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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景点安全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或水域畅通、清洁。标志规范、醒目、美观。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与观赏内容联结度高,兴奋感强。路面特色突出,或航道水体清澈。
d)区内应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 、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特色突出,艺术感和文化气息浓厚,能烘托总体环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文字优美,制作精美,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
3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 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景观化。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设专人服务,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有文化气息。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独特,与环境相协调。垃圾箱分类设置,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应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本地区及本旅游区特色突出。
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以上管理人员均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设备专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8 、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格调突出,并烘托景观及环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h)环境氛围优良。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极高。
b)同时具有极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世界意义。
c)有大量珍贵物种,或景观异常奇特,或有世界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巨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极优。
e)资源实体完整无缺,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市场吸引力
a)世界知名。
b)美誉度极高。
c)市场辐射力很强。
d)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独创性强。
11、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5万人次以上。
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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