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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停车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
停车场管理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放专用停车场
车多位少,而中心城区新建公共停车场的成本等又相当高昂,在土地紧张和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缓解停车难题?
停车场管理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同时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几乎所有的驾车者都有过为找车位像无头苍蝇般满街转的经历,停车场管理条例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这样,驾车者可通过设在街头醒目处的停车诱导显示屏,事先知道哪个停车场还有车位。
停车场不能“只停车不保管”
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也就是说,“画个圈就收费”的做法将被终止。
而且规定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经营者应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这意味着停车场“只停车不保管”的“潜规则”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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