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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时间:2022-04-18 02:33:09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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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2015年人事争议仲裁处,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各处室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主题,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全市人事局处长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性的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讲奉献,勤劳务实,圆满完成了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总结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一、过去一年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业绩

2015年,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直接指导、关心、支持下,认真落实2015年提出的“突出一个重点(‘以人为本’为重点)、坚持一个原则(‘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树立一个意识(‘依法行政的意识’),强化一个建设(‘自身建设’)”的工作思路,克服重重困难,开拓创新,秉公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年来,共接收人事争议案件62件,开庭审理2件,调解1件。申诉案件3件,处理结案1件,其余均按《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和《申诉控告办法》作了妥善的处理。接收信访案件17件,处理17件,接待上访人员400多人次,均按规定给予了满意的答复。

(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人为本,开创“三式”式办案方法。1、对基本事实清楚、政策依据明确的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进行“简易式”方法处理,由独任仲裁员直接办理,以提高办案效率。2、是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采用“调解式”方法进行处理。通过调解,作好政策解释,以达到化解争议的目的。3、对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采用“庭审式”方法处理。通过开庭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决

(二)坚持一个原则即坚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努力提升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公信度。在认真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开展“作风建设年”暨“千万市民文明行动”活动中,我们紧密结合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办案原则,实事求是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徇私舞弊。二是认真贯彻《公务员法》,严格对申诉案件的处理,使用一个政策,坚持一个标准。三是转变服务态度,善待来访人员,耐心热情,恩威并重。力求做到让来访(申请、申诉)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三)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创新性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2015年我们按照市法制办的关于“预修订”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意见,在修订《XX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同时,起草了《XX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XX市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规定》。经多次修改论证,《XX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已于 2015年11月27日 正式颁布实施。此规则共七章四十六条,对举证范围、证据的收集、证据的鉴定和审查、举证期限、质证等几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我市各级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保证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举证权利提供了依据。是我市仲裁工作的又一新举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和办案机制。

(四)强化一个建设即自身建设,不断增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一是结合区县换届、人事干部调整频繁的实际情况,于2015年10月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班。邀请了党校及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培训。二是编印了《XX市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列选编》一本共20个案例六万字。供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学习和借鉴。三是巩固和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切实加强仲裁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廉洁自律,秉公办案。四是增强团队意识,积极参与局机关开展的工会活动和支部活动。

二、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推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事人才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理论研究。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项新制度,近几年发展很快,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任务更加迫切,但立法的理论支持却比较薄弱,缺乏科学系统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法学研究成果,对此,我们要结合仲裁工作实践,深入分析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在体制、管辖、受案范围、裁审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出台后,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影响。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成果和实际工作成绩来推动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理论建设。

第二,继续贯彻落实《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一步推进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建设已基本形成了一个体系。特别是《公务员法》的颁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出台,为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确立了法律地位和制度框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衔接的基本程序。但是,目前我国仍缺少一部完整、系统的人事争议仲裁上位法。在这方面,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委员长办公会议也将人事争议仲裁立法列入了全国人大会2015年立法计划,起草工作已经提上日程。因此,我们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好各项工作,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的尽快出台。同时,结合人事争议仲裁立法的基本要求。根据人事部“十一五”立法规划的安排,拟提出对我市人大颁布的《XX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地方性法规作部分修改,以适应新形式新任务的需要,确保人事争议仲裁有法可依。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制度。我们要针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调解作用发挥得不够、办案程序不规范以及诉讼渠道不畅通等主要问题,结合人事工作的特点,广泛借鉴民商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制度的优点,不断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各项制度的建设。今年,要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出台《XX市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定》,在我市各级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行人事争议调解制度,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将人事争议处理的重心前移,加快用人单位调解组织的建设,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处理人事争议的能力;二是认真作好《XX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修订工作,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对司法法制部门的协调工作,进一步畅通人事争议诉讼渠道,不断扩大人事争议司法救济范围。

第四,要进一步加快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队伍建设。机构队伍建设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发展的组织保障。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我市都已全部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但是各级仲裁机构建设和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机构建设。每个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至少要保持在10名以上;仲裁工作机构要有专职工作人员2—3名。二是要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高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仲裁员队伍中的比例;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强师资教材和基地建设,不断开展对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培训,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爱岗敬业精神。三是要加大对仲裁经费的投入和人员编制。积极与财政和编制部门协调沟通,力争解决仲裁部门的经费不足、无正式人员编制及办案设备、办案场所较差等问题,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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