一些旅游景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平时的督导工作也流于形式,或者消极应付上级检查,更有甚者将意外事故视为忌讳避而不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每年国家的安检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一起都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景区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实际上,面对不可控制的天灾人祸,景区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游客及员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将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减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无论是国家对旅游-行业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景区自身管理的角度考虑,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责任承担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毫无疑问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承担者。但在实际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负责呢?并不是第一责任者什么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认为该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认为的小事。
通常来说,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之外,主要是结合景区经营管理模式,实行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责任人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要追究其责任。各层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责任,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而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对象与识别
所谓安全管理的对象就是指各种潜在危险的因素,只要把危险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转化为事故,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旅游景区而言,要预防潜在危机的发生,必须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一般而言,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对象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 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 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 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 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 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 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 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 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10、 做好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如攀岩、冲浪、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
11、 其他可能产生危险的因素与环境。
在明确了各种安全管理对象之后,关键就在于对危险因素的识别。识别危险是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如果不知道有什么危险,就无法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没有防范,事故就难免要发生。景区应对已判定或已识别的危险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进行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对于相对复杂的安全管理对象,应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提示手册。
四、景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思想上不重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样的安全管理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安全管理结果,一些旅游景区的领导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管理,虽然经常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却很少落实到行动中,或者只是走过场,搞形式,应付上级检查。
2、 没有发挥领导作用。任何管理离开领导的重视都是空话,由于管理者忙于事务性工作,很难有精力和时间坐下来学习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更谈不上认真监管安全方面的问题,可能只是简单交由下级处理,从而造成安全管理执行力逐级向下减弱。久而久之,安全问题积少成多,各种隐患不能及时消除,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问题。
3、 将抓营销、搞经营视为第一要务,没有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当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往往采取“效益优先,安全第二”的做法,牺牲安全管理成本而取得短期的经营效益。
4、 存在“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的思想,没有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忽视了安全管理要防患于未然,不去想办法做好预防措施,而是存在侥幸心理,当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最后发展成事故时,又会寻找借口埋怨安全管理环境不好,或者不计血本去用暂时取得的经济成果来弥补安全的漏洞。
五、旅游景区如何进行有效安全管理
景区的安全管理要真正体现“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而尽可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或尽可能减小因安全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有效做好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应主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面比较大,任务琐碎而繁重,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安全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障。一般而言,由景区总经理或主要分管领导担任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管理者为组织机构成员,实现分级管理,特种旅游或特殊岗位需要配备专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组织机构各成员的职权与责任,以此来组织、督导和推动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使景区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避免“三随” (随机、随意、随便)处理,有必要通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各种安全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秩序,做到事事有人做,件件有落实。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应注意: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之间要衔接配套、要科学合理操作性强,文字简练便于记忆等,同时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根据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
第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的培训。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现场示范、操作训练、经验分享等方式,不仅要让员工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做错了要受到什么处罚,更要让员工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做好了有什么好处,做错了对自己有什么危害等,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增强安全管理责任感,避免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同时,通过培训掌握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增强识别危险与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能力,避免因忽视安全或无知而产生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而导致的事故。
二是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为提高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与保护措施,遵守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以及发生事故时能正确应变,懂得基本的自救方法,从而更好地保障其安全。例如:如实详细地告知旅游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个人防护和救生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游乐活动的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四、落实安全督导检查工作。通过岗位日常自检、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定期综合检查、各项专门检查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景区安全现状,发现事故隐患,以便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将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管理的对象,旅游景区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物的状况是否安全,例如景区内旅游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游乐场所以及游览环境是否安全,安全标志和救生用具是否齐备、完好等;二是检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例如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等;三是检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例如是否设置了合理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否配备了充足的安全器材等。相关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制度者给予批评,严重者依照制度给予处分。
第五、制定应急预案文件体系。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严重事件或重大的灾害风险等紧急情况,进行重点控制和防范,并制定专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其他一般危险源则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如制定发生火灾、山体滑坡或落石、交通意外、游乐项目、人群聚集场所、公共卫生等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案主要包括应急组织、成员职责、报告程序、启动机制、善后工作及事后总结与汇报等内容。景区管理者应根据预案,适时地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迅速按照预案实施救援。
第六、健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景区范围内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或灾害时,景区负责人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事先制定的各种应急预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防范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受到处理,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发生现场的保护工作,配合事故调查,以及善后处理和事故赔偿等工作,以便维护旅游景区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总的来说,安全管理是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景区正常经营管理的有力保障。管理者应将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基础性工作,作为生存与发展的第一要素予以足够重视,努力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的企业安全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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